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供用電規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供用電規則》是合作區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提出“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與澳門有序銜接”的重要舉措之一,《規則》將於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出台過程,印發通知,規則全文,

出台過程

2023年7月20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供用電規則》正式發布,這標誌著琴澳兩地在電力這一重要公共服務領域實現聯通、融通。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供用電規則》的通知
合作區執委會各工作機構,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供用電規則》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服務局
2023年7月5日

規則全文

第1/2023號商事服務局規範性檔案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供用電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網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四章 電力安全與應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建設安全、可靠、綠色、高效、智慧型的現代化電網,規範供用電相關市場主體行為,最佳化電力營商環境,助力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高質量發展,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合作區內電力設施規劃與建設、電力供應與使用、電力安全和應急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定義
  為適用本規則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電力設施,是指已建或者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包括水力、風力、光伏、太陽能、氫能等新能源發電設施,公共充電站、換電站、充電樁、儲能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其中,產權分界點的電源側為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的負荷側為受電設施,系指用戶自產權分界點至配送電力出線開關的電力設施;
  (二)供用電相關市場主體,是指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以及從事電力建設、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相關單位等參與供用電相關活動的主體;
  (三)供電設施安置地,是指用於建設或者安置變壓器、開關櫃等供電設施需要占用的房屋、土地、通道或處所;
  (四)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與供電企業依法建立供用電契約關係的用電方。其中,“零散用戶”是指除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用戶以外,申請用電容量小於200千瓦的電力用戶;“臨時用電用戶”是指因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需要,可供給臨時電源的電力用戶;“重要電力用戶”是指在國家或者一個地區(城市)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供電中斷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較大環境污染、較大政治影響、較大經濟損失、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用電單位或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電場所。
第四條
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建設需求、能源資源賦存、基礎條件等情況,合理布局電網,先規劃後建設,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融合創新。充分利用合作區地域和政策優勢,促進合作區供電服務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供用電領域的技術和服務模式創新,推動智慧型電網發展。
  節能低碳。引導用戶能源消費新觀念,鼓勵用戶節約用電,推動用戶積極參與綠色電力市場交易,推動多領域電能替代,推廣套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裝置,鼓勵分散式電源和微網建設,實現清潔能源的充分消納。
  便民高效。滿足多元化民生用電需求,最佳化電力營商環境,為合作區電力用戶提供便利的用電條件,促進合作區經濟發展。
第五條
行政管理職責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負責合作區範圍內供用電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合作區電網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促進智慧型電網發展,協調供用電相關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指導監督電力安全和應急保障工作,依法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將合作區電網有關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供電設施與其他公共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在新建、改建、擴建公共設施中依法預留供電設施安置地,負責市政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供電設施安置地的審批,推動建築紅線外供電設施及電纜通道與市政建設工程“並聯審批”,依法開展電力工程行政審批工作。
  合作區統計局負責將電力發展內容納入橫琴總體發展規劃、最佳化電力營商環境,依法開展與供用電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供電企業
  供電企業負責合作區內供電業務,打造新型電力系統示範,持續提升電網智慧型化水平,保障電網安全、可靠、經濟運行。
  供電企業應當設立“一站式”供電服務機構,辦理用電報裝,提供計量、抄表、收費等各類基礎供電服務,並接受監督。
第七條
用戶義務
  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契約約定安全、合理、節約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電網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電網規劃編制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組織有關部門與供電企業共同編制合作區電網相關專項規劃,電網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和規範,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力,滿足城市建設和管理要求。
  電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變電設施及配電設施位置、電力線路設施及走廊、電力通信設施、地下電纜通道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等內容,並劃定電網規劃控制區範圍。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將電網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其他規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電網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履行相應審批程式後,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九條
電網專項規劃落實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依據電網專項規劃,對電力建設項目預留電力設施用地、走廊和通道並進行控制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
