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條例

《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條例》旨在發揮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快構建數字經濟和智慧城市。《條例》於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共八章五十七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條例
  • 發布機關: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2月14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條例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務數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數據共享
第三節 數據開放
第三章 社會數據
第四章 開發套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構建數字經濟和智慧城市,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套用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套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三條 本市大數據發展套用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依法管理、促進發展,共享開放、深化套用,繁榮業態、保障安全的原則,發揮大數據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價值和作用,構建大數據發展套用新格局,培育數據驅動、人機協同、跨界融合、共創分享的智慧型經濟形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套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大數據發展套用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大數據發展套用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大數據發展套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大數據發展套用規劃,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的大數據發展套用專項規劃,並向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套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發展套用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採集和利用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政務數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政企互聯、安全可靠的大數據體系,制定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動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
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開展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建設、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組織推動政務數據挖掘利用和市場化開發套用。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是本部門、本地區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地區信息系統與市共享平台的聯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務數據,並從共享平台共享政務數據。
第九條 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匯聚、存儲、共享、開放政務數據。區人民政府可以建設本級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並分別接入市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
第十條 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政務數據採集職責,統籌確認政務數據目錄,形成全市政務數據目錄和已分享資料夾、開放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本部門、本地區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和開放類型、共享和開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經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組織信息採集工作,並向市共享平台開放政務數據系統接口或者資料庫,實時接入市共享平台。
第十二條 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務數據採集、交換、共享、開放、安全等標準,實現政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採集的政務數據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處理、存儲,滿足共享和開放的需要。
第十三條 新建跨部門、跨系統或者跨層級共享的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實施數據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評價辦法,建立數據共享和開放評價機制,對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開放政務數據情況進行評估,督促檢查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的落實。
第二節 數據共享
第十五條 政務數據以在政務部門之間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數據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第十六條 政務數據屬於無條件共享的,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數據使用單位可以通過共享平台查找、獲取。
政務數據屬於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提供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並向本級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數據使用單位申請獲取有條件共享的政務數據,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向數據提供單位提出共享申請。
數據提供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數據使用單位通過共享平台提供政務數據;不同意共享的,向數據使用單位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存在分歧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應當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行政執法的依據。
通過共享平台可以獲得的數據,政務部門不得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重複採集,上級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下級部門和單位重複上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節 數據開放
第二十條 市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政務數據開放目錄,通過開放平台主動向社會開放政務數據,提供無償服務。
向社會開放政務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保守國家秘密、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政務數據開放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台依法獲取的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無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應當以可機讀標準格式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台線上訪問、獲取。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的政務數據,可以通過開放平台向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申請。
政務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及時受理數據開放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通過開放平台向申請方開放所需數據;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政務數據集中向社會開放,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就業、社保、教育、環境、氣象、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務數據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單位開放的政務數據進行解讀,推進政務數據挖掘和增值利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政府採購、服務外包等方式,開展政務數據市場化開發套用。
第三章 社會數據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創新產品和技術,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組織以及從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的企業依法收集、存儲相關數據,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和區政務數據平台提供,用於數據的共享和開放。
第二十八條 從事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規範數據的採集、管理和使用,鼓勵、支持其將相關數據向市和區政務數據平台匯聚,或者開發利用政務數據開展業務。
第二十九條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特定數據提供者且不能復原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
數據資源交易、交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章 開發套用
