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一號
【發布日期】2013-07-23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號
《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7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23日
全文
(2013年7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商業持續健康發展,繁榮城鄉經濟,方便民眾生活,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商業發展的良好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促進商業發展,堅持發揮市場作用與政府引導相結合,深化改革與擴大開放相結合,促進發展與加強規範相結合,促進消費與改善民生相結合。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商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制定促進商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商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定位的要求,調整最佳化商業結構,支持商業企業做優做強,創新商業經營模式,發展商業新型業態,培育特色商業。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商業與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的要求,統籌發展城市中心商業和社區商業、新城鎮商業和農村商業,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集聚區和商業街區,促進大眾消費和高端消費、商品消費和服務消費共同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推動、指導協調商業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稅務、規劃、國土房管、建設交通、市容園林、工商、公安、文化、旅遊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積極做好促進商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設立的商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商業發展和商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並根據促進商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商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資金,用於本地區促進商業發展工作。
第六條 商業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對行業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規範行業競爭,組織開展商業道德和誠信經營宣傳教育,反映行業要求,維護商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積極參與促進商業發展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商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本區域商業發展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市商業發展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商業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市商業布局規劃確定本區域的實施規劃,並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互銜接。
第九條 各類商業建設項目和居住區商業配套項目的選址、規模和業態配置應當符合商業布局規劃的要求,項目立項審批、驗收應當徵詢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確需修改商業布局規劃的,應當經充分論證後,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其中社區商業設施配置標準應當徵求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並將全市商業布局規劃中的相關指標要求納入配置標準。
社區商業設施建設應當與住宅建設同步實施。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市場機制,採取參股控股、產權回購回租、公建配套等形式,改造和新建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農貿市場(菜市場)、社區菜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務點等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設施。
本市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按照商業布局規劃,建設和改造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設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投資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設施的企業或者個人,給予相應補貼或者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本市支持商業企業提升綜合服務功能,完善服務體系。支持具有競爭優勢的商業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兼併收購、培育上市和特許經營等方式,實現資本化擴張。鼓勵有條件的商業企業組成戰略聯盟,開展採購、行銷等方面的合作。
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利用傳統優勢、產業優勢、地域優勢、海港空港優勢,發展專業批發市場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設具有集聚效應和輻射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商業及其相關產業的發展,支持其開展批發零售、物流配送、會展服務、廣告代理、品牌創意、行銷策劃等業務。
本市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中小商業企業在市場開拓、管理諮詢、融資擔保等方面的服務和指導。
支持中小商業企業專業化、特色化發展,鼓勵其採用信息技術提升管理、行銷和服務水平,提高創新發展能力。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利用歷史文化、民俗文化、產業文化等資源,建設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美食、購物、文化、休閒娛樂等商業街區。
鼓勵商業企業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商業老字號創新發展,保護商業企業智慧財產權。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引導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商業及其相關產業。
鼓勵引導商業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跨區域經營,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鼓勵有條件的商業企業在境內外建立採購中心、供應中心、分銷中心、展示中心等行銷網路,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商業企業。
第十六條 本市支持發展電子商務,創新發展電子商務模式,鼓勵依託本市產業優勢發展專業電子商務平台,支持各類企業套用電子商務開展企業對企業、企業對消費者等多種形式的交易活動。推進電子商務與金融、物流等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區建設,建立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完善基礎網路、數據中心、技術研發等信息化基礎設施。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創辦電子商務企業,吸引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設立物流中心、採購中心、結算中心、運營中心等機構。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推進電子商務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的實施。推動電子商務統計體系、信用監測體系、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建設,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九條 本市鼓勵發展商業連鎖經營,鼓勵連鎖經營企業建立直營連鎖網路或者通過品牌、商號、管理技術等特許經營方式發展連鎖網路。
本市支持連鎖經營企業建設配送中心,鼓勵引進和自主開發先進物流管理技術,建立高效率的配送體系。
連鎖經營企業設立全資或者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可持總部出具的檔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對跨區縣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由設在本市的企業總部統一辦理相關納稅手續。
第二十條 本市鼓勵發展綠色低碳商業,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遏制商品過度包裝,推進以舊換新、收舊售新、舊貨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循環流通網路建設。
大型商業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節能以及室內空氣品質的相關要求,最佳化用能和空氣淨化方式,加強對節能和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提供低碳、健康的消費環境。
第二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發展會展業,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本市設立會展企業,鼓勵專業管理公司和會展企業參與會展場館經營。
市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各類企業在本市舉辦會展提供許可、審批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本市對下列會展企業及活動給予支持:
設立會展企業總部或者地區總部;
設立會展配套服務機構;
