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的決定

1994年10月23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
“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生產勞動時,職工勞動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因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事先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般每日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尊重職工意願的前提下,每日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法律法規規定延長勞動時間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支付的報酬應當高於正常勞動時間的報酬,具體標準依照勞動法律的規定執行。
職工休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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