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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9號
《博物館條例》已經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2015年2月9日
條例全文
博物館條例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2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9號公布 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
博物館包括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國有博物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
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
第三條 博物館開展社會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國家制定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完善博物館體系。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設立博物館。
第五條 國有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國有博物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博物館的正常運行經費。
國家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博物館提供經費,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
第六條 博物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法設立博物館或者向博物館提供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七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博物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博物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監督會員的業務活動,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
第九條 對為博物館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博物館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十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固定的館址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
(二)相應數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資料,並能夠形成陳列展覽體系;
(三)與其規模和功能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五)確保觀眾人身安全的設施、制度及應急預案。
博物館館舍建設應當堅持新建館舍和改造現有建築相結合,鼓勵利用名人故居、工業遺產等作為博物館館舍。新建、改建館舍應當提高藏品展陳和保管面積占總面積的比重。
第十一條 設立博物館,應當制定章程。博物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博物館名稱、館址;
(二)辦館宗旨及業務範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包括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四)藏品展示、保護、管理、處置的規則;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規則;
(六)章程修改程式;
(七)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八)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二條 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並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藏品屬於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館章程草案;
(二)館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場所的環境條件符合藏品展示、保護、管理需要的論證材料;
(三)藏品目錄、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來源說明;
(四)出資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六)陳列展覽方案。
第十五條 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前款規定的非國有博物館變更、終止的,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已備案的博物館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主要藏品等信息。
第三章 博物館管理
第十七條 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有關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 博物館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博物館接受捐贈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博物館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博物館的館舍或者其他設施;非國有博物館還可以依法以舉辦者或者捐贈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博物館館名。
第二十一條 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藏品屬於文物的,應當區分文物等級,單獨設定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未依照前款規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
第二十三條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
博物館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加強對藏品的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十五條 博物館藏品屬於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
國有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藏品;藏品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等還應當分別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博物館社會服務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九條 博物館應當向公眾公告具體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博物館應當開放。
第三十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二)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
(三)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
(四)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複製品、仿製品應當明示;
