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

《江蘇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是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以標準化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江蘇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的實施標準。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財政廳於2021年12月2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
  • 印發機關: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財政廳
  • 印發日期:2021年12月28日
  • 發文字號:蘇發改社會發(2021)1338號
印發信息,標準全文,

印發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
蘇發改社會發〔2021〕1338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以標準化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了《江蘇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以下簡稱《江蘇標準》),經省政府同意,省相關部門確認,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並就強化標準實施管理工作、切實增強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提出如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省級標準。出台實施《江蘇標準》是貫徹國家和我省關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強化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的實質性舉措,對於兜牢民生底線、促進共同富裕、推動區域均衡、強化民生財力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準共包含幼有所育、學有所教等13個領域31類90個服務項目,明確了各級政府兜底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務範圍與標準,是當前全省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的基礎標準、兜底標準、最低標準,各地要嚴格遵照執行、不折不扣落實,確保全覆蓋、無遺漏,堅決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線。要加強《江蘇標準》和民生實事工作的統籌銜接,把受益面廣、關注度高、獲得感強的服務項目納入年度民生實事,形成系統謀劃與階段重點相結合的標準落實機制,讓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二、抓緊制定市級標準。各設區市在確保《江蘇標準》全面落實的基礎上,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財力狀況,抓緊制定市級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在本檔案印發後4個月內完成,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江蘇標準》中已有統一標準的服務項目,要按不低於省級標準執行;對暫無統一標準的服務項目,要結合本地實際具體細化實化,確保可觀可感、易於操作。為推動市域範圍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避免同類地區間出現失衡,縣(市、區)在全面落實好上級標準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再單獨制定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
三、認真開展論證評估。各設區市要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對超過《江蘇標準》之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須認真開展事前論證和風險評估,確保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符合本地人民民眾的迫切需求,控制在財政承受範圍以內,並與同類地區保持大體平衡,不得出現脫離實際盲目攀高,不得過高承諾、過度保障,做到財力有保障、服務可持續。各設區市在擬出台的實施標準中,若有新增服務項目,以及項目提高標準、擴大範圍的,要嚴格落實“兩報備”要求,在本地具體實施標準確定後2周內,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對必要性和合理性做出說明。
四、有效落實支出責任。各地要不折不扣全面落實基本公共服務各項支出責任。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屬於省級財政事權的,由省級財政安排經費;屬於地方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地方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經費,相關收支缺口除部分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屬於省與市縣共同事權的支出責任,實行省與市縣按比例分檔差別化分擔,按我省《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及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領域具體改革方案執行,並保持基本穩定。各地要按照確定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標準,完整、規範、合理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務資金的及時下達和撥付,推動建立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並平穩運行。
五、著力強化能力保障。各地要認真對照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強化供給能力建設,合理規劃建設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加快補齊基本公共服務短板。要立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細化完善公共資源與常住人口掛鈎、與服務半徑掛鈎的制度安排,不斷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要大力加強基層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激勵政策,著力培養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基本公共服務人員隊伍。
六、全面推進公開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媒體平台等,及時公開各項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暢通意見建議反饋渠道,方便民眾獲取信息、參與標準監督實施、維護自身權益。委託第三方開展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滿意度調查,加強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實施效果反饋,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七、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做好《江蘇標準》實施的監測評估工作。在保持標準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監測評估結果,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提出《江蘇標準》調整方案,按規定報批後實施。各地自行調整本地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的,需充分開展論證評估,原則上每年10月前後,將本地需調整事項集中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及省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下級政府自行確定的超出財力可負擔水平且未履行備案程式的標準調整事項,將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及時予以糾正。
附屬檔案:江蘇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財政廳
2021年12月28日

