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務公開管理辦法

為規範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務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級關於政務公開的要求,結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實施內部管理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以及機關內部公開相關信息,並接受監督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務公開管理辦法
  • 地點:江蘇省
  • 性質:管理辦法
  • 內容:三十八條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政務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上級關於政務公開的要求,結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是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實施內部管理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以及機關內部公開相關信息,並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公開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除本規定第九條所列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凡是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各類事項,均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成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本系統政務公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上級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單位、本系統政務公開工作;擬定政務公開工作計畫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規章制度;研究解決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就政務公開內容、方式、程式、監督保障提出建議方案;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督促、檢查和考核政務公開工作的落實情況;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政務公開的質量和水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由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政務公開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由各級辦公室牽頭,監察部門監督。
機關各部門應確定專人辦理政務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務公開工作責任制。各級機關主要領導對本機關政務公開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其職責範圍內的政務公開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職能部門領導對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機關年度預算,以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的主動公開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本機關的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領導成員分工以及辦事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許可權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機關制定y: “宋體”>(三)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
(四)行政處罰依據、程式、時限及重要典型案件處理結果;
(五)行政收費的項目、標準、依據和繳納時限;
(六)涉及公眾利益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制度;
(七)重大突發事件及其處理;
(八)本機關工作紀律、服務承諾和監督渠道;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將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編入目錄,並及時調整更新。其內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基本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本機關政府信息申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諮詢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式、方法。
第九條 下列事項的相關信息不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十條 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電子政務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三)召開新聞發布會、聽證會、諮詢會、評議會,發放徵求意見函、問卷調查等;
(四)政務公開服務熱線;
(五)在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務公開欄、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六)印製辦事指南等;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應向機關內部公開:
(一)機關重大決策、重要部署;
(二)幹部交流、考核、培訓、任免、獎懲情況;
(三)機關內部政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執行情況;
(四)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包括預算、決算,債權債務,日常費用開支,大宗物資設備採購,大額資金運作,各種會議經費開支結算等情況;
(五)固定資產的配置與管理情況,包括固定資產的購置、出租、轉讓、變賣、報損等情況;
(六)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包括重點工程項目方案、審批及招投標,項目預算、決算及專項資金使用,房屋建設、維修及有關基建項目的計畫、預算、決算、支付等情況;
(七)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八)其他需要向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
第十二條 向機關內部公開信息的渠道:
(一)江蘇工商文化網、基層信息網;
(二)機關全體人員會議、局務會等會議;
(三)檔案、信息簡報;
(四)機關公告板、公開欄;
(五)其它適當渠道。
第十三條 各級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和向機關內部公開信息的歸口管理和審核把關。
機關各部門在起草檔案時應對是否公開和公開範圍、形式提出初步意見,辦公室在審核文稿時一併提出審核意見,並報本機關領導審定。
檔案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需要公開的,由各部門提出公開範圍、形式,經辦公室審核,並報本機關領導審定後提供發布;一般政府信息由各部門提出公開範圍、形式,經辦公室審核確認後提供發布。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信息產生後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式通過適當渠道發布。
已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擬作出的決策、編制的規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等,涉及個人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對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應當採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徵求意見,並在充分聽取意見後進行調整、作出決定:
(一)徵集、聽取管理和服務對象、相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或內部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舉行聽證會;
(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四)其它適當的方式。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依申請公開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書面申請,也可以當面申請,由各級辦公室統一受理。當面申請的,由辦公室接待人員當場記錄。申請書或申請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及用途;
(三)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 辦公室受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後,應及時轉告承辦該政府信息的有關部門辦理。有關部門除可以當時答覆或提供的外,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區別下列情況予以答覆或提供:
(一)屬於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渠道;
(二)屬於公開範圍但尚未公開的,應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並同時將該信息公開發布;
(三)被申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能夠區別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
(四)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直接告知申請人;
(五)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掌握範圍的,直接告知申請人,如能夠確定掌握該信息機關的,告知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請人;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是否涉密不能確定的,應提交本機關保密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審查認定後,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一)以文書、圖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複印或者安排查閱;
(二)以計算機可讀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據申請提供列印記錄、電子郵件或給予磁碟複製;
(三)提供內容摘要或摘錄;
(四)口頭告知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本辦法提供政府信息,只能向申請人收取預先確定標準的檢索、複製等成本費用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一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工商系統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省局機關各部門及省各直屬局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市、縣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本系統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分別對本級機關各部門及下一級機構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在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務公開考核採取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日常考核隨機進行,年度考核於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為基礎。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本機關各部門及下級機關政務公開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政務公開的考核要納入整體工作目標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之中,考核結果作為評定實施政務公開單位及其領導人員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有: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包括組織機構和各項工作制度建立,領導責任制落實,開展政務公開的組織協調、綜合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評比等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編制情況;
(三)依照本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內容、形式、程式和要求,實施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情況;
(四)民眾評價情況;
(五)上級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機關按上述內容進行全面考核,對本機關各部門重點考核上述第(二)、(三)項內容。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及量化標準,經領導小組審定後安排部署;
(二)被考核單位進行自我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考核小組採取實地考核、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和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小組綜合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情況,提出考核意見,上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會議確定考核等次,經黨組審定後通報結果,實施獎懲。
第二十五條 建立政務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對政務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給予表彰。
(二)對政務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取消本年度被評為文明、先進、模範等各種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先受獎。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在各級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分級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權向該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投訴。
紀檢監察部門對於民眾投訴舉報的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以及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問題,要及時認真進行調查、核實、認定和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投訴人反饋。
第二十八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原則。
第二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實施政務公開制度、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中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式、時限的規定,該公開的內容未公開,公開的內容不完整、不真實,未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未按規定方式、程式、時限和範圍進行公開的;
(三) 違反保密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或以政務公開名義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不及時處理民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在政務公開中有打擊報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
(六)違反規定向公開權利人收費的;
(七)對已經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的;
(八)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問題。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延誤正常公務,拒絕辦理正常公務的;
(二)對公開辦理的事項該辦不辦,或在辦理過程中違反辦事條件、程式、時限、許可權、紀律等規定的;
(三)服務工作中,以任何藉口敷衍搪塞、推諉扯皮,刁難服務對象的,無理拒絕服務對象提出的合理建議y: “宋體”>(四)不履行服務承諾的;
(五)拒絕、干擾、阻撓政務公開主管機構的檢查與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六)其它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責任區分:
1、未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做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做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該主管領導和承辦人承擔責任;但承辦人向主管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3、經過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和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承辦人或班子其他成員向主要領導說明了行為錯誤或提出了正確意見的,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責任追究: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民眾造成損失的,對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受獎資格;對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受獎資格,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取消年度評優受獎資格。
4、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違法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情節較重、影響較大,或一年中有三次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作出待崗、調離工作崗位等組織處理。組織處理可單獨使用,也可與黨紀政紀處分合併使用。
6、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開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涉及組織處理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會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和紀檢監察部門做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情節與後果,準確區分責任,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 被追究政務公開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於被告知處理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向紀檢監察部門申請覆核或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紀檢監察部門接到覆核申請或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受理申訴後,應於10日內完成覆核,做出裁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基層工商分局(工商所)的政務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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