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經營單位
- 外文名:Forest Management Unit
森林經營單位是指具有森林資源並負責經營管理的單位, 如國營林場、苗圃、森林公園、保護區等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和其他森林經營單位。內容森林經營單位具有一定面積、邊界明確的森林區域,並能依賴確定的經營方案和經營目標開展森林經營、...
私營林場指私人所有的一種林場,是非公有制形式存在的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完成自我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接受林業部門領導肩負一定生態任務。國有林場 國有林場指國家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的林業生產性的事業單位,在上世紀...
《德國森林經營單位水平森林可持續經營指南文集》是2012年中國林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清麟、張超。內容簡介 《德國森林經營單位水平森林可持續經營指南文集》收集了德國下薩克森州2001年頒布的《下薩克森州森林經理調查指南》與1987年...
一、要充分認識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的重要意義。要通過試點,為推進全國森林可持續經營提供經驗。二、要在全面調查、釐清森林資源家底的前提下,按照試點實施方案的總體部署,堅持科學經營的理念,在技術支撐單位的技術指導下,編制科學可行...
森林經理指根據森林永續利用的原則,對森林資源進行詳細調查和規劃設計,制定森林經營方案,是林業生產的全面調查和規劃設計工作,內容包括林業生產條件的調查研究、檢查和分析森林經營活動,清查森林資源,組織和劃分森林經營單位、設計森林主副...
經營區,根據森林功能和森林經營強度所劃分的森林經營單位。要求在地域上連成片,不同的經營區有相應的經營方向和經營體系。一般對不同的林種要分別劃分為各種經營區,當經營強度差別懸殊時,則在同一林種內也可劃分為不同的經營區。
第十九條 森林病蟲鼠害防治費用,由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負擔。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的森林病蟲鼠害,森林經營單位或者個人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和種苗的...
第十一條 宜林荒山荒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確定給單位或個人有償使用,用於營林造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 25度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限期退耕還林、種草。第十三條 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選用優質速生樹種,...
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是以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單位或縣級行政區域為調查單位,以滿足森林經營方案、總體設計、林業區劃與規劃設計需要而進行的森林資源調查。概念 即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其成果是建立或更新...
國營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國營林場(以下統稱國營森林經營單位)具體負責本經營區內林木種子資源的保護,種子的採集、經營和管理等工作。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負責其所有林木種子資源的保護,種子的採集、...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占用期滿後,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第十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第十二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報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三條 經批准占用、徵收、徵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被...
第二十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應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和森林經營檔案。加強統計工作,實行統計監督。第二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掌握森林資源消長動態,加強森林經營技術效果的監測。第二十二條 特種用途林、自然保護區和名勝古蹟...
第十七條進行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採礦藏,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一切單位,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占用或者徵用林地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任務書或者設計檔案,在與森林經營單位協商後提出占地申請...
第五條 各級林業森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森林採伐限額、年度木材生產計畫執行,調查設計審批,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伐區驗收等全過程的管理與收督。第二章 採伐限額與計畫管理 第六條 年森林採伐限額是各森林經營單位年度內採伐林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武裝森林警察部隊、林業公安隊伍和航空護林站的領導和建設,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和現代化水平。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和集體及個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
第三章 森林資源保護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各森林經營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訂立護林公約,配備專職護林員,組織民眾護林,落實管護責任制。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巡護...
(一)占用林地單位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任務書或設計檔案,提出附有與森林經營單位協商結果的占地申請,由當地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二)占用林地單位按照批准檔案中指定的地點,將採伐的林木集中歸堆,...
國有林業企業 國有林業企業(state-owned forestry enterprise)是2016年公布的林學名詞。定義 國家所有,獨立核算的以從事森林經營、木材採運、木材加工和森林綜合利用為主的生產經營單位。出處 《林學名詞》第二版。
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內國有...
第十條 森林經營單位應按照以林為主、多種經營、綜合利用和以短養長的經營方針,加強森林資源培育,發展速生豐產用材林和經濟林,充分利用森林資源,發展多種產業和林產品的深度加工。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嚴格...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林地。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建...
權屬為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為國有林業局(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權屬為集體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責任單位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權屬為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責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
◆林機製造(營造林機械,園林綠化機械,森林撫育機械,木材採運和貯木場機械,木材加工機械,人造板及二次加工機械設 備,刀具、刃具和機械附屬檔案及維修、檢修設備,林業多種經營機械等單位)◆森林旅遊(森林旅行社、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
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執行”;第十條規定“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經營的各類土地的面積及其界線,除了經過原批准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對境內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要貫徹保護、增加闊葉林,有利於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的原則。在自治縣境內的外地森林經營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要接受...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森林資源監測體系,每5年組織一次森林資源清查,掌握資源消長變化。森林經營單位根據資源清查資料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嚴格執行《森林經營技術規程》,組織對《森林經營方案》的實施。第二十四條 對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