  公路、鐵路、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管線、隧道、公用涵道、橋樑、綜合管廊等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電網專項規劃,預留電力設施的位置,同步配套建設電纜隧道(管溝)。
  新建、改建住宅區、商業街區和產業園,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終期用電需求,預留公用配套電力設施用地、用房和通道,並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明確負荷發展水平、供電設施用房(用地)位置、種類、面積和數量等事項。
  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圖書館、體育館、文化館、垃圾站等,應當在建築設計中配置供電設施用房,建設路燈、園林景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等市政配套設施,並按標準配置供電設施用地。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送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環節,與供電企業建立對接機制,確保供電設施用房科學設計合理。
第十條
供電設施建設方式
  供電企業負責投資建設供電設施,統一維護管理。經依法履行相關建設手續,供電企業可以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供電設施。
  合作區電力線路建設具備電纜敷設條件的原則上採用電纜入地方式,電纜隧道(管溝)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或其委託企業按照電網專項規劃預先投資建設,建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電纜溝積水積淤、污水倒灌、管道堵塞、管廊及附屬設施損壞等情形。電纜隧道(管溝)建成後由供電企業無償使用並承擔日常維護和管理責任。
  公用變電站、開關站(環網室)、戶外開關箱、配電房等用地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向供電企業無償提供,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辦理劃撥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供電設施安置地設定標準
  合作區內新增的供電設施應當設定在政府規定的防洪高程(黃海高程4.45m)以上,並能夠滿足有關建設質量與消防、安保、獨立分隔運維以及吊裝檢修通道等要求。對供電設施滿足防洪高程要求,且設定在建築一層及一層以上樓層的供電設施安置地對應面積部分,可免計入地塊容積率。
  供電企業應當參與編制供電設施安置地的設定標準,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放置開關站(環網室)、配電房、用電計量裝置等供電設施用房的設定數量、位置、面積、空間、建設標準及線路通道、有關處所等。
第十二條
供電設施安置地的提供、維護和使用
  非零散用戶應當按照電網有關規劃和終期用電容量,提供符合標準的供電設施安置地給供電企業無償使用。
  除供用電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由非零散用戶負責對供電設施安置地進行維護管理,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火災、水淹、干擾或者盜竊等影響正常供電情況的發生。
  因維護管理不善、意外事件等原因,情況緊急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供電企業可以對供電設施安置地進行維修、維護,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非零散用戶承擔。
  供電企業利用供電設施安置地建設供電設施的,如發生供電設施安置地產權轉讓、用戶變更、終止用電等事項,不得影響供電企業繼續使用供電設施安置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供電企業及工作人員實施檢查、抄表、供電設施維護等作業提供必要便利。
  因公共利益需要,供電企業利用供電設施安置地上的供電設施向第三方接駁供電的,用戶應當提供線路接駁通道等必要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供電設施、受電設施的投資界面
  供電設施由供電企業負責投資建設並承擔維護管理責任,受電設施由用戶負責投資建設並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合作區辦理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用戶原則上採用380/220伏電壓供電,用電報裝容量超過 315 千瓦的工業用電用戶,可選擇380/220伏供電或者20千伏供電。
  合作區內採用380/220伏電壓供電的用戶,以用戶接入380/220伏電壓總開關出線端的連線點作為分界點。
  合作區採用20千伏電壓供電的用戶,具體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在供用電契約中進行約定,下列用戶的變壓器等受電設施由用戶投資建設:
  (一)機場、鐵路、捷運等國家已發布供電標準的特定行業的用戶;
  (二)國家限制、產能過剩的行業用戶;
  (三)國家對其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用戶;
  (四)統建住宅小區及商住小區的住宅部分;
  (五)臨時用電用戶;
  (六)其他對供電電壓等級、電能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
第十四條
供電設施遷移
建設單位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採取防護措施時,應當事先與該供電設施的產權人進行協商,並承擔所需工程費用,需要遷移供電設施的,還應當提供新的供電設施安置地。
第十五條
用戶受電設施工程建設的自主選擇權
  用戶可以自主選擇受電設施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供電企業不得為用戶受電設施工程指定參建單位或物資供應商,不得非法干擾用戶受電設施工程建設活動。
  用戶選擇的受電設施工程建設設備材料供應、設計、安裝、維修、試驗、監理等單位及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條件並具備相應資質,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向用戶負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契約約定。
第十六條
受電設施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用戶新裝、增裝或者改裝受電設施工程的設計、安裝、試驗與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如有特殊要求,應當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
  供電企業應當於入口網站、移動客戶端設立專門的信息公開欄目,公示受電設施工程典型設計方案、技術標準目錄以及有關設備、設施的技術要求。如有改變,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七條
受電設施工程驗收
  零散用戶的受電設施工程,應當由具有電氣作業資質的人員實施,完工後經供電企業驗收合格後裝表接電。
第十八條
受電設施工程建設監理
  非零散用戶的受電設施工程建設實行設計、施工全過程監理。
  受用戶委託的電力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範圍內,負責實施受電設施工程設計審查,參與並監督隱蔽工程中間檢查、受電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並應當出具監理報告,針對下列事項出具明確的監理意見:
  (一)設計、施工、試驗等單位資質是否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二)受電設施工程設計是否合格;
  (三)隱蔽工程中間檢查、竣工驗收是否合規、合格;
  (四)受電設施自檢或者第三方測試是否合規、合格;
  (五)受電設施是否可以滿足安全接電要求。
第十九條
受電設施遷移、更換、增設
  用戶受電設施接駁供電後,需要進行遷移、更換、增設受電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供電企業同意,並在改造完成後重新申請供電企業接駁供電。未經供電企業同意,不得擅自進行遷移、更換、增設受電設施。
