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16年9月18日由民政部發布的一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民政部
  • 編號:民函〔2016〕257號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18日
通知內容
民政部關於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函〔2016〕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5〕51號)、《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和全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座談會上的有關要求,經商中央組織部同意,現將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的有關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請新成立社會組織,應當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附屬檔案1)。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社會組織登記後、社會組織申領證書前,應當由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附屬檔案2)。《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須由該組織擬任主要負責人和擬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簽字。
二、社會組織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後5個工作日內,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兩個材料的複印件分別移交以下部門,由其指導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移交給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移交給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門作為業務主管部門的社會組織,根據業務範圍做好黨建相關工作的辦理。
三、對於正在辦理登記審批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知發起人補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該社會組織登記後、社會組織申領證書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民政部門根據上述材料,按照應建盡建的原則,督促推動新成立的社會組織及時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落實黨建責任,切實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同時,各級民政部門結合“年檢”改“年報”的改革實踐,積極探索在檢查、評估等日常管理中落實黨建工作的先進經驗,及時報送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
附屬檔案:
1.《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樣本)
2.《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樣本)
民政部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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