(五)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條 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說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陳列展覽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博物館應當配備適當的專業人員,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進行講解;學校寒暑假期間,具備條件的博物館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陳列展覽項目。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博物館向公眾免費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其門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館未實行免費開放的,應當對
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博物館實行優惠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告。
第三十四條 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
國家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
博物館應當對學校開展各類相關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博物館應當發揮藏品優勢,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及套用研究,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
博物館應當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 公眾應當愛護博物館展品、設施及環境,不得損壞博物館的展品、設施。
第三十八條 博物館行業組織可以根據博物館的教育、服務及藏品保護、研究和展示水平,對博物館進行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條 博物館從事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博物館從事非文物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違反辦館宗旨、損害觀眾利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博物館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未向公眾開放,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違反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館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博物館不包括以普及科學技術為目的的科普場館。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博物館依照軍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5年2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9號國務院令,公布《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6章47條,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博物館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在展示人類文明、促進文化交流、提高人民民眾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等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博物館事業取得了較大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博物館設立、變更和終止程式需要進一步規範,藏品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博物館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非國有博物館在設立條件、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稅收優惠等方面與國有博物館還存在不一致等。
《條例》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和我國博物館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針對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作出規定,為促進我國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條例》為進一步規範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明確了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的條件,並對相關設立、變更、終止程式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要求加強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護和管理,針對藏品的取得、安全保護、使用管理等分別作出規定;對於屬於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藏品,還與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作了銜接。
《條例》為提升博物館的社會服務水平,在保證開放時間、鼓勵免費開放、規範陳列展覽主題和內容等方面作出要求;同時,為更好發揮博物館的教育、研究作用,規定博物館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接受能力組織講解,寒暑假期間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陳列展覽項目,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理論及套用研究,為科學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條例》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
《博物館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一——藏品管理和保護是博物館工作的基礎
中國博物館協會副理事長 安來順
藏品是博物館賴以生存的基礎,保護好、管理好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是博物館的核心使命之一。博物館要以專業化的精神,高尚的職業情操,科學的管理方法,科學的業務規範和可持續性的資源利用,充分發揮博物館事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中的積極作用。新近頒布的《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要求加強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護,其內容覆蓋了從收藏保存、登記著錄、科學保護等諸多專門工作領域,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了規範性要求。
一、禁止取得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
《條例》規定禁止博物館取得來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對於任何一座博物館而言,這都是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既屬於法律明令禁止的範疇也是博物館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底線,也是世界各國在博物館收藏方面的公認立場。這一點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可移動文化財產的建議》和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中已有充分體現。
二、做好藏品賬目及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這是重視和強化博物館基礎性工作的體現。賬目和檔案是藏品徵集、鑑定、登記、管理、保護、研究、使用等一系列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博物館各項業務活動的基礎和依據。此外,博物館還應當把針對藏品開展的各項活動,納入藏品檔案,不斷追補記載,加以完善,切實加強各項基礎性工作,促進博物館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對於文物藏品,還要按照《文物藏品檔案規範》和系列文物修復檔案記錄規範等技術標準,開展藏品建賬建檔和管理工作。