引進、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會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各種會展資源,統籌本市會展場館建設,完善各類配套設施,提供有效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本市對舉辦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菜市場)以及從事家政服務等商業活動的經營者,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稅費優惠。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通過金融創新促進商業發展,支持新型消費信貸機構的設立,促進消費信貸發展;積極引導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對商業經營者給予融資支持。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動產、倉單、商鋪經營權、租賃權等質押融資。鼓勵發展融資租賃、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商業保理等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大型商業企業設立財務公司,利用上市、發行債券、股權交易等方式融資。
本市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改進服務,提供融資和消費便利,營造有利於促進商業發展的金融環境。
第二十五條 本市引導和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設定符合本市商業發展需求的學科和專業;鼓勵商業企業面向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提供實習、實訓崗位;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與商業企業聯合培養高素質商業經營服務人才。
鼓勵創業培訓機構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及其他城鄉勞動者開展商業創業培訓。
鼓勵和支持商業企業結合自身經營需要,開展職工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商業企業,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方便商業經營準入,簡化行政審批環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為商業經營者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商業發展需要,建立健全面向全市商業企業的公共服務信息平台,為商業經營者提供市場供需、政策諮詢、投資融資、對外合作、人員培訓、技術支持等信息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市場運行監測體系,對生活必需品市場、重要生產資料市場及重點商業企業運行情況進行監測,為完善商品市場調控提供基礎信息。
區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運行監測體系要求,做好相關市場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場運行監測工作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市場運行監測系統的樣本企業。納入市場運行監測系統的樣本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商品的應急儲備制度。市發展改革、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應急保障工作需要,確定應急儲備的商品品種和數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活必需商品應急儲備需要,確定承儲企業及其存儲品種和數量,承儲費用由財政承擔。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發展改革、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落實生活必需商品應急儲備任務。
第三十條 本市建立生活必需商品應急供應管理機制,制定應急供應預案,確保生活必需商品應急供應。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商業領域行政執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清除違法占路經營活動,依法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商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商業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侵害商業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設收費項目,向商業經營者收取、攤派費用;不得向商業經營者指定購買商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三條 商業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國家規定的任何收費、攤派、指定購買等行為。
商業經營者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投訴,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法律、法規之外另設或者附加其他條件,提高商業經營準入門檻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商業項目申請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違反商業布局規劃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將社區商業設施擅自改做他用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濫用執法權力,影響商業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商業經營者收取或者攤派費用,指定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對於商業經營者的正當投訴行為,不依法及時受理、查處的;
(七)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該《規定(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商業實現較快發展,總體規模不斷擴大,居民消費結構加快升級,消費市場繁榮活躍。2012年,我市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3921.4億元,比上年增長15.5%,商業增加值1899.7億元,增長10.66%,占全市生產總值的14.7%,對全市第三產業貢獻率31.4%。
我市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對商業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解決好商業發展面臨的新問題:一要最佳化商業發展環境,貫徹“擴大內需”的國家戰略,採取多項措施促進商業發展,研究制定新的鼓勵政策,降低準入門檻,強化公共服務;二要加強對商業發展規劃和商業布局規劃的管理,避免商業設施重複建設、惡性競爭和資源浪費;三要保障民計民生,社區便民商業設施配置和市場供應及儲備等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商業服務應通過立法加以保障;四要調整商業結構,支持商業主體做優做強,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綠色低碳流通等新的流通方式和業態,培育特色商業,鼓勵新的消費模式,從而促進商業結構的調整和創新;五要擴大商業對外開放,鼓勵國內外各類投資主體投資本市商業,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商業企業“走出去”,對外投資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綜上,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保障促進我市商業持續健康發展。
鑒於商業涵蓋領域眾多,國家至今對商業也沒有明確的定義,對於商業領域進行全面立法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本著解決我市商業領域迫切需要、促進商業發展的原則,地方性法規以制定若干規定的方式加以規範。
二、《規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作為促進和規範本市商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定(草案)》在全國是第一部,受到商務部的高度重視,並列為商務部與我市的部市合作項目。《規定(草案)》以《國務院關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內貿易發展“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47號)為依據,以最佳化商業發展環境、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為出發點,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加以制定,總計34條。
(一)關於促進商業發展的政府職責。商業發展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提升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巨觀調控能力,保障促進商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規定(草案)》明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商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制定並實施有利於促進商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商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按照城市定位的要求,調整最佳化商業結構,支持商業企業做優做強,創新商業經營模式,發展商業新型業態,培育特色商業,促進商業與文化、旅遊產業融合發展;各級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推動、指導協調商業發展工作;明確本市設立的商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商業發展和商業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商品流通領域行政執法工作,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二條)
(二)關於商業發展規劃和布局規劃。為確立我市商業發展政策導向,明確我市商業的空間布局,避免大型商業設施的重複建設和盲目建設,保障市民享有基本的商業服務,《規定(草案)》突出了商業發展規劃的引導作用:市和區縣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商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本區域商業發展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商業的發展需要以載體設施做支撐,為落實商業發展專項規劃,使商業載體設施的布局和結構合理化,《規定(草案)》明確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市商業發展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商業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負有在本區域落實全市商業布局規劃的責任,商業建設項目要符合商業布局規劃的要求。(第八條、第九條)
