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覆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為規範全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辦理行為,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更好地發揮政務公開在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作用,現制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覆規範
  • 發布單位:江蘇省政府
一、申請審查明確“補不補”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首先對申請予以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式處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
(一)補正情形。
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1.未能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性描述不明確或有歧義;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確,包括未明確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
(二)補正告知。
需要補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事項、合理補正期限、拒絕補正後果。
1.對要求郵寄送達但未提供聯繫方式、郵寄地址,或者要求電子郵件送達但未提供電子信箱,以及未提供身份證明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
2.對申請的政府信息特徵性描述無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義,或者涉及諮詢事項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並對需要補正的理由和內容作出指導與釋明;
3.未明確公開政府信息獲取方式和途徑的,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予以明確;
4.給予申請人的合理補正期限可參照徵求第三方意見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補正結果。
補正原則上不超過一次,申請人補正後仍然無法明確申請內容的,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等方式明確其所需獲取的政府信息;此後仍達不到補正效果的,可依據客觀事實作出無法提供決定。申請人放棄補正後,行政機關對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再處理。
二、職責區分判斷“該不該”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內容明確的申請,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以及如何處理該申請。
(一)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二)本機關不掌握或者不予公開。
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範圍、本機關不掌握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可以便民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行政機關應加強網際網路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分辦、轉辦機制。
行政機關職權發生變更的,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政府信息的公開責任;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條例》。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徵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後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黨務信息以“申請信息適用《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本機關不予公開,特此告知”答覆申請人。相關信息如已獲取並可以公開的,可以便民提供給申請人。
(三)不予重複處理。
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其他行政機關已作出答覆,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應當予以處理。
三、信息檢索確認“有沒有”
對申請人所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認真查找、檢索,確認申請信息是否存在。
經檢索查找,行政機關未製作、獲取相關信息;已製作或獲取相關信息,但由於超過保管期限、依法銷毀、資料滅失等原因,行政機關客觀上無法提供的,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告知申請人“經檢索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管理。針對政府信息存在的發布分散、管理不善、底數不清等問題,加快開展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為高效精準檢索政府信息、依法規範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供基礎支撐。
四、內容研判決定“給不給”
行政機關對持有的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一)予以公開情形。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和途徑;也可以應申請人請求,便民提供該信息。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向申請人作出書面決定並提供該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實行為;對近期內將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二)不予公開情形。
1.國家秘密類豁免。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類豁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3.“三安全一穩定”類豁免。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遇到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申請,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商會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後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留存相關審核材料、《風險評估報告》等證據。
4.第三方合法權益保護類豁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一般予以公開,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5.內部事務信息。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6.過程性信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7.行政執法案卷。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8.行政查詢事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三)無法提供情形。
1.本機關不掌握相關政府信息。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範圍、本機關不掌握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2.沒有現成信息需要另行製作。除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視加工分析難易情況予以提供。
3.補正後申請內容仍不明確。行政機關可作出無法提供的事實判斷。
(四)不予處理情形。
1.信訪、舉報、投訴等訴求類申請。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2.重複申請。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3.要求提供公開出版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4.無正當理由大量反覆申請。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5.要求行政機關確認或者重新出具已獲取信息。申請人要求對已獲取的政府信息進行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處理。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不準確政府信息記錄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理。
五、申請答覆把握“當不當”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要依法依規製作答覆文書,通過適當形式提供政府信息,送達申請人。
1.法律適用。行政機關作出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除作出事實判斷和適用《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適用《條例》第三十六條和其他相關條文予以處理,注意區分“條”“款”“項”,引用的條文要與政府信息公開處理決定一致。
2.答覆文書製作。行政機關製作的答覆書應當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姓名(名稱)、申請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申請人複議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答覆主體、答覆日期及印章。
3.政府信息提供形式。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包括紙質、電子文檔等,不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蓋騎縫章”“每頁加蓋印章”等形式),當面提供、郵政寄送或者電子傳送給申請人。
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文檔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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