三、加強藏品保護尤其是文物藏品保護工作
我國博物館收藏的藏品數量巨大,品類繁多,價值豐富,是各時期、各民族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重要實物見證,更是博物館可持續地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重要資源和物質基礎,可以說,沒有藏品保護就談不上博物館功能的發揮和文化的傳承,博物館的一切工作都必須建立在藏品保護的基礎之上。而在品類繁多的藏品中,文物藏品由於其脆弱性、偶發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點,區別於其他藏品,需要特殊保護。許多文物藏品由於年代久遠和出土前受埋藏環境的影響,在進入館藏之前其自然屬性可能已經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部分歷史、藝術和科學信息隨之衰減,進而影響到博物館的保存、研究和傳播教育功能的實現。如何保護好這些文化遺產,是有關博物館的重要職責所在。為此,《條例》專門規定,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要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博物館要對屬於文物的藏品單獨設定檔案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屬於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藏品,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此外,《條例》還與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作了銜接。
《博物館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二
——發揮博物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作用
郭長虹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博物館處處長
新出台的《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設專章對博物館社會服務進行了規定,要求明確、具體。相較於之前國家文物局發布的《博物館管理辦法》,這是最明顯的變化之一,反映了新時期博物館職能的重要轉變。隨著博物館免費開放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社會公眾開始走進博物館、了解博物館、利用博物館。博物館已不僅是傳統意義上的文物收藏、保存、研究的專業機構,還是提供展示、教育、開放服務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一、博物館是國家重要的社會教育基礎設施
《條例》明確規定博物館的陳列展覽“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文物藏品蘊含著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提供了堅實的物證基礎,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塑造提供了豐富的精神滋養。隨著社會服務職能的不斷強化和與社會公眾之間距離的不斷拉近,博物館以潛移默化、潤物無聲的傳播方式和獨特資源優勢,正日益成為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要渠道和重要課堂。
二、充分發揮博物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作用
在中央提出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對傳統文化進行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新形勢下,博物館更應當充分發揮其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在引領社會風尚、踐行核心價值、維護國家文化安全、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思考如何深入挖掘、凝練、盤活館藏文物資源,策劃實施相關主題展覽項目和社會教育活動,讓收藏在博物館裡的文物、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書寫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來,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構建從優秀傳統文化中得到啟迪、得到涵養、得到資源、得到支撐。
三、博物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途徑
一是積極策劃主題鮮明、內容豐富的展覽。《條例》對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為發揮博物館在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陣地作用,博物館應根據自身辦館宗旨,突出藏品特色,圍繞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題,積極策劃展覽項目,依託館藏文物資源特色,舉辦主題性、原創性展覽,加強策展能力建設,讓文物說話,講中國故事。
二是完善社會教育功能。《條例》提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並提出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少年作為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利用博物館開展青少年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對引導青少年學生增強民族文化自信和價值觀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作用。博物館與本地區教育部門、中國小建立合作關係,共同挖掘、凝鍊博物館青少年教育資源項目,增強博物館教育活動的針對性、趣味性,探索建立中小學生利用博物館開展學習的長效機制,是落實這一規定的有效措施。
三是充分發揮博物館的愛國主義宣傳陣地作用。為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偉大民族精神,博物館、紀念館應當結合重大紀念日、紀念活動,依託紅色舊址、紀念地,精心籌備專題展覽,通過巡展、宣講、講座、學術研討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不斷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
四、積極做好免費開放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博物館向公眾免費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這就從制度上保障了免費開放這一政策的永續性。自2008年國家實施博物館免費開放政策以來,已經有超過2700家博物館進入了免費開放行列,博物館陳列數量迅速增加,社會服務質量不斷提升,數以億計的觀眾從中受惠,博物館免費開放成為文化惠民工程中最富有成效的項目。
《博物館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三——理事會制度是博物館公共屬性的生動體現和組織保障
宋新潮 國家文物局副局長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博物館生存發展的內外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給我國博物館的發展帶來巨大的機遇與挑戰,促使我們認真思考我國博物館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明確不同文化事業單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績效考核機制。推動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組建理事會,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民眾參與管理”。這是在科學總結文化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到我國博物館建設發展的現實需要而提出的,必將為我國博物館事業的發展帶來新的動力與活力,也使建設博物館理事會制度成為現實而又緊迫的任務。
一、博物館理事會制度是博物館公共屬性的生動體現
公共性是博物館的本質屬性之一。這種公共性根植於其賴以產生的公共文化需求。確保博物館的公共性,是博物館所有制度構建和創新的基本價值和邏輯起點,其中重要一項就是理事會的組建和運作。
