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執行最低工資若干規定(97修正)

天津市執行最低工資若干規定(97修正)是天津市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天津市執行最低工資若干規定
  • 語言:中文
  • 類別:地方法規
  • 主辦單位:天津市執行最低工資若干規定
  • 創刊時間:1997-08-26
  • 出版周期:97刊
檔案屬性,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第三章 最低工資的給付,第五章 附則,

檔案屬性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執行最低工資若干規定
(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1997年8月26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
執行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意見》修訂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勞動者素質的提高和企業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在其中領取報酬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內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及其勞動者,也適用本規定。
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見習期、熟練期、學徒期或試用期內執行最低工資。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第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本市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與檢查監督。

第二章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市統計部門提供的就業者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城鎮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 最低工資標準按月確定,1995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每月210元。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或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應進行合理的折算,其折算後的工資水平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後,如本規定第五條諸項因素髮生變化,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時,應當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第三章 最低工資的給付

第八條 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支付。
第九條 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
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章 最低工資的保障與監督
第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將市人民政府關於最低工資的規定和本單位發放工資的日期告知勞動者。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等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勞動局按其分工對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最低工資發生爭議時,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企業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支付欠付工資1至5倍的賠償金。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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