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辦法

《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在江蘇高質量發展和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中的作用,加速推進江蘇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依據《江蘇省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江蘇省“十四五”智慧財產權人才發展規劃》,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4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印發《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辦法》的通知
蘇知發〔2024〕1號
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各處室、所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作安排,現將《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發展促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
2024年1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在江蘇高質量發展和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中的作用,加速推進江蘇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依據《江蘇省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江蘇省“十四五”智慧財產權人才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高層次人才”)是指在江蘇智慧財產權領域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影響力的人才,包括但不限於在江蘇省內工作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國家智慧財產權專家庫成員、國家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江蘇省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高級智慧財產權師和正高級智慧財產權師等人才。
第三條堅持黨管人才、德才兼備、服務大局,突出實務導向,激勵和引導高層次人才為建設智慧財產權強省作出貢獻。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的發展促進應當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舉措。
第五條 促進高層次人才優先發展,進一步拓展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空間,營造重視人才、尊重人才、優待人才、服務人才的濃厚氛圍。
第二章 激勵措施
第六條 在制定智慧財產權政策時應充分徵求和聽取高層次人才的意見和建議,定期組織交流溝通,暢通高層次人才獻言獻策渠道。
第七條 創造條件促進高層次人才跨地區、跨部門合理有序流動,助力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第八條 推薦高層次人才到企業、服務機構、事業單位等交流掛職,通過實踐鍛鍊全面提高能力水平。
第九條搭建高層次人才助企強鏈平台,推動高層次人才與產業、企業精準對接,積極參與企業創新創造活動。
第十條 推薦高層次人才加入江蘇省智慧財產權智庫聯盟,促進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的人才合作與交流,實現人才最佳化配置和協同發展。
第十一條組織高層次人才參與智慧財產權交流互鑒活動,學習借鑑先進地區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 設定高層次人才專項研究課題,鼓勵高層次人才加強智慧財產權研究,形成一批高質量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舉辦高級研修班,為高層次人才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優先推薦高層次人才參加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他部門舉辦的培訓班。
第十四條根據需要向高層次人才開放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助力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專利布局、專利導航等。
第十五條向高層次人才贈閱智慧財產權報等相關期刊和推送智慧財產權諮詢信息,及時跟蹤和掌握國家大政方針政策、國際形勢和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
第十六條發揮“尚賢”熱線和智慧財產權服務站作用,為高層次人才提供智慧財產權申請註冊諮詢、轉化運用、維權保護等公益服務。
第十七條 已取得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或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證書的高級智慧財產權師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評正高級智慧財產權師。
第十八條 堅持精神激勵與物質激勵相結合,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鼓勵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合理提高人才的相關待遇。
第三章 組織保障
第十九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智慧財產權部門成立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在政策制定、管理體制、工作機制等方面做好促進人才發展的政策設計,解放和增強人才活力。
第二十條 加強經費保障。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最佳化經費投入使用結構,完善獎勵機制。
第二十一條 促進產才對接。建立高層次人才資料庫,按專業優勢、學術特長、擅長領域等進行科學分類,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大眾提供精準化智慧財產權人才需求。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拓寬高層次人才使用渠道。
第二十二條 注重宣傳引導。大力宣講人才政策,引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加大高層次人才的使用、引進和培養力度。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省知識產權局組織開展省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遴選,負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高層次人才。
第二十四條各設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的省智慧財產權骨幹人才遴選,並將結果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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