博物館理事會通常是由三個或三個以上理事組成的管理組織,依照集體負責的形式,履行對博物館的領導決策權,是博物館內部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包括:對內要決定博物館的宗旨和目標,制定政策,規劃戰略,遴選、任免、監督、評估理事和高級管理層,審核工作和財政預結算報告;對外要建立與社會聯繫交融的平台,籌集發展所需資金,發展合作夥伴,提升公共形象,維護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眾的良好關係。
功能齊備、運行有效的理事會,有助於擴大公眾對博物館的參與,有助於博物館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有助於博物館對社會需求的積極回應。國際上的經驗也已證明,理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為博物館公共性的生動體現和組織保障。儘管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具體實踐各不相同,但博物館理事會的目標卻基本一致,即促進自我發展、理順與政府間關係、履行社會使命。
二、建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勢在必行
新中國成立前,部分博物館便開始仿照西方建立了理事會。20世紀50年代後,我國博物館在接受蘇聯管理模式的同時也在探索新的管理路徑。2008年實施的全國公共博物館定級與評估制度,就明確鼓勵博物館根據自身條件組建理事會。一些博物館也在具體實踐中探索不同形式的理事會治理結構,積累了一些經驗。
2008年起,國家推動公共博物館免費開放,要求積極推進博物館體制機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導、法律規範、社會參與的博物館管理體系”。2010年,中宣部等四部門明確博物館要“積極探索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實行理事會決策、館長負責的管理運行機制,形成政府、社會、公眾代表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系”。2011年,國務院部署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建立和完善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構架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201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更明確了理事會和黨的領導之間的關係,要求事業單位在制定章程時應明確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入理事會的名額,規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按照事業單位章程進入理事會和管理層”,要求“理事會和管理層成員的任用與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事業單位章程辦理”。這些政策規定對建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具有非常明確的指導意義。
《博物館條例》專門強調博物館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有關組織管理制度。理事會制度作為博物館公共性的生動體現和組織保障,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博物館決策管理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有效途徑。
三、核心是確立理事會作為博物館決策層的決策地位
我國博物館建立理事會制度就是要把行政主管部門對博物館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博物館決策層,進一步激發博物館活力。推進博物館建立理事會,是一種制度創新,意味著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改進、變革,由此可能產生一些挑戰乃至衝突,需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和應對措施,既要注重“頂層設計”,又要鼓勵結合不同情況的實踐探索。
首先,要處理好博物館主管機構作為監督機關與理事會作為決策者之間的關係。要實事求是地做好博物館的基本制度設計,制定好明確理事會設定基本標準的博物館章程。其次,要積極探索博物館理事會的制度設計。理事會負責博物館內的一切重大事務的審議,權大責重,要充分考慮博物館專業發展的特殊要求,確保理事會成員的專業素養與能力。第三,博物館是以教育、研究、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及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博物館的非營利屬性要求博物館的理事會必須始終不渝堅持博物館公共信託和永久性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定位。第四,要強化和完善博物館機構作為法人單位在人事、財務兩方面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博物館要緊緊抓住有利的改革時間視窗,使理事會在人事和財務等方面的職責真正落到實處。
四、建立博物館理事會制度應循序漸進、穩步推進
博物館理事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其形式和運作模式應當也必須因地制宜。從不同辦館主體入手,區別不同情況分類、分步實施,是現階段推進博物館理事會建設最為穩妥的路徑。截至2013年底,我國811座非國有博物館中有30%以上建立了理事會,但有些還不夠規範,需要逐步提高其規範化水平。我國國有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博物館也在理事會建設上作了有益探索,需要進一步提高專業化水平,強化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性質和職能。對於事業單位和不同政府部門出資設立的博物館,也需總結現有經驗,對其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同時,要按照改革創新的要求賦予博物館理事會更多新的內涵。現階段可考慮從建議、諮詢、指導並部分參與管理決策入手,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加大理事會參與決策管理的廣度和深度,在政府的積極引導下,在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參與中,按照分類推行、循序漸進、積極穩妥、不斷完善的路徑紮實有力推進理事會制度建設。
《博物館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四——漫談博物館的“非營利性”
金錦萍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博物館是一個不追求營利的、為社會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向公眾開放的永久性機構,為研究、教育和欣賞的目的,對人類和人類環境的見證物進行蒐集、保存、研究、傳播和展覽”(國際博物館協會的定義)。可見,博物館是自然與人類文明的承載物,保存、展示、記錄和研究著人類及其所處的這個世界。當人們一邊步履匆匆、一邊感喟著“時間去哪兒”時,博物館讓人停駐、欣賞、靜思,慰藉著人們的精神與心靈,提供著不可替代的文化體驗。
在我國,經濟發展和財富積累讓收藏成為時尚,藏品的聚集催生了為數不少的博物館。而所有這些,都指向一個問題:博物館的法律性質。
最近通過的《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於博物館的界定如下:“本條例所稱博物館,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賞為目的,收藏、保護並向公眾展示人類活動和自然環境的見證物,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此可見,博物館是承載著特定使命與宗旨的非營利組織。通說認為,“非營利性”的具體涵義包括以下三層意思:第一,從組織的目的上來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非營利組織的宗旨並不是為了獲取利潤,而是為了實現某種公益或者一定範圍內的公益。第二,不能進行剩餘收入(利潤)的分配。非營利組織可以開展一定形式的經營性業務而獲得剩餘收入,但是這些收入不能作為利潤在成員之間進行分配。這一原則即“禁止利益分配原則”。第三,不得將非營利組織的資產以任何形式轉變為私人財產。博物館的創辦者要意識到:若想通過設立博物館而獲得投資收益,此路不通。
