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方案全文
黑龍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實施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23〕24號)要求,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解決人民民眾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以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安排部署,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為核心,以減少重污染天氣、細顆粒物(PM2.5)濃度降低、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工程排放量減少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引領相結合,突出重點污染物和重點行業,緊盯重點時段和重點城市,堅持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加強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聯防聯控,逐步推進大氣環境管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通過產業、能源、運輸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和源頭防控、面源治理等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建立,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二)基本原則
保持定力,穩中求進。堅持以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為核心,著力推進發展方式轉變,加大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調整力度和大氣面源污染治理力度。綜合考慮對經濟社會發展、生產生活以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影響。
系統謀劃,突出重點。基於2035年美麗中國和“十四五”期間大氣污染防治階段性目標任務,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引領,突出PM2.5、臭氧(O3)等重點污染物協同控制,強化重點時段、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精準施策。針對空氣品質狀況、主要問題、污染來源、工作基礎及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結合資源環境稟賦特點,系統設計目標、任務、措施,“分層級”落實工作舉措。
源頭防控,協同應對。聚焦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同根同源性,強化源頭預防和源頭治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強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
(三)目標指標。到2025年,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比2020年下降3.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控制在0.7%以內;全省VOCs、氮氧化物重點工程減排量分別達到0.74萬噸、5.02萬噸。伊春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地區等生態類城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哈爾濱市、綏化市等松嫩平原重點城市實現空氣品質全面達標,其他市保持達標並持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二、持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四)嚴格環境準入要求。新改擴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要嚴格遵照產業規劃和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以及產能置換、總量控制、區域污染物削減、碳達峰等相關要求執行,原則上採用清潔運輸方式。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同步關停後,新建項目方能投產。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上馬。〔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實,不再列出〕
嚴禁新增鋼鐵產能。嚴格執行國家鋼鐵產能置換辦法,推行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減少獨立焦化、燒結、球團和熱軋企業及工序,淘汰落後煤炭洗選產能;按國家要求引導推動高爐—轉爐長流程煉鋼轉型為電爐短流程煉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重點行業落後產能淘汰退出。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加大退出淘汰類產能、工藝、裝備,提高限制類產能、工藝、裝備淘汰改造引導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全面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中小型傳統製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明確產業集群定位、規模、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等要求。嚴格審批把關,嚴防污染下鄉。對現有產業集群,要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結合、分類施治”的原則,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各地要根據產業集群特點,建設集中的熱、汽供應中心;塗料類企業集中的產業集群,鼓勵建設集中噴塗中心,安裝高效VOCs治理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塗工序;普遍使用有機溶劑的產業集群,推進建設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產業集群,統籌建設集中再生中心統一處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積極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水性、高固體分、無溶劑、粉末等低(無)VOCs含量產品的比重。工業塗裝、包裝印刷、電子等行業企業要加大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力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塗料和膠粘劑;推動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築物防護和道路交通標誌噴塗使用低(無)VOCs含量塗料。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多措並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最佳化改善能源結構
(九)加快推進能源結構最佳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力爭超過15%。持續增加天然氣生產供應,進一步最佳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需求,在落實氣源的前提下加大工業用煤替代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全省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按要求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併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到2025年,全省煤炭消費比重下降到60%左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積極推進燃煤鍋爐淘汰改造。各地要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加快熱力管網建設,依託電廠、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遠距離供熱示範,充分釋放熱電聯產、工業餘熱等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範圍內的供熱燃煤鍋爐和散煤。到2025年,哈爾濱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綏化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區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哈爾濱市、綏化市基本淘汰行政區域內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快工業爐窯燃料清潔替代。有序推進以電代煤,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穩步推進在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餘熱、電能、天然氣等。(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以試點城市為引領持續推進清潔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確保民眾溫暖過冬。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佳木斯市充分發揮清潔取暖示範作用,以多能互補的區域性和可再生能源清潔供暖方式提高熱源清潔化率,保質保量完成改造任務,其中“煤改氣”要落實氣源、以供定改。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加快既有農房節能改造,提升建築能效。依法將整體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地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防止散煤復燒。對暫未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強化商品煤質量監督與管理,確保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積極推進散煤污染治理。各市(地)持續推進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農用散煤替代力度。加快實施散煤源頭減量、散煤清潔替代、供應能力提升和基礎設施保障等“四大工程”,統籌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農村等地區散煤污染治理,到2025年,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大慶市、綏化市散煤用量比2020年減少50%。(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持續最佳化調整運輸結構
