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旅遊事業發展費徵集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旅遊事業發展費徵集管理暫行辦法是在江蘇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旅遊事業發展費徵集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1996年4月1日
頒布,檔案內容,

頒布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發[1996]58號
【發布日期】1996-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旅遊事業發展費
徵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1996〕58號1996年4月23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檔案內容

現將《江蘇省旅遊事業發展費徵集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旅遊事業發展費徵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實施國家積極發展旅遊產業的戰略,促進江蘇旅遊業的發展,做好旅遊事業的發展費的徵集管理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包括各類旅行社、旅遊涉外飯店、旅遊車船公司、旅遊包機公司、旅遊飯店管理公司、旅遊貿易公司、旅遊廣告公司、旅遊景點、旅遊定點餐館、商店、娛樂場所和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以及旅遊度假區內的各類經營單位。
第三條凡屬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範圍的旅行社、飯店、餐館、車船公司、包機公司、管理公司、廣告公司、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企事業單位均按計稅營業額的1%,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旅遊商貿企業按銷售額的0.5%,計算繳納旅遊事業發展費。
第四條根據統一徵集、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市、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分別設立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
(一)省屬旅遊企業、部隊和外省市在寧旅遊企業上繳的旅遊事業發展費進入省級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
(二)省轄市徵集的旅遊事業發展費,60%留所屬市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40%繳省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
(三)設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縣(市)徵集的旅遊事業發展費,60%留所在縣(市)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20%繳所屬省轄市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20%繳省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
(四)未設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縣(市)不設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所屬企事業單位旅遊事業發展費的徵集、管理,由省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商定辦法,並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第五條徵收旅遊事業發展費由省、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同級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繳款書。
第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列出應繳旅遊事業發展費的企業名單,經同級財政、地方稅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部門)審核後,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各繳款單位於每月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同時辦理旅遊事業發展費繳款手續。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設立過渡帳戶,對徵集到的旅遊事業發展費扣除3%的代征手續費後,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分別劃轉進入省、市、縣(市)設立的旅遊事業發展費帳戶。
第七條旅遊事業發展費主要用於:
(一)旅遊宣傳;
(二)對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項目提供短期貸款;
(三)旅遊公益性支出;
(四)旅遊教育經費補貼。
第八條旅遊事業發展費屬於預算外資金,由省、市、縣財政部門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九條省、市、縣(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遊業的發展需要,在年初提出資金的使用計畫和項目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年度終了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簽章備核。
第十條省財政、物價部門和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市、縣旅遊事業發展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省旅遊事業管理局、財政廳、物價局、地稅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旅遊事業發展費徵集、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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