為了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四川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了《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該決定從對那些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以及如何監督做出了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時間:2001-07-2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7-21
【生效日期】2001-07-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一)四川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四川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省本級財政決算;
(三)四川省經濟體制的重大變動;
(四)四川省產業政策實施辦法的調整和執行情況;
(五)四川省國有資產管理重大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
(七)四川省其他重大經濟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20天前,財經委員會應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聽取省人民政府計畫部門關於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及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視察,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對本決定第二條第(六)項所列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就經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省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或質詢案,受詢問或質詢的省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必須予以答覆。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就經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成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結束後,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討論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並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