(十五)持續最佳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調整最佳化貨物運輸方式,煤炭、礦石等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以鐵路、水路、管道方式為主,短距離運輸優先採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輛。到2025年,全省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增長0.8個百分點。將城市鐵路貨運場站、具有鐵路專用線的用煤大戶作為煤炭集散地,採用清潔方式向周邊運輸。(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最大程度發揮既有線路效能。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強化用地、驗收投運、運力調配、鐵路運價等措施保障。(省發展改革委、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省交通運輸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快提升機動車綠色低碳水平。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以公共領域用車為重點推進新能源化,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的新增或更新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推進哈爾濱市公共運輸、公務用車電動化進程。在火電、鋼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加快充電設施建設,力爭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於60%。(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新生產貨車監督抽查,實現系族全覆蓋。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的入戶檢查,嚴厲打擊破壞篡改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等違法行為。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管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加快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機場以及火電、鋼鐵、煤炭、焦化、建材、礦山等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勵新增或更新的3噸以下叉車基本實現新能源化。推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船舶發展,在內河沿線布局建設岸電設施,提高岸電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機場集團、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全面保障油品質量。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加大柴油使用環節檢查力度,對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進行直接抽測,對發現的非標油問題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持續加強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推行綠色施工,嚴格執行“六個百分之百”,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到2025年,裝配式建築占新建建築面積的比例達到30%;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80%左右,縣城達70%左右。對城市公共裸地進行排查建檔並採取防塵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礦石等乾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採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管控。提高秸稈還田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化能力,提高離田效能。到2025年,全省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加強源頭管控治理,嚴格落實“田長制”,壓實各級“田長”管理責任,把秸稈還田離田工作任務落實到人、包保到戶、管控到地塊,落實農戶、合作社主體責任,發揮基層黨組織、駐村工作隊、村警務室作用,全面完成秸稈還田離田任務。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管控的監管督查,開展秸稈焚燒重點時段專項巡查,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大慶市、綏化市等松嫩平原經濟發展區,佳木斯市、雙鴨山市、鶴崗市區域,雞西市、七台河市區域等三江平原糧食生產基地,結合污染傳輸情況開展聯動,切實保障環境空氣品質。(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二十二)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鼓勵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儲罐部件密封性檢測。對裝載汽油、煤油等高揮發性化工產品的汽車罐車,推廣使用自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規範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三)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高質量推動鋼鐵、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及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推進雞西市、雙鴨山市、七台河市等煤炭類城市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過程中,改造周期較長的,優先推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雙鴨山市、伊春市4家長流程鋼鐵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含電力)基本實現超低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工業企業監管,確保全面穩定達標排放。結合新制(修)訂的排放標準,推進玻璃、石灰、礦棉、有色等行業實施深度治理。全面排查鍋爐、爐窯、VOCs等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對採用脫硫脫硝一體化、濕法脫硝、微生物法脫硝、單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廢氣採用單一噴淋吸收等治理工藝實施整治。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對低氮燃燒器、煙氣再循環系統、分級燃燒系統、燃料及風量調配系統等關鍵部件要嚴把質量關,確保低氮燃燒系統穩定運行。生物質鍋爐採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進整合小型生物質鍋爐,積極引導城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含電力)超低排放改造。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嚴格旁路監管,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需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安裝線上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並加強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加強餐飲油煙、惡臭異味污染治理。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加強油煙擾民源頭控制。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築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運行狀態監控。綜合治理惡臭污染,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排查整治民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對民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加強排查整治,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線上監測系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提升養殖業、種植業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推進種養有機結合,提高畜禽糞污利用效率。鼓勵生豬、雞等圈舍封閉管理,推進糞污輸送、存儲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肥料機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糧技術。加強氮肥、純鹼等行業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進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
