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在1999.09.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23
  • 實施時間:1999.09.23
《汕頭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8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屆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促進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和自然環境,改善建築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新型牆體材料,系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節約能源、節約土地並具有保溫隔熱、隔音、輕質、高強等多種性能的環保型建築牆體材料。具體包括:
(一)輕質粘土陶粒砌塊及各種輕質牆板;
(二)實心和空心灰砂磚;
(三)加氣砼(引氣、泡沫)砌塊、板;
(四)粉煤灰(渣)蒸壓磚,中高摻量粉煤灰燒結磚;
(五)頁岩磚;
(六)經依法認定的其他新型牆體材料。
第三條 凡在特區範圍內生產和使用牆體材料,以及與此相關的建設工程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指導、協調特區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的發展與管理工作。
市建設委員會是特區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計畫、經濟、財政、稅務、規劃、物價、國土房產、質量技術監督、鄉鎮企業、工商、環保、交通等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許可權,協助市建設委員會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應遵循統籌規劃、節能利廢、保護土地、促進環保的原則,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套用,全面發展新型牆體材料。
第六條 市建設委員會應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特區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推廣、套用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禁止在特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項目。
第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企業,可依法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給予的稅收優惠;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項目優先列入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計畫;
(三)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零稅率;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九條 鼓勵利用工業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對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的工業廢渣,廢渣排放單位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藉故中斷廢渣供應;對經過加工的工業廢渣,提供工業廢渣的單位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企業在組織生產和產品檢驗時,應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制定的生產規程和產品標準;對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必須依法制定企業標準。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產品,必須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單位的監督檢驗,未取得有關產品合格證明的產品,不得投放建築市場。
第十一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價格,應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範疇。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下同)框架結構體系的填充牆和各類圍牆的建設,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比例應達到牆體材料總使用量的50%以上(含50%);
(二)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一年後,應全部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三)因適用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要求確需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應報市建設委員會認定。
第十三條 建築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時,應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要求進行設計,並在設計圖紙上標明應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 建築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的要求採用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擅自改變設計要求。凡新型牆體材料未取得有關產品合格證明或質量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施工單位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對進入建築市場的新型牆體材料,建築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應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以下簡稱專項用費)。
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專項用費實行先征後返撥。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先行繳納專項用費,在建設工程項目砌體批擋抹灰之前,通知市建設委員會組織返還專項用費驗收核定。市建設委員會應在接到通知後2 日內組織驗收核定,對經驗收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的,應自驗收之日起15日內返還所繳的專項用費;經驗收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的,應作出不予返還專項用費的決定,並自驗收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專項用費由建設單位按建設工程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向市建設委員會繳納。
第十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經市建設委員會確認,可免繳專項用費:
(一)道路、橋樑、航道、給排水設施工程項目;
(二)農用水利項目;
(三)環境污染治理和“三廢”綜合利用工程項目;
(四)民政部門舉辦的非盈利性社會福利工程項目;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工程項目。
除上款規定情形外,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准減繳、免繳、緩繳專項用費。
第十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應將繳納專項用費手續列入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查項目。除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凡未繳納專項用費的建設工程項目,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
第十九條 市建設委員會徵收專項用費時,應持物價部門依法核發的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徵收到的資金應納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及時按規定返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專項用費按規定不予返還的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為: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
(二)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設施的技術改造;
(三)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項目的貸款貼息;
(四)因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需要開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在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和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設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項目的,由國土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違法占用土地查處;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項目的,批准檔案無效,所造成的損失由批准機關承擔,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的領導人,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產品沒有產品標準或未取得產品合格證明投放建築市場的,以及有違反產品價格管理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工商、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許可權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建築設計單位未按要求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委員會取消其評選優秀建築設計的資格,責令其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築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由市建設委員會取消其評選優秀工程的資格,責令其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於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專項用費擅自開工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補辦開工手續,補繳專項用費,並自擅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專項用費總額2‰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建設委員會未及時組織驗收或未按時退還專項用費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限期返還;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市建設委員會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決定減繳、免繳、緩繳專項用費的,其決定無效。對作出決定的責任人,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潮陽市、澄海市、南澳縣的建設工程牆體材料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