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程(試行)

為加強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範化建設,促進文博事業發展,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18年11月21日印發了《江蘇省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程(試行)》。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程(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11月2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規程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廣新局、揚州市文物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文廣新局,南京博物院:
為加強全省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範化建設,省文化和旅遊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2018年11月19日

規程全文

  • 江蘇省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博物館藏品徵集規範化建設,促進文博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或主要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國有博物館開展的藏品徵集活動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博物館藏品是指博物館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性質、任務和發展需要,履行特定工作程式收藏、管理的人類活動與自然環境的見證物。
第四條 藏品徵集遵循科學、透明、合理的原則,著眼於現有藏品的系統構成和文博事業的發展趨勢,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不得徵集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五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本館定位和藏品實際確定徵集方向、範圍,制定藏品徵集規劃。
第六條 博物館藏品徵集工作應當遵守《國際博協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及《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符合博物館倫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七條 博物館應當成立徵集部門或徵集小組,負責制定藏品徵集規劃和年度徵集計畫,開展日常藏品徵集業務。
第八條 徵集部門或徵集小組應當制定藏品徵集工作管理辦法,徵集人員管理辦法等工作制度。
第九條 博物館可以組建藏品徵集專家庫,聘請相應領域從事文物專業研究,有多年文物鑑定、評估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專家。
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文物類別的徵集物品鑑定、評估專家,根據物品類別,從本省省級對應領域專家庫中產生。
第三章 徵集程式
第十一條 博物館通過購買、拍賣、接受捐贈、交換、調撥、移交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徵集藏品,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徵集調查。藏品徵集部門或徵集小組根據年度徵集計畫,按照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的實際需要開展藏品徵集調查,尋求徵集線索。在對徵集線索初步了解後,由徵集部門或徵集小組提出初步意見,並向博物館負責人提交徵集意向報告。
(二)意向確定。博物館負責人收到徵集意向報告後,及時組織相關徵集工作人員及專家進行商定,確定徵集意向。
(三)專家遴選。根據對應類別,從相應的鑑定、評估專家庫中聘請三至五位專家對擬徵集物品真偽、價值、價格等要素進行綜合評估。對於重要、珍貴文物的鑑定、評估,專家中應有一至二位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的成員。
(四)真偽鑑定。專家鑑定採用獨立鑑定的方式,由鑑定專家分頭進行,相互不得交流、溝通。對於鑑定結果的採用,執行“一票否決”原則。
(五)填寫意見。完成鑑定、評估後,由專家填寫擬徵集物品鑑定評估表(附樣表),填明鑑定對象的定名、斷代,填明是否建議徵集,且說明理由,並對擬徵集物品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進行評估。
(六)確定物品。由藏品徵集部門或徵集小組向博物館負責人提交擬徵集物品情況報告及專家鑑定評估表,在此基礎上確定徵集物品及價格範圍。
(七)商談價格。經博物館負責人批准,藏品徵集部門或徵集小組指定三名以上徵集人員作為具體責任人,本著謹慎節約的原則,與物品所有者商談收購價格和其他收購事項。價格談判時應有不少於三名人員在場,其中至少有一名紀檢監察人員。
第十二條 徵集程式履行完備後,將全部資料報送博物館負責人,經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博物館應當與物品所有者簽訂藏品徵集協定書,約定徵集藏品的價格、交付方式、免責條款等。
第十四條 博物館通過拍賣方式徵集藏品的,應在開拍前聘請專家進行鑑定、評估工作。拍賣成交價不得超過專家評估價格。
第十五條 博物館接受調撥的,由文物收藏單位之間達成文物調撥意向,並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調撥文物書面申請。
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准,調撥雙方簽訂文物調撥協定書,填寫調撥文物清單及藏品檔案,並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其中一級文物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關於文物的退出按照《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捐贈,博物館應做好捐贈服務工作。
博物館應及時對捐贈物品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由徵集部門或徵集小組向博物館負責人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捐贈者及捐贈物品的詳細情況和初審意見,並組織專家對捐贈物品進行鑑定、評估,並由館領導決定接受捐贈與否。
凡接受捐贈的物品,博物館向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並可根據需要給予捐贈者適當獎勵,獎勵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估價的30%。
第十七條 已經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交換雙方已達成基本意向的,由交換雙方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申請。
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相關館藏文物可以在文物收藏單位之間交換。
第十八條 移交的文物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接收,或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授權,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或有關國有博物館可具體承辦文物接收事宜。
第十九條 接收部門、單位應及時組織專家對移交文物進行鑑定。移交時由交接雙方及承辦機構負責確認移交文物登記清單,辦理實物查點、交接和簽字等手續。
第二十條 徵集物品應及時移交到指定臨時庫房保管,不得由私人保管、存放,且應儘快辦理正式移交入藏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徵集物品入庫時,由徵集人員、總帳及庫房保管員共同辦理移交入庫手續。徵集人員應將徵集物品相關資料及專家鑑定、評估意見等一併移交給總賬保管員保存。
第四章 徵集經費
第二十二條 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24號),博物館藏品徵集經費應當納入地方政府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博物館應在財政部門指導下制定徵集經費開支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藏品徵集經費用於以下支出:
(一)藏品徵購費。指按成交價格支付購買合法藏品的費用;
(二)運輸保管費。指藏品徵集過程中發生的包裝、運輸、保管等費用;
(三)鑑定、評估費。指聘請專家及鑑定評估機構鑑定、評估所產生的費用;
(四)保險費。指藏品徵集過程中支付的保險費用;
(五)捐贈獎勵費。指為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國家捐贈合法所有的藏品,對捐贈者給予的適當獎勵費用;
(六)合理補償費。指依法調撥、交換文物,對提供文物的文物單位給予的合理補償費用;
(七)差旅費。指藏品徵集工作人員開展徵集工作產生的差旅費用;
(八)在藏品徵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藏品徵集經費的付款方式,應當按照財政有關規定執行。在支付徵集款項時應嚴格把關,逐級審批。由具體負責徵集的相關責任人填寫付款憑證,經徵集部門領導或徵集小組組長簽字,財務部門覆核簽字後,報博物館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五條 凡有償徵集的物品,被徵集方應當開具有效票證。
第二十六條 對徵集到的藏品,在調查和徵集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資料以及藏品原所有者的資料均應建立詳細檔案,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程規定開展藏品徵集工作,給國家和單位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藏品徵集工作必須接受紀檢監察、財政、文物、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參與徵集工作的人員必須恪盡職業操守,不得以文博單位職業身份謀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買賣文物,不得違規占用文物及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暫不夠入藏標準但具備特別意義的物品和展覽必需的展品,可參照藏品徵集。
第三十一條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非國有博物館可參照本規程開展藏品徵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