博物館的“非營利性”使其與營利性組織相區別。其一,博物館的財產由於受到“禁止利益分配原則”的限制而不得向其成員進行分配,因此不存在同時享有剩餘利益索取權和控制權的“所有人”;而營利性組織的目的就是為其成員謀取利益,經營活動所得收益要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在其成員(也就是股東)間進行分配,當其解散時,剩餘財產也應該分配給其成員,其成員就是其“所有人”。其二,宗旨的公益性使得博物館的受益人並不確定,一般認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或者社會公眾的一部分;而在營利性組織內,受益人確定無疑是股東。其三,博物館在使用財產時要遵從組織章程的規定和捐贈人的意願,必須用於章程規定或者捐贈者指定的公益目的;而營利性組織在使用財產時,儘管也受到章程的限制,但是只要能夠為股東謀取利益,在法律的框架內,可以自由使用其財產,無需考量公益目的。
博物館的“非營利性”提醒立法者和決策者對於這一具有自身特點的組織,有必要設定特殊規則,如對於博物館必要的稅收優惠和政府資助等。其法律原理就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由於博物館受到“禁止利益分配原則”的限制,所以對博物館的稅收優惠和政府資助將有利於其向公眾開放,為公眾提供文化體驗和精神愉悅,這些政策措施最終將惠及到博物館的服務對象(即不確定的社會公眾)。
博物館的“非營利性”也會吸引社會捐贈。因為博物館以其“非營利性”不斷向捐贈者表明其捐贈財產的受益者並非某個特定的組織或者個人,而將惠澤社會公眾,從而使眾多捐贈者更願意慷慨解囊。
當然,博物館的“非營利性”也要求其在進行財產管理和處分時承擔一些特殊義務——信息披露和接受政府與社會的監督,同時通過具體規則來確保“禁止利益分配原則”的實現。
但是,“非營利性”並不排除博物館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可能性,而且從實踐來看,博物館的確通過藝術紀念品銷售、開設咖啡館等方式獲得收入。這也符合世界範圍內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趨勢。為此,《條例》也專門規定,“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
博物館為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持續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可合法、安全、有效地從事經營性活動。但是博物館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違反和削弱公益組織的宗旨和使命。
我國的博物館事業發展需要在下列兩種價值中艱難地尋找平衡:堅持非營利性和維持自身可持續發展。《條例》對於博物館法律性質的界定和有關規定正是尋求這一平衡的努力。
《博物館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五——搞好博物館經營 助力博物館健康永續發展
李耀申 中國文物報社社長、研究員
關於博物館開展經營性活動,主要規定在《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博物館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該規定明確了博物館可以開展除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以外的、符合博物館宗旨的營利性活動。
一、博物館可以開展經營性活動
國家對博物館的建設、管理和運營提供強有力的財政支持,但國家並不是包攬博物館的一切經費。國家鼓勵設立公益性基金為博物館提供經費,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這些規定的共同目的就是國家鼓勵博物館建設與運行的經費來源渠道多元化,其中就包括經營性活動。
二、做好經營是博物館解決自身生存之道的普遍做法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博物館對開展經營性活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故宮博物院、中國國家博物館、上海博物館、湖南省博物館等在這方面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為博物館增強自身造血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從國際上看,博物館的生存並不完全依賴政府撥款。美國史密森尼研究會下屬博物館每年獲得來自聯邦政府的財政撥款只占到其管理經費的三分之二,其餘都靠自籌;羅浮宮每年從法國政府獲得的財政撥款只占到其預算的一半,缺口部分需要通過自身經營和社會捐贈來補足;大英博物館的自身籌款則占其年度總收入的三分之一。
三、博物館開展經營性活動不得違反博物館的宗旨
這有兩層含義:一是博物館開展經營性活動的業務範圍不能脫離其宗旨使命。二是博物館開展經營性活動不能違背其非營利屬性。《條例》第二條規定博物館屬於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雖然與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一樣可以開展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但本質區別在於,前者獲得的利潤不得在成員之間進行分配,而只能用於博物館事業的發展。博物館資源的經營性收入,必須服務於其核心業務功能的實現,用於事業發展之目的。
我國的博物館在開展經營性活動方面總的來說還比較滯後,規模小,種類不多。我們期待在政府的支持下,越來越多的博物館能開發出更多蘊含文化元素的創意產品,在增強博物館自身造血能力的同時,為普通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務。
《博物館條例》專家系列解讀文章系列之六——非國有博物館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非國有博物館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段勇 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司長
《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非國有博物館的地位和屬性,為非國有博物館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堅實保障、創造了重要條件。
一、從“民辦博物館”到“非國有博物館”
在《條例》頒布前,人們通常將政府部門以外的社會力量主要利用民間收藏的文物、標本、資料等依法設立並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稱為民辦博物館(或稱私人博物館、民營博物館),以區別於國有博物館。而國有企業設立的博物館雖然其資產屬於國有,但按照現行政策不能取得事業單位身份,只能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傳統意義上的民辦博物館歸屬同一範疇,由此導致對民辦博物館的認識、管理和政策出現了一些混亂。
《條例》明確規定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的博物館為非國有博物館,對這類博物館重新進行了界定,國有企業創辦的博物館也因此可以合理地歸屬於國有博物館範疇。
二、公平對待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並在博物館的定義、性質、宗旨、財稅扶持政策、監督管理、設立條件、章程事項、法人治理結構、商業經營、藏品取得、藏品管理、法人責任、適用法規、社會服務、陳列展覽、開放講解、開發衍生產品、教育活動、科學研究、公眾義務、行業組織、法律責任等方面,不區分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體現了國家在性質、職能、責任、權益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的原則。
三、非國有博物館發展迅猛
四、非國有博物館的特殊貢獻
五、非國有博物館發展不平衡
六、非國有博物館現存的問題
七、國家對非國有博物館的扶持
八、推動非國有博物館可持續健康發展
非國有博物館的發展,不能僅靠財政投入,而是要靠思想觀念的轉變、管理制度的改進和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方面共同推進。
當前,我國個人合法收藏文物藝術品既是法律允許的,也是受到保障的,但並不是每個收藏者都有必要、有條件設立博物館。如果要設立博物館就應該符合博物館共同的性質和宗旨,創辦者需要具備化私為公的精神和境界。我國非國有博物館要全面邁出將博物館有關財產從私人財產轉為法人財產這一步,也需要相關政策的支持、鼓勵、引導和規範。可喜的是,已有一些非國有博物館創辦者正在超越傳統收藏者的角色,或表示將把已有的博物館及藏品捐獻給社會,或積極探索通過建立理事會、基金會等國際通行模式來實現博物館的社會化管理運營,保障其永續存在。他們代表著我國非國有博物館發展的方向。
答記者問
2015年2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博物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出台條例?
