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在1996.01.31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1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3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強化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登記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有固定交易場所、設施,有若干個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各類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市場。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市場的單位(含個人,下同)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開辦市場應當從當地資源狀況、經濟結構和交通條件等實際情況出發,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城鎮建設規劃、商業網點布局規劃統一組織。
第五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的開辦、變更和註銷登記手續。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市場開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市場登記註冊;
(二)負責市場的統計工作;
(三)確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並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查處市場登記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六條 鼓勵各類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各類商品交易市場。
第七條 開辦市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後30日內到當地縣(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單獨開辦市場的,由開辦單位申請登記註冊,聯合開辦市場的,由聯辦各方共同申請或委託其中一方申請登記註冊。
第八條 開辦單位申請辦理市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辦理市場登記的申請報告;
(二)當地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部門批准開辦市場的檔案;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證明;
(四)市場負責人的任用及身份證明;
(五)聯合開辦市場的還應當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定書;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檔案、證件進行審查,並在30日內儘快作出準予登記註冊或不準予登記註冊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市場登記證;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審批機關和申請單位。
市場登記註冊事項包括:市場名稱、市場地址、開辦單位、上市商品範圍、商品交易方式及負責人等。
取得市場登記證的,應當在取得證件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條 市場名稱必須規範,每個市場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經核准登記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享有專用權。市場名稱直接冠用中國、省、市字樣的,應當分別經國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
第十一條 市場需合併、遷移、分立、撤銷以及改變其他主要登記事項的,開辦單位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提前30日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開辦、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十二條 經核准予以登記的市場和辦理了註銷登記的市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公告。
第十三條 市場開辦單位在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後,方可憑市場登記證辦理有關刻制印章、銀行開戶、刊播廣告等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經開辦的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在本辦法發布後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辦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開辦單位在市場內設定經營服務機構的,應當在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後,按照《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經營服務機構的登記註冊。
第十六條 市場登記證不得擅自轉讓、塗改、變更。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所核准登記市場的交易情況和市場登記事項變動情況等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市場,不得發布招商、引資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廣告,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也不得承接製作和刊播上述廣告。特殊情況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市場登記後,2年以上不從事交易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其市場登記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未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擅自開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加掛市場名稱或者未經有權部門核准,擅自冠用有關名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擅自轉讓、塗改、變更市場登記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同級地方財政,專戶管理,主要用於扶持地方重點市場建設。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起訴。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凡已形成集中交易的生產要素市場,參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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