標準全文

江蘇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 年版)
一、幼有所育
1、優孕優生服務
(1)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服務對象:計畫懷孕夫婦。
服務內容:為符合政策計畫懷孕夫婦每孩次提供 1 次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計畫懷孕夫婦,可在現居住地接受該項服務,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管理工作規範》以及《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工作技術服務規範(試行)》執行。到 2025 年,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目標人群覆蓋率達到 90%。
支出責任: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2)孕產婦健康服務
服務對象:轄區內常住孕產婦。
服務內容:免費為轄區內常住孕產婦規範提供 5 次健康檢查(孕早期1 次、孕中期 2 次、孕晚期 2 次),1 次產後訪視,1 次產後 42 天健康檢查以及健康指導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到 2025 年,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到 90%以上。
支出責任: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務
服務對象:育齡夫妻。
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基本避孕藥具和免費實施基本避孕手術,包括放置宮內節育器術、取出宮內節育器術、放置皮下埋植劑術、取出皮下埋植劑術、輸卵管絕育術、輸卵管吻合術、輸精管絕育術、輸精管吻合術。
服務標準:1.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省級集中採購環節用於購買免費基本避孕藥具;在省、設區市、縣(市)、鄉鎮(街道)各級存儲和調撥環節主要用於藥具運輸、倉儲設備購置和維護,倉儲場地租用、質量抽查檢測、記錄等工作;在發放服務環節主要用於服務機構開展諮詢指導、初診排查、提供藥具、信息登記和宣傳教育等服務;完善信息管理系統,保證藥具可追溯。2.免費基本避孕手術和隨訪服務:各地參照省級制定的現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制定完善當地基本避孕手術服務項目結算標準。結算項目內容依據《臨床診療指南與技術操作規範:計畫生育分冊》(2017修訂版)和《絕經後宮內節育器取出技術指南》確定。
支出責任:基本避孕藥具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用於避孕藥具政府採購、存儲和調撥、初診排查、發放、宣教等服務以及信息登記。基本避孕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經費以及隨訪服務經費由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
牽頭負責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4)生育保險
服務對象: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服務內容:按規定為參保單位提供統一的參保經辦服務,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遇。
服務標準: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生育保險待遇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94 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支出責任: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費;設區市政府根據基金收支和累計結餘情況,及時調整繳費比例,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牽頭負責單位:省醫保局。
2、兒童健康服務
(5)預防接種
服務對象:轄區內常住 0-6 歲兒童。
服務內容:對適齡兒童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式進行常規接種。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到 2025 年,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 95%以上。
支出責任: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6)兒童健康管理
服務對象:轄區內常住 0-6 歲兒童。
服務內容:為轄區內常住 0-6 歲兒童提供 13 次(出生後 1 周內、滿月、3 月齡、6 月齡、8 月齡、12 月齡、18 月齡、24 月齡、30 月齡、3歲、4 歲、5 歲、6 歲各一次)免費健康檢查,具體包括:新生兒訪視、新生兒滿月健康管理,開展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聽力、視力和口腔篩查,進行科學餵養(合理膳食)、生長發育、疾病預防、預防傷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導;為 0-3 歲兒童每年提供 2 次中醫調養服務,向兒童家長教授兒童中醫飲食調養、起居活動指導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第三版)》及相應技
術方案執行。到 2025 年,0-6 歲兒童健康管理率達到 95%以上。
支出責任:省級財政和市縣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牽頭負責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
3、兒童關愛服務
(7)特殊兒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
服務對象:孤兒、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服務內容:為孤兒、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補貼。
服務標準:按照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標準。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孤兒基本生活費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按照與當地孤兒保障標準相銜接的原則確定。
支出責任:設區市、縣(市)政府負責,省級財政適當補助。
牽頭負責單位:省民政廳。
(8)困境兒童保障
服務對象: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服務內容:為困境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教育保障,落實撫養監護責任。為殘疾的困境兒童提供康復救助等福利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及地方相關標準執行;困境兒童信息系統一季度更新一次;鄉鎮(街道)或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並有詳細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設區市、縣(市)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省民政廳。
(9)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服務對象: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未滿 16 周歲的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服務內容:指導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提供家庭監護指導、心理關愛、行為矯治等服務。
服務標準: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 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04 號)執行,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系統每季度更新一次;鄉鎮(街道)建立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村(居)委會兒童主任定期走訪,並有走訪記錄。
支出責任:設區市、縣(市)政府負責。
牽頭負責單位:省民政廳。
(點擊參考連結閱讀全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