第三十條 本市大數據開發套用堅持市場和服務導向,引進和培育優勢企業、優質資源、優秀人才,促進大數據產業全業態協調發展,發揮大數據商用、民用、政用價值,實現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技術與製造業的融合,支持製造企業、網際網路企業、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跨界聯合,鼓勵大數據在製造業全產業鏈集成運用,推進制造業數位化、網路化和智慧型化。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服務業廣泛套用,支持壯大雲計算、移動網際網路、物聯網、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積極發展電子商務、數據服務等新興業態,加快發展科技服務、創意設計等現代服務業。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農村大數據套用,完善基礎資源資料庫,搭建資源要素平台,構建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引導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強化農村生態環境治理,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大數據產業軍民融合發展,推動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深度融合發展格局。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提升服務民生水平,在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城市規劃、城鄉建設、人居環境、健康醫療、養老服務、社會救助、質量安全、文化教育、交通旅遊、城鄉服務等領域開展大數據套用,開發公共服務產品。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提升經濟領域監測能力,構建經濟運行調控與決策的大數據監測體系,提高監測評估、風險預警、智慧型決策、運行仿真等大數據支撐能力。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將市場監管、消費維權、檢驗檢測、違法失信等數據進行匯聚整合和關聯分析,建立健全大數據社會治理機制。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政務數據和社會數據,最佳化行政管理流程,在註冊登記、市場準入等商事服務中實施項目並聯審批,促進政府簡政放權、依法行政。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大數據發展環境,加快推進大數據產業聚集區建設,推動大數據技術產業融合工程、大數據城市治理融合工程、大數據民生保障融合工程、大數據業態布局融合工程等信息化系統建設,為社會提供大數據資源和套用場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設立大數據發展套用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大數據關鍵技術攻關、核心繫統研發、產業鏈構建、重大套用示範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加大對安全可靠的大數據套用產品和服務採購力度。
發揮專項基金導向示範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大數據發展套用。鼓勵社會資金採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大數據發展套用。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套用。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加快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新一代網際網路協定規模部署和通信網路建設,提升無線區域網路接入點數量,提高城鄉寬頻、移動網際網路覆蓋率和接入能力。
第四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數據人才發展規劃,培養和引進高端領軍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對新增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優先列入近期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轉型升級的實際需要,對大數據企業用電給予扶持,鼓勵、支持大數據企業發展。
市電力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推動供電企業為大數據企業提供用電保障。
第四十四條 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建設集教學培訓、研發孵化於一體的產業發展模式,實現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鼓勵高校設定大數據相關專業,加快培育數據科學和網路安全相關學科,建設國家網路安全人才與創新基地。
鼓勵引進國際和國家級大數據科研機構在本市設立研發中心。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數據交易市場,規範交易行為,鼓勵、支持通過數據交易等方式依法開發利用政務數據和社會數據,鼓勵產業鏈各環節市場主體進行數據交換和交易,促進數據資源流通。
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當事人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服務機構進行數據交易,促進大數據的開發套用。
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政務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樹立數據安全意識,提高數據安全保護能力,維護數據安全。
第四十七條 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區域數據安全工作,建立大數據企業和機構報備制度,通過採取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安全防護、應急處置等措施,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障體系。
第四十八條 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措施,開展本區域安全監測和預警通報工作,加強大數據環境下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十九條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數據安全制度,明確數據採集、傳輸、存儲、使用、開放等各環節保障數據安全的範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的保護。
第五十條 數據採集、存儲、清洗、開發、套用、交易、發布、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採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確保數據安全。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鼓勵數據保護關鍵技術和數據安全監管支撐技術創新和研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開展數據安全關鍵技術攻關,推動政府、行業、企業間防範數據風險信息共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編制、更新政務數據目錄的,或者未落實政務數據歸集、共享、開放、安全保護責任的,由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數據發展套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非法採集、傳播、銷售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政務部門,指各級政府部門和行政執法機構。
(二)政務數據,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檔案、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
(三)社會數據,指政務部門以外的其他組織、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活動產生、獲取或者積累的各類信息資源。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的相關數據,可以參照本條例關於政務數據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智慧城市建設,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撐。而大數據發展套用必須進入法制化軌道,才能真正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助力打造“天津智港”。昨天,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套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八章五十七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出台有利於發揮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為最佳化大數據發展環境,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構建數字經濟和智慧城市,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澤慶告訴記者。
《條例》對政務數據和社會數據分別進行了規定。記者看到在政務數據共享方面,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台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契約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服務和執法的依據;通過共享平台可以獲得的共享數據,政務部門不得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重複採集,上級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下級部門和單位重複上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政務數據開放方面,優先推動信用、交通、醫療、衛生、就業、社保、教育、科技、農業、環境、金融、企業登記監管等民生保障服務相關領域的政務數據向社會開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開放平台依法獲取的政務數據,在辦理相關行政事務時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一系列規定,正反映了本市一直大力倡導的讓數據多跑路,讓百姓和企業少跑腿的服務理念,同時進一步打破政府部門之間數據信息共享的藩籬,為智慧城市建設、智慧型產業發展保駕護航。
而與政務數據相對應,《條例》中所稱的社會數據是政務部門以外的其他組織、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活動時,產生、獲取或者積累的各類信息資源。《條例》鼓勵從事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公共運輸等公用事業的企業依法收集、存儲業務數據,向市和區政務數據平台提供,用於共享和開放。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政務數據資源創新產品和技術,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