答:博物館作為傳承人類文明的重要場所,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對展示人類文明、促進文化交流、提高人民民眾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博物館事業取得了較大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博物館尤其是非國有博物館制度不健全,其設立、變更和終止程式需要進一步規範;二是博物館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還存在安全隱患,藏品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博物館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四是非國有博物館在設立條件、人員技術職稱評定、稅收優惠等方面與國有博物館還存在不一致。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促進博物館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條例,將博物館事業發展納入法治軌道。
問:制定條例把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我們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堅持了以下原則: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對非國有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公平對待。二是加強藏品保護和管理,在此基礎上不斷提高藏品利用水平,充分發揮博物館社會功能。三是與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科普場館管理以及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
問:條例在博物館設立、變更、終止程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考慮到不同類型博物館在監管機構和登記管理制度方面的差異,條例分別作出規定:
一是規定國有博物館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規定設立藏品不屬於古生物化石的非國有博物館的,應當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提交有關材料,併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其變更、終止應當到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規定藏品屬於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館,其設立、變更、終止應當遵守有關古生物化石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向館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問:條例在加強藏品管理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藏品是博物館賴以生存的基礎,加強藏品管理尤其是加強對文物藏品的保護是發展博物館事業的重要工作,為此,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是規範博物館的藏品取得。條例規定,博物館可以通過購買、接受捐贈、依法交換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但禁止取得來源不明或者來源不合法的藏品。
二是規範博物館的藏品安全保護。條例規定,博物館應當建立藏品賬目及檔案,對於文物藏品要區分等級、單獨設定文物檔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報文物主管部門備案,未依照規定建賬、建檔的藏品,不得交換或者出借;博物館法定代表人對藏品安全負責,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員離任前,應當辦結藏品移交手續;博物館應當加強藏品安全管理,定期對保障藏品安全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對珍貴藏品和易損藏品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用設備保存,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三是規範博物館的藏品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博物館不得從事文物等藏品的商業經營活動,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辦館宗旨,不得損害觀眾利益;藏品屬於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國有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的,不得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博物館藏品屬於文物或者古生物化石的,其取得、保護、管理、展示、處置、進出境等還應當分別遵守有關文物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是規範博物館終止後的藏品處置。條例規定,博物館終止的,應當依照有關非營利組織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藏品;藏品屬於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問:條例為充分發揮博物館社會服務功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提高博物館的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博物館功能,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關於開放時間和鼓勵免費開放。條例規定,博物館應當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眾開放,並向公眾公告具體開放時間;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博物館應當開放;鼓勵博物館免費開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眾免費開放的博物館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未實行免費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實行優惠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公眾公告。
二是關於舉辦陳列展覽。條例規定,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其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陳列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博物館舉辦陳列展覽的,應當在陳列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陳列展覽主題、展品說明、講解詞等向陳列展覽舉辦地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博物館陳列展覽的指導和監督。
三是關於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條例規定,博物館應當配備適當的專業人員,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進行講解;學校寒暑假期間,具備條件的博物館應當增設適合學生特點的陳列展覽項目;博物館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條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參與社區文化建設和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制定利用博物館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結合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組織學生到博物館開展學習實踐活動;博物館應當對學校開展各類相關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問:條例在公平對待國有博物館和非國有博物館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為此,條例規定,國家在博物館的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規範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並在有關具體規定中體現公平對待國有和非國有博物館的原則。
問:對於目前有的博物館面臨的經費緊張問題,條例規定了哪些應對措施?
答:目前,有的博物館缺乏自身“造血”能力,僅靠政府資金支持難以滿足運營需求,但館藏藏品自身的文化內涵和經濟價值卻未得到充分開發。對此,條例作出規定:鼓勵博物館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自身發展;鼓勵博物館挖掘藏品內涵,與文化創意、旅遊等產業相結合,開發衍生產品,增強博物館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