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的通知》由國家林業局林場發〔2010〕164號發布。為進一步落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提出通知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林業局
  • 對象: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 目的:進一步落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通知,內容,

通知

林場發〔2010〕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是《種子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種子法》實施以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積極貫徹落實《種子法》,先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強宣傳和指導,組織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效果顯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率達到90%以上。
但是,不可否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無證生產經營林木種子,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程式不規範,對被許可人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對種苗市場秩序帶來一定影響。

內容

為進一步落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規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實施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意義
林木種苗是林業建設的重要基礎,林木種苗質量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林業建設成效。因此,《種子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生產和林木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以確保林木種子質量,維護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滿足林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需要,防止達不到質量要求的林木種子流入市場和使用環節,給林業生產和生態文明建設帶來危害。各地一定要深刻認識實施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性,全面貫徹執行許可制度,把落實許可制度作為貫徹落實《種子法》的關鍵步驟和基本措施抓實抓好,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和指導力度,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規範審核發放程式,嚴格規範生產經營秩序,營造有序、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規範審核發放和管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嚴格實行分級發放
根據《種子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主要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 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併且註冊資本金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的林木種子公司和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林業局核發。因此,凡是應該由國家林業局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省、地、縣林業主管部門無權發放;應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良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地、縣林業主管部門無權發放,已經發放的要予以註銷和收回,並按照《種子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同時,除地方法規授權,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必須經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加蓋印章的,其餘一律加蓋林業主管部門印章。
(二)嚴格審查申報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種子法》和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嚴格審查生產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注有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照片和資金證明材料;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和種子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照片;林木種子檢驗、貯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領取林木良種《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供國家級或者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複印件等。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於補正後材料仍不齊全的,一律不予受理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三)嚴格填寫註明事項
一是要依法確定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由核發該證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確定。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是指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範圍,即林木種子經營者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從事林木種子經營行為的有效範圍。二是嚴格執行3年有效期。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的,從屆滿之日起重新確定有效期。三是要規範填寫生產經營種類。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經營種類填寫一般林木種子、林木良種,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種類填寫造林苗、城鎮綠化苗、經濟林苗和花卉。
(四)嚴格審核發放對象
《種子法》明確規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規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行政管理工作,並且要求林木種子的行政主管部門與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機構在人員和財務上必須分開,以維護正常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秩序。因此,承擔林木種子行政管理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申請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發放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三、加強對被許可人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被許可人的培訓,認真貫徹落實《種子法》和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使林木種子從業人員知法、懂法,引導其依法從業。同時,要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實行動態管理,及時了解掌握被許可人登記項目、生產經營條件變化、生產經營檔案建立等生產經營動態情況;了解被許可人執行林木種子檢驗、標籤等情況;重點檢查被許可人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行為,是否按照被許可核准的名稱、地點、種類、有效區域、經營方式生產經營林木種子,是否有偽造、變造、買賣、租借許可證的行為,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項目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進行。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管理,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一次清理,對於已經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經核實具備生產經營條件併合法生產經營的,要給予支持和指導;對於違法生產經營的要嚴肅查處;對於無證生產經營林木種苗的,要嚴格按照《種子法》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同時,各地要將清理結果建立檔案,及時歸檔,並以適當的形式在網上公布,我局將在年內組織專項抽查。請各地在9月底前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清理情況以書面和電子版形式報我局場圃總站。
聯 系 人:國家林業局場圃總站 薛天嬰
電話/傳真: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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