第二十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新建住宅區、大型公共建築物、社會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充電設施,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和場地,嚴格執行配建或者預留充電基礎設施的比例要求,確保充電設施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新建住宅配建固定停車位應當由小區開發商百分之百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及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要求。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在建、已建停車場配建充電基礎設施。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充電基礎設施的設定比例進行審核,並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範疇。
第二十一條
分散式電源和儲能併網
  供電企業持續提升電網智慧型化水平,滿足依法建設和符合標準的分散式電源就地消納與新型儲能等多元化負荷的靈活接入。分散式電源用戶、儲能用戶應當向供電企業提出併網申請,協商確定併網方案。
  分散式電源用戶因併網需要進行電力設施改造的,按電力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投資改造界面,涉及用地調整的,應當依法變更電網相關規劃後,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或者用戶預留用地。
第三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申請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網站、移動客戶端,免費向用戶提供用電賬戶開立的申請資料,並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式、制度和收費標準。
  用戶可以通過網站、軟體終端、現場辦理等方式,根據實際用電需求,提交用電申請與開戶資料,申請開立用電賬戶。
  申請開戶的,用戶需向供電企業提交的證明資料包括:
  (一)用戶身份證明資料;代為辦理用電申請或用電業務變更的,經辦人需提交用戶委託書及授權代表身份證明檔案;
  (二)可以證明用戶有權使用用電地址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臨時用電
  申請開立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施工等臨時用電賬戶,需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其身份證明檔案和工程施工或者建設批准檔案。
  臨時用電申請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臨時用電期限屆滿如確有延期用電需要的,用戶應當提前向供電企業提出延期用電申請。
  用戶臨時用電期間,應當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不得超範圍臨時用電,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
第二十四條
用電信息核查與評估
  用戶應當對申請用電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的用電申請、用電需求等進行核查。
  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供電企業核查用戶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條
訂立供用電契約
  用戶申請用電報裝並具備送電條件的,經與供電企業協商一致,依法簽訂供用電契約,方可實際供電。
  供用電契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供電方式、供電電壓、供電質量和計畫送電時間;
  (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電力用途;
  (三)計量方式、電價標準、電費結算及支付方式;
  (四)供電設施安置地提供;
  (五)用戶受電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六)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電力安全責任的劃分;
  (七)契約的有效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供電企業與用戶簽訂供用電契約採用格式條款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供用電契約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送電條件
  滿足下列條件,用戶可以預約供電企業接駁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實施:
  (一)用戶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契約,並按約定交納預存電費、提交銀行保函或安裝預購電裝置;
  (二)非零散用戶已按本規則規定提供供電設施安置地;
  (三)用戶提交的監理報告或工程驗收報告中明確受電工程驗收合格,受電設施可以安全接電;
  (四)已繳納其他國家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特殊用電需求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保全電源或者自行安裝備用電源。重要電力用戶因事故造成供電中斷且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並優先恢復電力供應。
  其他對電能質量、供電連續性有特別要求的用戶,可以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行性,由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的供電方案並在供用電契約中予以約定。無法協商的,用戶應當自行安裝備用電源、不間斷電源或採取措施進行穩壓控制。
第二十八條
分表供電
  對於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的用戶,可以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產權人等作為電力用戶,供電企業向其統一抄表收費,有關電力用戶可以對其終端用戶進行收費。
  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產權人等電力用戶繳納的電費由所有終端用戶公平分攤,對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等費用可以通過物業費收取,不得擅自提高終端用戶的電價標準,不得以用電服務費等名義向終端用戶重複分攤收取。
第二十九條
節約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落實電力需求側管理,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培育電能服務、實施需求回響等方式,促進供需平衡和節能減排。
  用戶應當加強節能管理,最佳化用電方式,積極使用節能技術產品。鼓勵相關用戶積極配合做好電力負荷的聚合管理工作,強化綠色電力消費意識,積極參與綠色電力市場交易,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十條
用電信息和電網數據保護
  供電企業應當為用戶查詢用電信息提供便利,並加強對用戶用電信息的保護。
  供電企業、有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電網數據處理活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電網數據安全,鼓勵電網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章
  電力安全和應急
第三十一條
安全責任
  供電企業、用戶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供用電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產權歸誰,責任歸誰”的原則,承擔維護管理和安全責任。
  供電企業和非零散用戶應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採用先進技術、採取科學管理措施,安全供電、用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供用電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電力事故隱患,避免發生事故或者擴大損失,確保供用電安全。
第三十二條
電力建設安全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承擔安全管理責任,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新建統建住宅小區或商住小區電力設施的,中壓開關應當採用帶有自動隔離故障功能的斷路器櫃自動化開關,避免故障事故擴大。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電力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
