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

2014年6月4日,國家林業局以林場發〔2014〕81號印發《關於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必要性、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制度、切實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強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建設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
  •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 發布文號:林場發〔2014〕81號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4日
意見,解讀,

意見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精神,加強林木種苗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提高林木種苗質量水平,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和林業發展用種安全,現就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種苗質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種苗是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其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造林成效和森林質量。提高林木種苗質量,不但能提高單位面積林地的生產力,還能保證造林質量,有效增進森林健康,增強林木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樹立“林以種為本、種以質為先”的質量管理理念,充分認識林木種苗質量在造林綠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管,大力推廣優良苗木造林,進一步提高造林質量和成效。
2.林木種苗質量管理面臨的形勢。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離不開林木種苗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造林綠化進程的推進,造林已進入攻堅克難階段,迫切需要結構合理、品種多樣、抗逆性強的良種壯苗,城鄉綠化、經濟林發展、工業原料林建設迫切需要經濟價值高、生態效益好、適應性強的林木種苗,林木種苗生產供應由數量保障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已成為必然,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已成為建設生態林業、民生林業的必然要求。
3.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林木種苗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管理難度進一步加大,林木種苗法律、法規、標準尚需完善,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檔案、質量檢驗、標籤等制度沒有完全落實到位。林木種苗市場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審先推等現象時有發生。基層林木種苗質量管理機構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設施設備,種苗管理和檢驗人員培訓力度不夠等,這些問題嚴重製約了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直接影響到林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加以解決。
二、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制度
4.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定期對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清查,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鼓勵育苗戶組成合作社聯合體申辦許可證。嚴格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程式,對申辦要求、辦理程式和辦理結果進行公示。加強許可事後監管,引導企業合法經營,建立生產經營者誠信檔案,逐步形成誠信規範的林木種苗市場。
5.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標籤制度。銷售的林木種苗要附有標籤。嚴格執行林木種苗標籤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統一林木種苗標籤顏色、規格、式樣、材質。指導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正確填寫和使用標籤,標籤標註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每個獨立包裝掛附一個標籤,不能包裝的苗木每個銷售單元附有一個標籤。
6.進一步落實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檔案制度。督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檔案,配備必要的管理設備,實行專人負責,集中統一管理。檔案內容要連續、完整、真實,如實記載種子來源、生產經營過程、檢驗結果、包裝、運輸、銷售去向等。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檔案要長期保存,苗木檔案至少保存5年。
7.進一步規範林木種苗廣告管理。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調配合,嚴格執行林木種苗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引導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依法發布林木種苗廣告,對各類新聞媒體發布的林木種苗廣告進行跟蹤檢查。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在出具林木種苗廣告專業技術證明時,要認真審核廣告中的專業技術內容,必要時進行現場核驗。
三、切實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8.加強林木種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執行林木種苗生產技術標準,加強林木種苗生產各環節技術指導。強化林木種子源頭管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告採種林,公布採種期,禁止搶采掠青,禁止在種子生產基地內,從事有害生物接種實驗。督促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林木種苗實行自檢或者委託檢驗,出具林木種苗質量檢驗證書,並對林木種苗質量負責。
9.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組織國家級和省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抽查項目要從單純的質量指標檢測向兼顧遺傳品質檢測延伸,抽查結果判定要從單純的定量指標評定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綜合判定延伸,抽查環節要從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報抽查結果,對在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質量優良的單位予以表揚;對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要通報批評,責令整改,並跟蹤檢查。對整改不到位單位所在縣,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項目投資調控。
10.加強林木種苗使用環節管理。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要根據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造林計畫使用林木良種。造林規劃、作業設計要明確樹種(品種)、質量要求,要使用有生產經營許可證、標籤、質量檢驗證書、植物檢疫證書的林木種苗。造林驗收要將林木種苗質量和林木良種使用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使用質量不合格種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種的,不予驗收。造林單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種苗檔案,實行林木種苗質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對各類林木種苗質量案件的查處力度。創新工作機制,加強與工商、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執法合力。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苗、未審先推、搶采掠青、無證無簽、偽造證書、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社會監督機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對舉報的林木種苗案件進行查處。建立林木種苗質量案件上報跟蹤制度,每月逐級向國家林業局報告案件查處情況,及時、準確公開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對不如實報告或查處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
四、強化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建設
12.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機構建設。要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四級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加強人員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礎設施和設備條件,建立和完善各項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林木種苗質量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普及林木種苗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各相關專業知識,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管理能力。
13.加強林木種苗標準體系建設。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品種選育、種苗生產、檢驗檢疫、評價等林木種苗技術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其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不斷完善林木種苗標準化體系建設,為林木種苗質量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解讀

2014年6月4日簿,國家林業局印發《關於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管理的意見》。根據意見,我國對各類林木種苗質量案件的查處力度將進一步加大,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苗、未審先推、搶采掠青、無證無簽、偽造證書、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根據意見,林業部門將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加強與工商、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形成執法合力。建立林木種苗質量社會監督機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對舉報的林木種苗案件進行查處。同時,意見要求,林業部門要定期對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清查,依法取締無證生產經營。鼓勵育苗戶組成合作社聯合體申辦許可證。強化林木種子源頭管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告採種林,公布採種期,禁止搶采掠青,禁止在種子生產基地內,從事有害生物接種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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