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

《水泥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印發的檔案。

2021年2月,《水泥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印發,確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力爭2年內完成寧夏水泥行業企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並投入運行,凡因煙氣超低排放不達標停產的水泥企業必須在改造驗收後方能投入生產。

基本介紹

方案印發,方案解讀,

方案印發

2021年2月,《水泥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印發,確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力爭2年內完成寧夏水泥行業企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並投入運行,凡因煙氣超低排放不達標停產的水泥企業必須在改造驗收後方能投入生產。

方案解讀

“水泥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是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鞏固藍天保衛戰整治成效的重大舉措。”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改造後水泥行業水泥窯煙氣在基準氧含量10%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氣筒顆粒物排放限值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為每立方米8毫克。改造內容涉及採用高效除塵、脫硫、脫硝及低氮燃燒、分級燃燒、智慧型控制等新技術,實現超低或更低排放,企業須更換符合超低排放監測要求的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聯網運行;水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無組織排放治理規範標準要求,物料全部實現封閉貯存和運輸,禁止二次倒運,企業車間不能有可見煙塵外逸,並安裝氨逃逸自動監測設備,杜絕氨排放超標。
依據政策,自治區將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對完成改造並驗收合格的企業給予獎補支持,市縣(區)政府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業給予配套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水泥企業將給予稅收優惠待遇,企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50%的,減按50%徵收環境保護稅。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
通過認定並享受政策支持的企業,如果存在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轉、弄虛作假、污染物不能穩定達到超低排放現象,則實施停產整改、追回獎補資金、5年內不得申報財政其他生態環保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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