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15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一、第十九條修改為:“市場登記後,2年以上不從事交易活動的,市場登記證自動失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保留核准的市場名稱,並予以公告。”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加掛市場名稱或者未經有權部門核准,擅自冠用有關名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四、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轉讓、塗改、變更市場登記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五、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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