  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要求整改或者暫時
  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電力設施安全
  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都有權制止並向行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使用機械掘土、打樁、鑽探、種植林木、挖坑、興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堆放雜物或傾倒化學有害物品。
  除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為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其他施工作業可能危及供電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准,並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供電企業,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無法確定地下是否有埋設電纜,應當事先委託有資質的勘探單位進行探測,確需跨越電力電纜及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第二、三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用戶用電安全
  用戶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受電設施工程建設與運行維護,安裝安全保護裝置,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防止對電網造成影響。
  發生下列用電事故,用戶應及時向供電企業報告,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一)人身觸電死亡;
  (二)導致電力系統停電;
  (三)專線掉閘或全停電;
  (四)電氣火災;
  (五)重要受電設施運行異常或故障檢修;
  (六)停電期間向電力系統倒送電。
第三十五條
臨時活動用電安全
  臨時活動的承辦方負責開展用電安全保障工作,承擔用電安全主體責任,做好安全保護措施,防範電力安全隱患,活動主辦場所的管理單位予以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臨時活動期間,活動承辦方需要使用臨時電源的,應當按規定向供電企業申請臨時供電;需要保供電的,應當由保供電需求方向供電企業提出保供電需求,雙方簽訂保供電協定,明確保供電服務內容、各自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收費標準、違約責任等事宜,由供電企業按照協定約定提供保供電服務。
  符合重大活動條件的臨時活動,按《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能發安全〔2020〕18號)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
電力應急及處置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應當依職責組織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針對大面積停電、極端天氣、火災事故等可能造成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等情形,建立組織指揮體系,明確職責分工和應急處置程式,制定應急保障措施,合理配置人、財、物等必要搶修資源。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根據合作區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配備應急救援隊伍及應急設備,定期組織開展宣傳普及和必要的應急演練活動,保障電力安全穩定運行,提高抗災救災能力。發生事故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依法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
  非零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用電安全應急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並定期檢測維護,確保正常使用。行政機關、口岸、醫院、學校、三防設施、軌道交通、大型旅遊景區、運動場所等重要電力用戶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有序用電管理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依法依規制定合作區有序用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有序用電方案實施期間,供電企業應最佳化有序用電措施,儘量滿足用戶合理需求,減少限電損失。用戶應加強節電管理,按要求採取相應措施。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供電可靠性管理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
  供電企業和用戶依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可靠性管理,建立健全電力安全隱患管理制度和電力供應保障制度,依法對其產權範圍內的供電設施承擔維護管理責任和安全責任,加強巡視和維護,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和隱患,保障供電安全。
第三十九條
用電安全隱患排查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對用戶貫徹執行電力可靠性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檢修,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用戶應當依法加強用電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標準的用電設備,並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檢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非零散用戶應當如實記錄隱患治理情況。
  重要電力用戶應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用電管理制度,發現重大電力隱患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報告,並按相關要求進行消除治理。
  因用戶原因導致電力安全事故、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用電安全隱患整改
  用戶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的,供電企業應及時報告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協調整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一)用戶電力安全隱患可能波及電網安全,造成區域大面積停電等風險的;
  (二)用戶電力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以及火災、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三)用戶超期、超範圍臨時用電或未按要求做好臨時用電安全管理的;
  (四)用戶電力設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五)用戶利用電能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除上述重大安全隱患以外,供電企業可根據需要對用戶電力設施的安全性、節能性進行檢查評估並提出整改建議,發現用戶存在違規、違約用電行為的,供電企業有權出具《違規用電通知書》或《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用戶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規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供用電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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