(三)關於便民服務的商業設施。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區商業設施建設和業態配套的需求不斷增長,《規定(草案)》對政府在保障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服務職責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時要將商業布局規劃中的相關指標要求納入標準中;二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要採取多種形式改造和新建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農貿市場(菜市場)、社區菜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務點等居民生活必備的商業設施;三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和改造上述設施,並給予相應補貼或其他優惠政策。(第十條、第十一條)
(四)關於鼓勵支持商業領域結構調整和流通體系建設的內容。為鼓勵支持商業企業創新管理方式、提升競爭力,《規定(草案)》從市場主體、商業業態和保障措施三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在市場主體方面,積極培育大型商業企業,支持各類投資主體發展專業批發市場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設具有集聚效應和輻射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支持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商業街區,鼓勵商業企業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商業老字號創新發展,大力扶持中小商業企業,引導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商業及其相關產業,鼓勵有條件的商業企業有序開展對內對外投資合作;在商業業態方面,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綠色低碳流通,扶持會展業發展;在保障措施方面,對農產品流通、生活服務業實行稅費優惠,創新金融支持政策,加快商業專業人才培養。(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
(五)關於市場調控等民計民生保障方面的內容。為保障我市商品市場穩定運行,完善市場調控,增強平抑市場異常波動能力,《規定(草案)》確立了市場運行監測、重要商品儲備和生活必需商品應急供應機制。(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22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之後,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3年6月20日,法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確保商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本規定需要補充商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由專門機構審查監督,確保專款專用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設立的商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商業發展和商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並根據促進商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商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商業行業組織在促進商業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商業行業組織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六條修改為:“商業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對行業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自律管理,規範行業競爭,組織開展商業道德和誠信經營宣傳教育,反映行業要求,維護商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積極參與促進商業發展工作。”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規定涉及商業的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商業布局規劃的條件和內容的,應當徵詢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與第八條規定“編制全市商業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批准程式不一致;其中“商業布局規劃的條件和內容”也規定的比較籠統,不易操作,建議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第九條修改為:“各類商業建設項目和居住區商業配套項目的選址、規模和業態配置應當符合商業布局規劃的要求,項目立項審批、驗收應當徵詢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意見。確需修改商業布局規劃的,應當經充分論證後,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四、有關方面提出,培養商業人才對於促進商業發展非常重要,建議草案增加商業創業培訓和商業企業在職人員培訓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兩款作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鼓勵創業培訓機構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及其他城鄉勞動者開展商業創業培訓。”“鼓勵和支持商業企業結合自身經營需要,開展職工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商業企業,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五、有的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目前非法擅自提高商業經營準入門檻的情況時有發生,不利於營造良好的商業發展環境,建議增加有關方便商業經營準入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方便商業經營準入,簡化行政審批環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為商業經營者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務。”
六、有的人大代表提出,草案規定的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面向全市商業企業建立的公共服務信息平台,對於促進商業發展是非常重要的。但需要在本規定中進一步明確公共服務信息平台的服務內容,以促進政府更好地為商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商業發展需要,建立健全面向全市商業企業的公共服務信息平台,為商業經營者提供市場供需、政策諮詢、投資融資、對外合作、人員培訓、技術支持等信息服務。”
七、有的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當前違法占路經營問題比較突出,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建議增加有關清除違法占路經營活動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商業領域行政執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清除違法占路經營活動,依法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目前侵犯商業經營者合法權益、影響商業企業正常經營的問題時有發生。草案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各部門保護商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以及商業經營者維權渠道等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將草案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商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商業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侵害商業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設收費項目,向商業經營者收取、攤派費用;不得向商業經營者指定購買商品或者服務。”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商業經營者有權拒絕違反國家規定的任何收費、攤派、指定購買等行為。”“商業經營者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者投訴,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22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2013年7月22日晚,法制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商務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審議,形成了《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23日經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這是中國首部促進商業發展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將於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務委員會主任劉劍剛介紹說,鑒於商業涵蓋領域眾多,國家至今對商業也沒有明確的定義,對於商業領域進行全面立法的條件尚不具備,因此根據天津市的實際情況,本著解決天津市商業領域迫切需要、促進商業發展的原則,地方性法規以制定若干規定的方式加以規範。
據了解,作為促進和規範本區域商業發展的地方法規,《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引起了商務部的高度重視,並列為商務部與天津市的部市合作項目。
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唐文弘表示,《天津市促進商業發展若干規定》是商務部重點立法試點項目,是中國第一部促進商業發展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它的出台不僅能有效促進天津商業的大發展,也為全國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鑑。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高紹林介紹說,《規定》以最佳化商業發展環境、完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為出發點,總結天津市實踐經驗加以制定,總計三十五條。法規的許多制度設計,都帶有創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