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資金審計是指對其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的合規合法及其投入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評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資金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水利資金審計是指對其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的合規合法及其投入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評估。
水利資金審計是指對其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的合規合法及其投入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評估。...
《水利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審計辦法》是水利部發布的一項審計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部直屬預算單位政府採購的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保障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提高政府採購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水利部直屬預算...
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2004年12月1日 水利部直屬單位預算執行審計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預算資金管理,強化預算審計監督,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預算、審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級預算審計,是指部屬預算單位...
水利部門流動資產審計是對水利工程管理部門流動資產使用的審核、稽查。其主要內容:(1) 是否將流動資產挪用於基本建設或專項工程支出,或將後者挪用於前者。(2) 是否嚴格分清用途領用材料、開支費用,有無故意將應由供水生產負擔的費用擠入事業費或專項工程支出。(3) 有無縮小成本、虛增利潤、多提獎金。(4) 有關...
第五條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的審計監督工作應當增強巨觀意識,加強水利資金總體的巨觀控制和監督。第六條各級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的領導,重視審計部門關於深化改革和加強巨觀調控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審計部門行使審計監督職能。第二章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範圍 第七條治理資金審計監督範圍包括:大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利專項資金審計情況的通報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9年01月22日發布,自1999年01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1998年,審計署組織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130個地(市)、縣水利部門,以及水利部長江、淮河等6個流域水利委員...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是水利部於2002年8月30日頒布並實施的規範性檔案。頒布信息 關於印發《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現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浙江省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浙江省水利廳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浙江省水利廳以浙水財〔2011〕49號印發。《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
水利工程審計 水利工程審計,主要是對鄉水利工程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規程》講解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制訂背景 第二節 制訂思路 第三節 制訂過程 第二章 總則 第二節 概述 第二節 適用範圍及依據 第三節 相關關係處理.第三章 術語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建設項目批准及建設管理體制審計內容 第三節 項目投資計畫、資金來源及概...
第十二條 各級水利審計、財務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單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的監督指導,保證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嚴格管理,對成績顯著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對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混亂、造成損失和嚴重後果的單位應當給予批評。對社會審計機構不能正確有效履行審計業務的,內部審計、財務監督部門應當給予糾正,並逐級上報,必要時向...
涉農資金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履行其職責時所管理和使用的涉農資金的情況進行審查與評價的活動。涉農資金具有範圍廣、層次多、專業性強和涉農利益直接等特性,由於上述特性就決定了涉農資金審計的若干特點,主要有:涉農資金審計延伸力度要求高;涉農資金審計風險大;涉農資金審計涉及領域...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及上述部門(單位)在京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辦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簡介 審計署農林水利審計局是審計署的派出機構。職責 設3個內設處室:一處、二處、三處。局長:李季澤 副局長:梁麗軍 副局級審計員 楊崗 ...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從制度建設、預算管理、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廉政風險防控等方面,將各級財政安排的水利資金納入監督管理範圍。加大審計監督、財政監督、水利稽察等工作力度,發揮社會、媒體、農民民眾的監督作用。 (五)積極推行績效管理。一是推進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科學編制部門預算,保障部門履行職能和重點支出資金...
《水利審計工作檔案彙編(水利審計繼續教育叢書)》是由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於2004年11月出版的書籍。內容提要 本書選編了1999-2004年水利系統關於審計工作的政策性檔案及相關領導的重要講話,供審計工作者及領導查閱。目錄 前言 強化審計監督規範資金運行為水利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氛圍 劉光和 1999年 關於印發“水利部...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社會公允水平。第五條 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應當以監審期間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會計憑證、賬簿,以及...
水利審計理論與實踐探索 《水利審計理論與實踐探索》是2005年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水利分會。本書主要收集了水利系統參加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水利分會組織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研討會獲獎的優秀論文,以及參加全國水利系統經濟責任審計經經驗交流的部分論文。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水利工程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社會公允水平。第五條 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應當以監審期間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決算報告、會計憑證、...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加強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管理、使用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當按照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水利發展資金監督檢查和信息共享機制。分配、管理、使用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第十七條 對水利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都應加強水利發展資金的監督。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授權,開展水利發展資金預算監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第十八條 水利發展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
第二十三條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第213類04款70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71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三峽工程後續工作)”、72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部門應按照職責...
第七條 稽察特派員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為一年,可以連聘。稽察特派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熟悉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二)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三)具有較豐富的水利工程建設和施工管理、投資計畫、財會、審計等方面的綜合管理知識和經驗;(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第二十二條 地(市)、縣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水利基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水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財政等部門和審計機關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等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