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0.31
  • 實施時間:2002.01.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本市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經濟工作,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的編制、執行和調整;
(二)重要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實施,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的立項和建設,國有資產的運營監管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等重大經濟事項;
(三)其他重要經濟工作。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年度計畫草案和下列材料:
(一)國家關於編制計畫的原則和要求;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安排的說明;
(三)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安排情況及其簡要說明;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財經委員會負責年度計畫草案的初步審查工作,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編制年度計畫草案的指導方針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
(二)主要預期目標和指標是否從本市實際出發,是否符合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民經濟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經濟結構,安排好重點建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等要求。
第六條 財經委員會對年度計畫草案初步審查後,提出初審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計畫和預算審查委員會。
第七條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年度計畫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年度計畫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計畫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計畫調整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提出初審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前,財經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年度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做好準備。
財經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分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財經委員會提供有關經濟運行的統計月報、專題報告、情況分析、工作簡報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五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個月前,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對五年計畫作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五年計畫調整方案議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條 全市經濟運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於重大經濟事項和認為需要監督的重要經濟工作,可以舉行會議聽取專項匯報,也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代表進行視察。必要時,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將調查結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條 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委託,有關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題匯報。聽取匯報後提出的意見、建議,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轉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作出的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經濟工作監督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辦理,並在二個月內將辦理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區、縣人民政府的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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