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委管社會組織行為,加強對委管社會組織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衛生健康行業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5月16日由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20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委在川醫療機構,委(局)直屬醫療衛生機構,委管社會組織: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已經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5月16日

全文內容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衛生健康委)委管社會組織行為,加強對委管社會組織的管理、監督和指導,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衛生健康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委管社會組織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或《基金會管理條例》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經民政廳登記的全省性衛生健康行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
第三條 委管社會組織必須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四川省對社會組織的有關管理規定,圍繞國家、社會和衛生健康工作的需要,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自律機制,依照章程開展活動並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是衛生健康行業全省性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省衛生健康委科技教育處(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委社管辦”)承擔委管社會組織綜合指導和日常監管職能。按照“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原則,實行掛靠單位、業務指導處室、職能處室、科技教育處(委社管辦)的分級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對委管社會組織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第六條 委管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包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監事會)的組織機構,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落實民主選舉制度,擴大直選範圍,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發揮黨組織在決策管理中的定向把關作用。加強執行機構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財務、印章、檔案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組織建設
第七條 委管社會組織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切實履行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黨中央、省委及委黨組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部署要求。將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作為對委管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等級評估等的重要審核內容。堅持和加強對網路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履行好網路意識形態工作政治任務、政治責任,定期研究重大問題,部署相關工作,落實細化措施,完善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各類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 委管社會組織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管理工作機制。凡專職從業人員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的中共黨員的委管社會組織,應單獨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可以與其他社會組織聯合建立黨組織;沒有建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由掛靠單位選派黨建指導員指導開展黨的工作。委管社會組織黨組織隸屬於委社會組織聯合黨委,接受掛靠單位黨組織的領導和指導。委管社會組織黨組織要健全組織設定,選優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黨員的原則上擔任黨組織書記;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規範有效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積極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第四章  業務辦理
第九條  成立
擬成立委管社會組織在向民政廳申請名稱預登記前,須先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民政廳要求的申請材料(原件)以及佐證材料。
社會組織獲得名稱預登記後,由掛靠單位負責監督、指導社會組織開展會員發展、籌募資金、醞釀擬任負責人、草擬章程(草案)、會員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等籌備工作,派員監督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對社會組織成立材料進行審查後,報省衛生健康委。經省衛生健康委出具同意其成立並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的批覆後,按程式報民政廳。
第十條  變更
委管社會組織辦理變更登記,須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民政廳要求的申請材料(原件)以及佐證材料。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按程式報民政廳。
第十一條  換屆
委管社會組織換屆,須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由社會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換屆工作。
委管社會組織應根據章程規定按期進行換屆,確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經掛靠單位同意後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並報經民政廳批准後,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年檢
委管社會組織須按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和民政廳要求的時間節點,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年檢書面申請並附民政廳要求的申請材料(原件)以及佐證材料。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按程式報民政廳。
第十三條  註銷
委管社會組織申請註銷登記,由掛靠單位會同業務指導處室、財務處監督、指導社會組織履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開展清算工作等註銷前程式,按民政廳要求準備申請材料(原件)以及佐證材料,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同意後,向民政廳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日常監管
(一)委管社會組織必須堅持民主決策的原則,根據章程規定,按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等議事決策會議。
委管社會組織召開議事決策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決議、紀要應及時在組織內部公開。
(二)委管社會組織應當明確日常執行機構(如辦公室或秘書處)和專職工作人員。委管社會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行招聘專職工作人員。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雙方要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務契約》,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委管社會組織要不斷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
第十五條  負責人監管
(一)社會組織負責人是指社會組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擔任(基金會除外),須符合章程規定,並經理事會通過,報省衛生健康委審查,民政廳審批。同一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以上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以上社會組織的理事長(會長)、秘書長,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三)社會組織負責人應身體健康,勝任正常工作,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同一崗位上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或10年。
(四)社會組織秘書長一般應為專職。
(五)社會組織分會(專委會)會長(主任委員)任職可實行現任、候任制度。社會組織分會(專委會)會長(主任委員)應由本專業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擔任。現任分會(專委會)會長(主任委員)一般任期不超過一屆,並不得同時兼任省內其他社會組織分會(專委會)會長(主任委員)職務。
