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於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共五章二十九條,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 發布機關: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7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新聞發布會,

條例發布

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2017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組織和職責
第三章監督內容和程式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民眾監督。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監督、客觀公正、依靠民眾、密切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包括工業園區、鄉鎮、街道,下同)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本產業(行業)內、本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基層工會負責所在單位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同級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在制定涉及勞動者權益的重大政策以及處理涉及勞動者權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會和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推動工業園區、鄉鎮、街道和產業系統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支持工會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記入社會信用檔案。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配合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工會應當尊重用人單位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表達訴求。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工會對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組織和職責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工會。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以及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可以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對暫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應當由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用人單位選派或者在用人單位聘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成員由同級工會會員推選的代表、工會工作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社會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參加。委員會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由同級工會在會員中推選產生。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與同級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十一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熱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
(四)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各級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應當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頒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定期組織培訓考核,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接受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情況反映;
(三)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了解,參與本區域、本產業(行業)內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調查;
(四)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建議工會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向同級工會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六)辦理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同意,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進行協助;
(二)受邀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
(三)對勞動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提供幫助;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工會預算。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視為正常勞動。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在任期內,所在用人單位不得藉故調動其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或者解除勞動契約;其勞動契約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契約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等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的除外。
需要對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調整崗位或者安排待崗的,所在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其所在工會協商。
第三章 監督內容和程式
第十六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平等就業情況;
(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情況;
(三)平等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契約情況;
(四)工資報酬分配和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資、最低工資規定落實情況;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情況;
(七)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情況;
(八)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等特殊權益保護情況;
(九)勞動者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情況;
(十)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執行或者重大事項的決定和執行情況;
(十一)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十二)其他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
工會應當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通過接待來訪、設定信箱、公布電話和電子信箱等方式接受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侵害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情況反映。
對情況反映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或者接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情況反映,應當進行登記,向同級工會報告,並及時調查;情況重大的,由同級工會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應當聽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核查事實,如實記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複製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實施現場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的人員進行。必要時,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派員參加調查。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干擾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秩序,並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經工會同意,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通過調查,認為用人單位確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基層工會應當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基層工會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用人單位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基層工會。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逾期不告知處理情況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有明確違法行為人和違法事實且屬於本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在七日內立案,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情況複雜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實名反映情況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將辦理情況告知情況反映人。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時需要使用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獲取的有關資料的,工會應當提供。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契約,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糾正、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提供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虛假資料或者隱匿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毀滅與勞動法律監督相關資料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以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解除勞動契約等方式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和反映情況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由其所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免除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資格,由發證的各級總工會或者省產業工會收回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格式文本由省總工會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受省人大內司委的委託,現就《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各級工會依法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民眾監督,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有助於推進法治江西建設,有助於促進企業發展與保障職工權益的互利共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為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我省實施工會法辦法、集體契約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也對實施國家法律作了補充和細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規定: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律監督,促進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是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法治保障。但目前關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規定仍然比較原則,因此,制定《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十分必要。近年來,隨著企業產權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勞動關係的發展呈多樣化、複雜化態勢,收入分配、社會保障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日漸突出。同時,在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我國勞動法律體系日趨完善,勞動者法律意識顯著增強,我省勞動關係總體穩定。但在少數地方、行業和企事業單位中,還存在著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安全生產環境條件管理不到位,非公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工傷待遇難以落實、改制企業的相關善後工作不到位、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契約簽訂及社會保險難以落實等影響勞動關係和諧的問題,一些用人單位阻撓、不配合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現象仍然存在。通過地方立法,加強和規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有利於工會更好地履行維權職責,形成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爭議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對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開始於1995年,截至2016年底,全省已基本形成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網路,各級工會已建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68088個,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人員191171名。僅2016年受理違法、違規案件5256件,其中在企業等基層單位內部協調處理了2105件,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處理591件,收到了較好的監督效果。目前廣東、江蘇、雲南、浙江4省,我省南昌市和外省的哈爾濱、昆明、無錫、寧波、瀋陽、合肥、杭州、徐州等9個城市先後出台並實施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地方法規。此外,黑龍江、甘肅等省已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列入了立法計畫。總的來看,這部條例的立法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二、起草過程草案的制定工作始於2012年,歷時五年,數易其稿,先後完成了草案初稿、建議稿、徵求意見稿。2014年,在赴九江、景德鎮等地開展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形成草案初稿,並在全省工會系統徵求意見,形成了草案建議稿。2015年9月,省人大內司委召開全省人大內務司法暨聯繫點工作座談會,專門就草案徵求意見。2016年在開展《江西省實施工會法辦法》執法檢查時,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開展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進一步聽取意見。之後,省人大內司委會同省總工會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匯總,多次研究、論證,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2017年2月,省人大內司委專門發函徵求了省直各相關部門對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並委託省總工會書面徵求企業工會、行業工會的意見。3月上旬,赴南昌和萍鄉市、江蘇和浙江省開展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再作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審稿。3月14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審議,形成了相關議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草案共五章二十八條,分為總則、監督組織、監督的內容和實施、法律責任及附則。(一)關於監督的對象。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工會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草案第二條明確監督對象為“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民眾監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和政府行政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既相互協作又互為補充。作為一種有組織的民眾監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柔性方式與勞動監察的執法剛性相比,具有其獨特的優勢,特別是工會組織的覆蓋面和橋樑紐帶地位使其能更好地發揮勞動爭議預防和化解功能,在和諧勞動關係建設中起到不可替代的基礎性作用。(二)關於監督組織。草案第五條明確了監督的主體是各級工會組織,並明確了不同層次監督主體的不同職責。為了更好地開展監督,增強可操作性,專門設立了第二章對監督組織作了明確的規定。第八條“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職工不足200人的基層工會可以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第九條和第十條分別明確了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和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職責。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的產生及職責、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為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明確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責所需經費依法納入本級工會預算。為加強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保護,保障其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提高他們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參照工會法,草案第十四條從工作時間、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崗位調動等方面設定了專門的保護性條款。(三)關於監督的內容。草案第十五條明確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內容,即對用人單位遵守平等就業、勞動契約、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社會保險、特殊權益保護、教育培訓、規章制度、民主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同時還將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列入了監督內容。(四)關於監督的方式和程式。草案第十六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程式,從監督組織接到情況反映後登記辦理、調查核實、溝通協商,到工會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於拒不改正的行為,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同時,為保障監督落到實處,草案還明確了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行為的支持。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計生、公安、司法、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支持工會做好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企業方面代表組織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情況記入社會信用檔案,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五)關於監督的保障。為保證條例得到有效的執行,草案設立了法律責任專章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了追究相應責任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分別對拒絕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等三種行為、對打擊報復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和反映情況的職工、對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妨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對勞動法律監督員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等行為,設定不同的處罰措施和罰款數額。有關處罰措施和罰款數額主要參照了工會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及我省實施工會法辦法、集體契約條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新聞發布會

