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在2002.09.25由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9.25
  • 實施時間: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為了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責,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5年計畫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當年計畫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和當年計畫草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
五、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年度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審查的重點是:編制的指導方針是否符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5年計畫以及長遠規劃;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經濟跨越式發展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經濟結構,安排好自治區重點建設,切實增加農牧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積極促進就業,做好社會保障等要求。
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並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工作方面的專題匯報。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作出說明。
七、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計畫安排的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專題匯報,進行監督。
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視察。
九、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對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畫、5年計畫和長遠規劃需作部分調整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30日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計畫的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7月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計畫執行情況。
十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材料,並派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及說明材料,並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二、拉薩市、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可以參照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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