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實施辦法

《江蘇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實施辦法》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辦法全文,發布會議,內容概述,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發布意義,

辦法全文

江蘇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構建現代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效能,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全社會文明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江蘇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提供、保障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通過廣播電視、視聽網路等傳播渠道提供的產品、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包括基本公共服務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條 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應當按照統籌協調、方便民眾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續性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加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落實主體責任,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納入政府公共服務規劃,推進城鄉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統一,推動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與新技術融合發展,提高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規劃、指導、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
第六條 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八條 對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服務提供
第九條 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包括:
(一)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宣傳服務;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法律知識等普法宣傳服務;
(三)公益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和播出服務;
(四)應急廣播服務;
(五)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為國家數位化治理和社會智慧型化建設提供的服務;
(六)與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相應的服務;
(七)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服務;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或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制定、調整本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明確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確定的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之外增加本地區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
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免費提供。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支持公益性文化單位和經營性文化單位等主體向公眾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普惠性非基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動廣播電視內容建設,不斷提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內涵和品質,增加具有地方特色、適應不同群體需求、人民民眾喜聞樂見的優秀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供給。
第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融媒體中心、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公共視聽載體運營單位等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保證內容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落實媒體公益普法責任,緊跟時代開展普法宣傳服務,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注重加強對領導幹部和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擴大面向農村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覆蓋範圍、豐富服務內容,支持針對農村需要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產品的生產、供給,推動智慧廣電鄉村建設,創造條件為農村民眾提供便利可及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與新一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融合創新,促進智慧廣電深度參與數位化發展,拓展廣播電視在政務、農業、教育、醫療、旅遊、體育、金融、環保、安全、應急、法律等行業、領域的綜合信息服務和智慧型化套用,利用廣播電視網路覆蓋優勢為社會和公眾提供信息發布、安防監控、格線化管理、應急預警等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託現有廣播電視設施建立覆蓋城鄉的應急廣播體系,統籌有線、無線、新媒體網路資源,構建應急廣播融合媒體傳播網路,將其納入本地區應急管理體系,與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對接,支持應急廣播服務領域拓展和服務效能提升。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調整本地區應急廣播體系建設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本地區應急廣播。
第十八條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發布的事故災害風險預警預報、氣象預警預報、疫情防控、防災減災救災、人員轉移安置、應急科普等應急信息;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政策信息、社會公告等;
(三)基層管理部門發布的所轄區域的社會治理信息;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融媒體中心製作播出的節目;
(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向公眾發布的其他信息。
應急廣播播出的信息類別、內容和發布範圍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應急信息發布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在發生和可能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轉播或者停播特定節目的,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調整播放安排,並向社會公告。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為節目監控、預警應急等公共管理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保障相關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播放公益廣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高畫質電視製作、播出和傳輸,實施電視頻道高清化改造,擴大高清頻道規模,推進高清頻道入網傳輸和城鄉用戶推廣,提升電視節目收看質量。
第二十二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用於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節目共享,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節目共享服務網路,建設節目共享資源庫,實現節目共制共享。
第二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和補貼政策,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員家庭、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家庭、光榮院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實行收費減免,並根據省有關規定和補貼政策調整情況及時調整收費減免對象範圍。
第二十四條 因突發事件或者重大網路故障等原因影響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提供的,從事廣播電視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影響服務提供的,可以不予公告,但應當在接受諮詢時告知原因;緊急情況下無法告知的,應當在緊急情況消除後及時告知。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廣播電視、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政策、標準的制定、實施和考核,解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重大問題,統籌實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重大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建設,指導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建立健全公共服務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實施標準化管理。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探索增加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特點的相關技術要求,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覆蓋人群均等化。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區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需要合理布局並最佳化調整,依法保障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受法律保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負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的維護和保養,應當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周圍設立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保證其正常運行。
工程建設應當儘量避開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因重大工程項目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依法徵得有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並按照先批後建、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遷建。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慧廣電建設,加快移動通信、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中的套用,實現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由內容傳播向綜合服務轉變。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相關資金,提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均衡發展,確保完成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支持開展普惠性非基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三十二條 財政資金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支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三十三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履行安全播出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工作崗位和人員,按照規定配置技術系統並保障其正常運行,保證提供不間斷、高質量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搭建社會參與平台,制定本地區社會力量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導向目錄,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三十五條 社會力量支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活動、捐贈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備設施和內容產品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人才引進、培育和激勵機制。
第三十七條 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推動長江三角洲、長江經濟帶等區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合作和交流,通過統一標準、協作聯動、設施共享、信息互通等措施,加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一體化建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年度報告制度,每年進行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資產管理、項目清單落實、服務網路運行、公眾滿意度等情況收集,並組織核查。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於次年一季度前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遞交上一年度開展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情況報告。
第三十九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反映公眾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制定考核辦法,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進行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考核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完成情況;
(二)普惠性非基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開展情況;
(三)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使用情況;
(四)廣播電視內容以及傳輸安全保障情況;
(五)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社會力量參與情況;
(六)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民眾滿意度;
(七)相關投訴處理與解決情況;
(八)其他應當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應急廣播調度控制平台和應急廣播效果監測評估體系,監督管理本地區應急廣播播出情況。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資金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加強績效評價,確保資金用於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的日常巡護。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保護協作和聯合執法機制,維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安全運行。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利用電話、網際網路、來信來訪等多種形式,按照規定接受、處理、反饋公眾有關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建議與投訴,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加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信用監管,通過全省廣播電視信用監管平台,建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的信用檔案,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機構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職責和義務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發布會議