(二十六)實施城市空氣品質達標管理。已達標城市推進空氣品質鞏固改善。哈爾濱市、綏化市向社會公開空氣品質限期達標規劃,嚴格執行達標規劃相關要求。2025年,哈爾濱市、綏化市實現空氣品質達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七)持續完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建立與吉林、遼寧、內蒙古東部地區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模式,嚴格執行“三省一區”生態環境廳聯防聯控框架協定要求。完善哈爾濱市、大慶市、綏化市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聯防聯控機制,積極推進哈爾濱市與吉林省交界城市開展省際交界城市聯防聯控,推動聯合交叉執法,多措並舉提升2025年哈爾濱亞洲冬季運動會空氣品質保障能力。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品質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與交界省份要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完善省市縣重污染天氣應對三級預案體系,明確各級預案職責和政府部門責任分工,規範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回響、解除工作流程。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啟動標準。按照國家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指標體系要求,規範企業績效分級申報、審核、調整流程,鼓勵企業實施創A行動。加強應急減排清單動態化管理,結合排污許可制度,實現涉氣企業全覆蓋,污染物真正減排、制定措施切實管用。位於同一區域的城市,要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同步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實施應急聯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堅持供熱期錯峰起爐。在每年供熱期開始前,各市(地)根據鍋爐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空氣品質預測預報結果,指導各供熱企業有序實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熱鍋爐應在氣象條件相對有利於污染物擴散期間起爐,同一區域內不同供熱鍋爐實施錯峰起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常態化開展錯峰生產。督促相關市(地)嚴格落實水泥常態化錯峰生產要求,生產通用水泥熟料、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廢棄物及特種水泥生產企業按要求做好錯峰生產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三十一)著力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完善城市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基本實現縣城全覆蓋,加強數據聯網共享。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塵調查監測和遙感能力建設。根據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需要,加強涉VOCs重點化工園區、產業集群等大氣環境監測。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加強光化學產物和衍生物、交通環境空氣監測能力建設,哈爾濱市、綏化市繼續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加強大氣環境遙感監測和省預測預報中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未來7—10天區域污染過程預報準確率。(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擴大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範圍,地級及以上城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十二)強化大氣環境執法監管。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套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加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建設,提高基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信息化水平。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嚴厲打擊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和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對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參與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加強決策科技支撐。發揮專家團隊的科技資源優勢,加強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VOCs與氮氧化物協同效應等方面研究,推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推進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程式化、標準化、業務化,2025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單編制。(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嚴格落實法規標準要求
(三十四)積極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跟蹤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更新情況,第一時間組織嚴格落實。根據國家制(修)訂的相關標準,探索構建符合地方實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鼓勵各市(地)、團體、企業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技術規範。(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五)落實政策措施、完善獎懲機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落實購置生態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探索發行綠色政府債券。實施黑龍江省大氣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積極推進各市(地)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嚴格落實各方責任
(三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各級政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行政區域內空氣品質負總責,要制定本地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職責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單位、相關部門和企業。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統籌考慮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各司其職,指導做好各自領域相關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評估,推動各項任務按要求落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七)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品質改善年度和終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重點任務推進落實有力的市(地),在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對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市(地),在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並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實施區域限批。對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空氣品質明顯惡化、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嚴重的地區,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八)推進信息公開。加大環境空氣品質信息公開力度,每月公布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品質排名。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和國際合作。使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手段,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舉措,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引導公眾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的健康防護。充分發揮地理區位優勢,加強與俄羅斯遠東地區、日本、韓國相關地區國際交流,講好龍江生態環保故事。(省生態環境廳、省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實施全民行動。倡導全社會“同呼吸共奮鬥”,動員全社會共同行動。政府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開展綠色採購,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曝光典型違法案例。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帶頭引導綠色生產,推進治污減排,最佳化工藝流程。