8月25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召開貫徹實施《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獲悉,《江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於今年5月25日經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歷時五年數易其稿
近年來,隨著企業產權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勞動關係的發展呈多樣化、複雜化態勢,職工工資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屢有發生,一些用人單位拒絕、阻撓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現象仍然存在。
“儘管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一系列國家法律,為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但具體性和操作性較為欠缺,迫切要求出台一個地方法規,充分發揮工會在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中的重要作用。”江西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饒劍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條例》的起草工作肇始於2012年,歷時五年,數易其稿,來之不易。
整個過程經歷了正式啟動、列入計畫、調研審議三個階段。2012年10月,江西省總工會正式向省人大提交了立法建議,2013年省人大將《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2014年,經實地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建議後,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稿,並列入省人大2015年立法計畫。今年3月開始,相關部門又先後赴浙江、江蘇、雲南、廣東等省份以及南昌、萍鄉、撫州等市開展立法調研。
“可以說,《條例》的出台,解決了誰來監督、監督什麼、怎么監督等問題,有利於工會更好地履行維護職責,對促進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的落實和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全省和諧勞動關係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饒劍明說。
呈現四大特色亮點
記者注意到,《條例》共5章29條,從監督的主體、對象、職責、內容、程式、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作了具體規定,並呈現出四大特色亮點。
——強化了政府的支持力度。饒劍明介紹說,一是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二是建立了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工會的支持和協作機制,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支持工會做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三是明確規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記入社會信用檔案。
——凸現了工會的監督主體。饒劍明告訴記者,為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在基層取得實效,對於已建工會的用人單位,《條例》規定,應當按照會員人數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針對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條例》明確了應當由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用人單位選派或者在用人單位聘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同時,為加強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保護,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條例》從工作時間、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崗位調動等方面設定了專門的保障性條款。
——實現了監督的有機銜接。饒劍明表示,《條例》充分體現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柔性特色,通過溝通協商、給用人單位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等較為柔和的處理方式,在用人單位內部協商解決勞動爭議。對於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行為,可以由縣級以上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由其依法進行處理。由此,將工會的“柔性監督”與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剛性監督”有機銜接起來,既互相協作又互為補充,力爭有效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
——細化了工作的法律保障。饒劍明說,為保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正常開展,《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細化,針對用人單位存在拒絕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以及拒絕提供、提供虛假資料、隱匿、毀滅資料等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其違法行為明確了從二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此外,對於用人單位打擊報復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和反映情況職工的,勞動法律監督員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條例》也根據情節設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效化解勞動爭議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謝亦森介紹說,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支持工會工作,特別是2015年7月和9月,中央和省委先後召開群團工作會議,出台了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的專門意見。
“按照中央、省委部署,全省範圍的工會工作改革已經全面鋪開,推進工會工作法治化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謝亦森告訴記者,《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有力推動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進一步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進一步把工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從而更好地發揮黨和政府聯繫職工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作用。
“當前,江西省勞動關係總體穩定。但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部分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下滑,有的已經出現裁員、減薪現象。在少數地區、行業和用人單位中,還存在著有意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安全生產環境條件管理不到位、非公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工傷待遇難以落實、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的勞動契約簽訂及社會保險難以落實等問題。”謝亦森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有效化解勞動爭議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調動和保護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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