2022年1月2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該《實施辦法》出台情況和主要內容等。

內容概述

該《實施辦法》共5章49條,主要包括總則、服務提供、保障措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馬太建介紹,《實施辦法》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界定為: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通過廣播電視、視聽網路等傳播渠道提供的產品、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包括基本公共服務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務。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在省實施標準確定的基本項目之外,增加本地區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並免費提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支持公益性文化單位和經營性文化單位,向公眾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普惠性非基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實施辦法》明確,支持智慧廣電建設,實現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由內容傳播向綜合服務轉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搭建社會參與平台,制定本地區社會力量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導向目錄,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解讀二

《辦法》共5章49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服務內容。綜合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中對公共服務的規定,《辦法》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界定為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通過廣播電視、視聽網路等傳播渠道提供的產品、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包括基本公共服務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務。明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包括: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宣傳服務;習近平法治思想、憲法法律知識等普法宣傳服務;公益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和播出服務;應急廣播服務;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為國家治理數位化和社會智慧型化建設提供的服務;與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相應的服務;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服務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二)加大服務提供。《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或者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制定、調整本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明確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確定的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之外增加本地區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支持公益性文化單位和經營性文化單位等主體向公眾提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普惠性非基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三)完善保障措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政策、標準的制定、實施和考核,解決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重大問題,統籌實施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重大工程。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建設,指導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建立健全公共服務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實施標準化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區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需要合理布局並最佳化調整,依法保障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當支持智慧廣電建設,加快移動通信、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中的套用,實現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由內容傳播向綜合服務轉變;應當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相關資金,提升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均衡發展,確保完成廣播電視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支持開展普惠性非基本廣播電視公共服務。
(四)強化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保證內容質量,提高服務水平;應當落實媒體公益普法責任,緊跟時代開展普法宣傳服務,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注重加強對領導幹部和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升全體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因突發事件或者重大網路故障等原因影響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提供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應當會同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加強廣播電視公共服務信用監管,建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放、傳送業務機構的信用檔案,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機構確定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發布意義

《江蘇省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實施辦法》是全國第一部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地方立法。
制定該《實施辦法》,可以推動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深化拓展民生幸福工程,以民眾需求為導向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工作,推動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數位化、社會化等目標儘快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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