強化公民環境意識,倡導志願服務行動,鼓勵從自身做起,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共同改善空氣品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黑龍江省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實施方案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品質持續改善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23〕24號)要求,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解決人民民眾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以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安排部署,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為核心,以減少重污染天氣、細顆粒物(PM2.5)濃度降低、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工程排放量減少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引領相結合,突出重點污染物和重點行業,緊盯重點時段和重點城市,堅持依法治污、科學治污、精準治污,加強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聯防聯控,逐步推進大氣環境管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通過產業、能源、運輸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和源頭防控、面源治理等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建立,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二)基本原則
保持定力,穩中求進。堅持以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為核心,著力推進發展方式轉變,加大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調整力度和大氣面源污染治理力度。綜合考慮對經濟社會發展、生產生活以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影響。
系統謀劃,突出重點。基於2035年美麗中國和“十四五”期間大氣污染防治階段性目標任務,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引領,突出PM2.5、臭氧(O3)等重點污染物協同控制,強化重點時段、重點城市大氣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精準施策。針對空氣品質狀況、主要問題、污染來源、工作基礎及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結合資源環境稟賦特點,系統設計目標、任務、措施,“分層級”落實工作舉措。
源頭防控,協同應對。聚焦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同根同源性,強化源頭預防和源頭治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專業優勢,強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
(三)目標指標。到2025年,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比2020年下降3.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控制在0.7%以內;全省VOCs、氮氧化物重點工程減排量分別達到0.74萬噸、5.02萬噸。伊春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地區等生態類城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哈爾濱市、綏化市等松嫩平原重點城市實現空氣品質全面達標,其他市保持達標並持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二、持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四)嚴格環境準入要求。新改擴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要嚴格遵照產業規劃和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以及產能置換、總量控制、區域污染物削減、碳達峰等相關要求執行,原則上採用清潔運輸方式。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同步關停後,新建項目方能投產。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上馬。〔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實,不再列出〕
嚴禁新增鋼鐵產能。嚴格執行國家鋼鐵產能置換辦法,推行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減少獨立焦化、燒結、球團和熱軋企業及工序,淘汰落後煤炭洗選產能;按國家要求引導推動高爐—轉爐長流程煉鋼轉型為電爐短流程煉鋼。(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重點行業落後產能淘汰退出。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加大退出淘汰類產能、工藝、裝備,提高限制類產能、工藝、裝備淘汰改造引導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全面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中小型傳統製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明確產業集群定位、規模、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等要求。嚴格審批把關,嚴防污染下鄉。對現有產業集群,要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結合、分類施治”的原則,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各地要根據產業集群特點,建設集中的熱、汽供應中心;塗料類企業集中的產業集群,鼓勵建設集中噴塗中心,安裝高效VOCs治理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塗工序;普遍使用有機溶劑的產業集群,推進建設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產業集群,統籌建設集中再生中心統一處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積極推進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源頭替代。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水性、高固體分、無溶劑、粉末等低(無)VOCs含量產品的比重。工業塗裝、包裝印刷、電子等行業企業要加大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力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塗料和膠粘劑;推動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築物防護和道路交通標誌噴塗使用低(無)VOCs含量塗料。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多措並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最佳化改善能源結構
(九)加快推進能源結構最佳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力爭超過15%。持續增加天然氣生產供應,進一步最佳化天然氣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需求,在落實氣源的前提下加大工業用煤替代力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全省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按要求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併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到2025年,全省煤炭消費比重下降到60%左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積極推進燃煤鍋爐淘汰改造。各地要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加快熱力管網建設,依託電廠、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遠距離供熱示範,充分釋放熱電聯產、工業餘熱等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範圍內的供熱燃煤鍋爐和散煤。到2025年,哈爾濱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綏化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區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哈爾濱市、綏化市基本淘汰行政區域內10蒸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快工業爐窯燃料清潔替代。有序推進以電代煤,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穩步推進在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餘熱、電能、天然氣等。(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以試點城市為引領持續推進清潔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確保民眾溫暖過冬。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佳木斯市充分發揮清潔取暖示範作用,以多能互補的區域性和可再生能源清潔供暖方式提高熱源清潔化率,保質保量完成改造任務,其中“煤改氣”要落實氣源、以供定改。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加快既有農房節能改造,提升建築能效。依法將整體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地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防止散煤復燒。對暫未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強化商品煤質量監督與管理,確保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積極推進散煤污染治理。各市(地)持續推進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農用散煤替代力度。加快實施散煤源頭減量、散煤清潔替代、供應能力提升和基礎設施保障等“四大工程”,統籌城中村、城鄉結合部、農村等地區散煤污染治理,到2025年,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大慶市、綏化市散煤用量比2020年減少50%。(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持續最佳化調整運輸結構
