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濠江區城市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局

汕頭市濠江區城市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房地產行政管理的方針、市場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本區城市建設、工程建設及造價市場管理、住宅建設、房地產管理、建築業(含裝飾)、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建設事業和燃氣安全管理等相關發展戰略及規劃,負責各項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實施。

機構職能
(一)
(二)負責管理全區建築(含裝飾)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報建、施工許可證核發、工程建設監理、質量測試、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管、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組織處理建設工程事故。
(三)負責全區勘察、設計、建設安裝(含裝飾)施工、建築製品、工程監理、造價諮詢、勞務管理、綠化配套、物業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負責辦理外來及外出開發、勘察、設計、測試、綠化、造價、監理、建築施工單位的審核報批手續。
(四)參與制訂全區城市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建設年度計畫,指導街道村居建設計畫的編制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管執行;負責管理城區的園林、綠化、環衛工作。
(五)負責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及其立項審批後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築工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論證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和社會經濟環境效益評價。
(六)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指導白蟻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街道村居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七)推廣套用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牆體材料及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負責國家強制性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貫徹實施。
(八)負責系統勞保費審核及統籌管理;負責建築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聘、執業資格認證、註冊申報等工作;負責指導行業職工隊伍培訓和繼續教育。
(九)擬訂有關城市防空襲方案、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並監管實施;負責區域內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區域內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除生態保護規劃外);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十二)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各街道和有關行業環境保護責任目標;負責政府任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對企業(個人)環保守法的考評。
(十三)負責全區污染減排計畫的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減排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污染減排工作的日常協調、監督、審核和考核工作。
(十四)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糾紛及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協調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
(十五)負責排污費的徵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十六)監督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管理制度;按許可權審批、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十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許可權依法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機動車等的各項環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十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放射性廢物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十九)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參與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農村生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示範區(村、鎮、場)建設和綠色社區(學校)建設。
(二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二十一)負責環境監測;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二十二)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推廣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我區環保產業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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