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由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審議通過並發布實施,旨在加強環境保護,促進全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的匯報。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17
【生效日期】1995-08-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會議認為:近幾年我省的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減緩了環境惡化的趨勢,局部區域環境質量有所改善。但是,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工業和生活“三廢”排放量在增加,全省酸雨頻率高,江河水質普遍受到污染,生態環境破壞仍在加劇,總的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為加強環境保護,促進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關係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健康和對外開放,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經濟意義,要加強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在全省人民中樹立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的意識。
各級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充分認識環境保護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真正把環境保護擺到基本國策的戰略地位,避免經濟建設重大決策的失誤。要將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根據當地環境容量,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經濟建設中逐步調整產業結構,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加強環保科學研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推行清潔生產。要定期分析環保形勢,研究和處理環保問題,支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全面推行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將環保目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政府工作政績的依據之一。
各級政府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控制新污染源,有計畫、有重點地積極治理老污染源。要進一步疏通和完善已有的環境保護資金渠道,開闢新的資金來源。新建、擴建、改建的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必須足額安排;老企業的污染治理,必須按照限期治理的計畫,逐年在自有資金中安排落實。要全面、足額徵收排污費,按規定使用,不得挪用,已挪用的要限期如數歸還。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環境保護基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環保投入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達到國家的要求。
環境保護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能,環保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在機構改革中,各級政府應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環境監測、監理機構,充實力量,配備必要的設備,加強環境監測,加強執法力量。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查處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違法活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法,要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制度,堅持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政府轉變職能、下放權力時,環保審批權不能下放。浪費資源、能源,嚴重污染環境的土法煉焦、小造紙、小印染、小化工、土硫磺等一律不準新建;已有的企業應當限期治理,治理無望的,實行關、停、並、轉。加強鄉鎮企業、第三產業和各類開發區環境管理,未經環保部門審批的企業,工商部門不得頒發營業執照,防止污染由城市向農村蔓延。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環保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加強執法檢查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爭取在幾年內使我省的環境質量有明顯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