(十五)持續最佳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調整最佳化貨物運輸方式,煤炭、礦石等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以鐵路、水路、管道方式為主,短距離運輸優先採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輛。到2025年,全省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增長0.8個百分點。將城市鐵路貨運場站、具有鐵路專用線的用煤大戶作為煤炭集散地,採用清潔方式向周邊運輸。(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最大程度發揮既有線路效能。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強化用地、驗收投運、運力調配、鐵路運價等措施保障。(省發展改革委、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省交通運輸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加快提升機動車綠色低碳水平。繼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以公共領域用車為重點推進新能源化,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的新增或更新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推進哈爾濱市公共運輸、公務用車電動化進程。在火電、鋼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加快充電設施建設,力爭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於60%。(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強化新生產貨車監督抽查,實現系族全覆蓋。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的入戶檢查,嚴厲打擊破壞篡改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等違法行為。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管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加快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機場以及火電、鋼鐵、煤炭、焦化、建材、礦山等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勵新增或更新的3噸以下叉車基本實現新能源化。推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船舶發展,在內河沿線布局建設岸電設施,提高岸電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機場集團、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全面保障油品質量。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加大柴油使用環節檢查力度,對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進行直接抽測,對發現的非標油問題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哈爾濱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持續加強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全面推行綠色施工,嚴格執行“六個百分之百”,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到2025年,裝配式建築占新建建築面積的比例達到30%;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80%左右,縣城達70%左右。對城市公共裸地進行排查建檔並採取防塵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礦石等乾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採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管控。提高秸稈還田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化能力,提高離田效能。到2025年,全省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加強源頭管控治理,嚴格落實“田長制”,壓實各級“田長”管理責任,把秸稈還田離田工作任務落實到人、包保到戶、管控到地塊,落實農戶、合作社主體責任,發揮基層黨組織、駐村工作隊、村警務室作用,全面完成秸稈還田離田任務。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管控的監管督查,開展秸稈焚燒重點時段專項巡查,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大慶市、綏化市等松嫩平原經濟發展區,佳木斯市、雙鴨山市、鶴崗市區域,雞西市、七台河市區域等三江平原糧食生產基地,結合污染傳輸情況開展聯動,切實保障環境空氣品質。(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二十二)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鼓勵使用低泄漏的儲罐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儲罐部件密封性檢測。對裝載汽油、煤油等高揮發性化工產品的汽車罐車,推廣使用自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規範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三)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高質量推動鋼鐵、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及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推進雞西市、雙鴨山市、七台河市等煤炭類城市焦化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過程中,改造周期較長的,優先推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哈爾濱市、齊齊哈爾市、雙鴨山市、伊春市4家長流程鋼鐵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含電力)基本實現超低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工業企業監管,確保全面穩定達標排放。結合新制(修)訂的排放標準,推進玻璃、石灰、礦棉、有色等行業實施深度治理。全面排查鍋爐、爐窯、VOCs等低效失效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對採用脫硫脫硝一體化、濕法脫硝、微生物法脫硝、單一低溫等離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廢氣採用單一噴淋吸收等治理工藝實施整治。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對低氮燃燒器、煙氣再循環系統、分級燃燒系統、燃料及風量調配系統等關鍵部件要嚴把質量關,確保低氮燃燒系統穩定運行。生物質鍋爐採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進整合小型生物質鍋爐,積極引導城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含電力)超低排放改造。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嚴格旁路監管,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需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安裝線上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並加強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加強餐飲油煙、惡臭異味污染治理。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加強油煙擾民源頭控制。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築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運行狀態監控。綜合治理惡臭污染,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排查整治民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對民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加強排查整治,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線上監測系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提升養殖業、種植業規模化和集約化水平,推進種養有機結合,提高畜禽糞污利用效率。鼓勵生豬、雞等圈舍封閉管理,推進糞污輸送、存儲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推廣測土配方施肥、肥料機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糧技術。加強氮肥、純鹼等行業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進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