(六)省衛生健康委及所屬單位的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 (包括巡視員、調研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退(離)休領導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審批(備案)後,可以且只能兼任1個社會組織負責人。
(七)省衛生健康委及所屬單位領導幹部(含現職及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期間,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組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不得領取社會組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八)委管社會組織須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進一步從嚴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行為,兼職幹部本人每年年底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報告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情況。
(九)省衛生健康委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社會組織活動,確有必要出席的,由社會組織向省衛生健康委提出書面申請,按相關程式報批。省衛生健康委積極引導委管社會組織獨立開展活動,除委託、轉移或購買服務等職能工作,一般不作為社會組織活動的指導、支持單位,委管社會組織未經審批不得以省衛生健康委及各處室的名義舉辦各種名目的社會組織活動。省衛生健康委各處室及人員不得從社會組織中牟取任何經濟利益。
第十六條  重大事項監管
(一)委管社會組織要建立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法定代表人、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等六類人員人選,須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把關。重要業務工作、換屆、重大專項工作、重大敏感事件處置、設立或投資入股經濟實體等情況,應即時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
(二)委管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四川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規範社會組織研討會論壇活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執行。
(三)委管社會組織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嚴格按照《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國評組發〔2022〕3號)要求執行。
(四)委管社會組織申辦、承辦、舉辦國際會議,應嚴格按照省委外辦有關要求,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後,按照程式報批。
(五)委管社會組織開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合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要求,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查後,按照程式報備。
(六) 委管社會組織創辦報紙、雜誌和發行其他刊物,須按有關規定,經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審批,並不得向會員單位攤派征訂任務。
(七)社會組織開展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
2.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3.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
4.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鈎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5.不得藉機變相公款消費、旅遊,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十七條  財務監管
(一)委管社會組織應嚴格執行以下財務管理規定:
1.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財務制度,依法籌集和使用資金,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並接受省衛生健康委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2.實行規範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獨立賬戶,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3.經費套用於開展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所需開支,包括支付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經費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4.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合法使用,並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5.嚴格執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規定,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按有關規定向民政廳、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履行備案程式後方能生效,會費應由社會團體統一收取;
6.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報告本組織財務狀況,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二)委管社會組織在法定代表人離任、機構註銷等情況時,由民政廳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省衛生健康委也可在社會組織出現問題較多、社會不良反映較強或認為有審計必要時,提出審計要求,並組織對其審計。
(三)委管社會組織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得以科技推廣為名為企業推廣產品,確需委託企業開展諮詢服務的,應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履行相關協定,並嚴格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每年根據工作安排,組織相關處室人員,抽取一定比例委管社會組織開展巡查,有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限期整改等處理或提請有權處理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一)一年未開展活動的、未經報批私自開展相關活動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以省衛生健康委或相關處室名義下發通知舉辦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參加活動;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九)舉辦活動強制要求其他組織或個人參加,開展與收費掛鈎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十)未落實省衛生健康委行業自律等有關工作部署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已脫鉤的行業協會,按照國家和省關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中醫藥管理局業務主管社會組織,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川衛辦發〔2015〕2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委管社會組織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和規範行業主管社會組織管理,原省衛生計生委於2015年1月印發的《四川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已施行8年,部分內容陳舊、不合時宜。近年來,國家和省先後出台《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嚴格規範社會組織行為的通知》《四川省社會組織建設治理規範》等檔案,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社會組織管理提出新要求。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管理職責、組織建設、業務辦理、監督管理、附則”六章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則。介紹管理辦法的背景和依據,明確委管社會組織的範圍和總體要求。
(二)管理職責。明確省衛生健康委是衛生健康行業全省性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科技教育處(委社管辦)承擔社會組織綜合指導和日常監管職能,實行掛靠單位、業務指導處室、職能處室、科技教育處(委社管辦)的分級監督管理制度。
(三)組織建設。明確社會組織黨建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對黨組織的組織設定、領導班子、組織生活制度、黨的活動、黨員教育管理等提出要求,要求社會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拒腐防變能力。
(四)業務辦理。對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換屆、年檢、註銷等環節提出具體要求,明確業務事項辦理的工作流程。
(五)監督管理。對社會組織的日常監管、負責人監管、重大事項監管、財務監管等重點環節提出具體要求。
(六)附則。明確施行時間、補充說明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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