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意在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規範市場開辦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日期:1996-07-22
- 生效日期:1996-07-22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號
【發布日期】1996-07-22
【生效日期】1996-07-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條例內容
(一)監督市場開辦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履行開辦單位職責;
(二)審查市場開辦單位制定的市場規章制度;
(三)確定入場經營主體資格,並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查處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建立市場登記檔案管理、年度檢驗和市場統計制度;
(六)行使國家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一)開辦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二)符合城鄉建設發展和市場布局總體規劃,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證明;
(四)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准開辦市場的檔案;
(五)市場負責人的任用及身份證明;
(六)國家有特別規定的其他檔案或證明。
屬於聯合開辦市場的,應當同時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定書。
市場登記註冊事項包括:市場名稱、市場地址、市場負責人、開辦單位、上市商品範圍、商品交易方式(或市場組織形式)等。
企業法人單獨或聯合開辦市場的,除辦理市場登記註冊外,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增加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
(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組織和制度,承擔對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經營場所及相關服務。
(二)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市場交易的規章制度;
(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入場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確保經營主體的合法性;
(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認真遵守市場登記年度檢驗和統計制度。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不辦理市場登記註冊的,限期辦理;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市場登記證》的,由市場登記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兩個市場名稱或擅自使用其他市場名稱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的,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辦理企業登記的,按照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履行開辦單位職責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扣繳《市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