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條例,1992年05月10日發布,當天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701
- 發布日期:1992-05-10
- 生效日期:1992-05-10
吉林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條例,1992年05月10日發布,當天生效。
吉林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條例,1992年05月10日發布,當天生效。條例信息【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吉林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條例(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第一...
吉林省林木種子條例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規範林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促進林木種業發展,根據《中華...
吉林市林木種苗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0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六號)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林木種苗的管理,提高林木種苗的質量,保護生產、使用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造林綠化和林業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種子管理...
吉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等3部...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的管理,維護農作物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種子質量,促進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等有關...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的通知通知 編輯 語音 林場發〔201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林木種子是指用於林業生產和國土綠化的喬木、灌木、木質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條 從事...
第十六條 林木種子入庫貯藏前和出庫時,種子庫的管理者應當進行質量檢驗,將林木種子的淨度、含水量和發芽率等質量指標記載於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中。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的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如下:(一)對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擅自砍伐林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一)項的規定處罰。(二)對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
(1)將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根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計畫使用林木良種,...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充分發揮森林效益,維護生態平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培育、保護、經營、利用和...
(一)林木種子類別分為普通種和良種。(二)樹種名稱為植物分類學的種。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屬於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良種,應當使用批准的名稱。(三)產地是指林木種子繁育所在地...
商品種子生產必須遵守技術操作規程。第十七條 農作物良種生產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第十八條 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採種的,由基地經營管理者組織進行;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外採種的,應當遵守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採摘期。禁止搶采掠青、損壞...
護林員執行任務時,應當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吉林省護林員證》。第二十三條鄉(鎮)林業工作站和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組織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發生森林病蟲害時,應當按照“誰經營、誰防治”的規定,由...
第十三條 農作物種子的經營,按《吉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執行。林木種子,由林業部門經營。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出售自養的大牲畜,須持有畜照、基層行政單位開具的自有證明和農牧部門的有效檢疫證明。單位和個人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林木產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產品、經濟林產品以及其他林產品。 第五條 採伐林木單位和個人繳納育林基金,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收取。第六條 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徵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使用攜帶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和造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造林綠化並限期銷毀、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
《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是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條例。發布信息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