(二十六)實施城市空氣品質達標管理。已達標城市推進空氣品質鞏固改善。哈爾濱市、綏化市向社會公開空氣品質限期達標規劃,嚴格執行達標規劃相關要求。2025年,哈爾濱市、綏化市實現空氣品質達標。(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七)持續完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建立與吉林、遼寧、內蒙古東部地區大氣污染協同防治模式,嚴格執行“三省一區”生態環境廳聯防聯控框架協定要求。完善哈爾濱市、大慶市、綏化市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聯防聯控機制,積極推進哈爾濱市與吉林省交界城市開展省際交界城市聯防聯控,推動聯合交叉執法,多措並舉提升2025年哈爾濱亞洲冬季運動會空氣品質保障能力。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品質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與交界省份要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完善省市縣重污染天氣應對三級預案體系,明確各級預案職責和政府部門責任分工,規範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回響、解除工作流程。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啟動標準。按照國家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指標體系要求,規範企業績效分級申報、審核、調整流程,鼓勵企業實施創A行動。加強應急減排清單動態化管理,結合排污許可制度,實現涉氣企業全覆蓋,污染物真正減排、制定措施切實管用。位於同一區域的城市,要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同步採取應急回響措施,實施應急聯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堅持供熱期錯峰起爐。在每年供熱期開始前,各市(地)根據鍋爐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空氣品質預測預報結果,指導各供熱企業有序實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熱鍋爐應在氣象條件相對有利於污染物擴散期間起爐,同一區域內不同供熱鍋爐實施錯峰起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常態化開展錯峰生產。督促相關市(地)嚴格落實水泥常態化錯峰生產要求,生產通用水泥熟料、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廢棄物及特種水泥生產企業按要求做好錯峰生產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三十一)著力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完善城市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基本實現縣城全覆蓋,加強數據聯網共享。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塵調查監測和遙感能力建設。根據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需要,加強涉VOCs重點化工園區、產業集群等大氣環境監測。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加強光化學產物和衍生物、交通環境空氣監測能力建設,哈爾濱市、綏化市繼續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加強大氣環境遙感監測和省預測預報中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未來7—10天區域污染過程預報準確率。(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擴大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範圍,地級及以上城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三十二)強化大氣環境執法監管。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套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加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建設,提高基層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信息化水平。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嚴厲打擊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設備和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對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參與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加強決策科技支撐。發揮專家團隊的科技資源優勢,加強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VOCs與氮氧化物協同效應等方面研究,推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推進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工作程式化、標準化、業務化,2025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單編制。(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嚴格落實法規標準要求
(三十四)積極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跟蹤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更新情況,第一時間組織嚴格落實。根據國家制(修)訂的相關標準,探索構建符合地方實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鼓勵各市(地)、團體、企業制定更加嚴格的標準、技術規範。(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五)落實政策措施、完善獎懲機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落實購置生態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探索發行綠色政府債券。實施黑龍江省大氣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積極推進各市(地)改善環境空氣品質。(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嚴格落實各方責任
(三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各級政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行政區域內空氣品質負總責,要制定本地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職責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單位、相關部門和企業。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總體部署,統籌考慮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各司其職,指導做好各自領域相關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評估,推動各項任務按要求落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七)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品質改善年度和終期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重點任務推進落實有力的市(地),在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分配方面給予適當傾斜,對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市(地),在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並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實施區域限批。對工作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空氣品質明顯惡化、大氣污染問題突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嚴重的地區,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八)推進信息公開。加大環境空氣品質信息公開力度,每月公布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品質排名。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和國際合作。使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手段,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舉措,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引導公眾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的健康防護。充分發揮地理區位優勢,加強與俄羅斯遠東地區、日本、韓國相關地區國際交流,講好龍江生態環保故事。(省生態環境廳、省疾控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十)實施全民行動。倡導全社會“同呼吸共奮鬥”,動員全社會共同行動。政府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開展綠色採購,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曝光典型違法案例。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帶頭引導綠色生產,推進治污減排,最佳化工藝流程。強化公民環境意識,倡導志願服務行動,鼓勵從自身做起,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共同改善空氣品質。(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