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管理辦法,是專門針對林木種子的包裝及標籤進行管理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發布日期,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辦法全文,

發布日期

2002-08-19

生效日期

2002-08-19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管理,規範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的製作、標註和使用行為,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的製作、標註、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標籤是指固定在林木種子包裝物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附有標籤。
對於不能包裝的林木種子,標籤是指林木種子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第四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的製作、標註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種子包裝
第五條有性繁殖的林木籽粒、果實應當包裝後銷售。
下列林木種子可以不經包裝進行銷售:
(一)苗木;
(二)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包括根、莖、枝、葉、芽等;
(三)其它不宜包裝的林木種子。
第六條包裝材料應當適宜林木種子的生理特性,堅固、耐用、清潔,無病蟲害。
包裝應當便於貯藏、搬運、堆放、清點以及取樣。
第七條大包裝或者進口的林木種子可以分裝;實行分裝單位應當對種子質量負責。
第八條林木種子包裝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章林木種子標籤內容
第九條標籤內容應當與實際相符。標籤內容包括:林木種子類別、樹種或品種名稱、產地、質量指標、植物檢疫證書編號、淨含量(數量)、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生產者或經營者名稱、地址。
(一)林木種子類別分為普通種和良種。
(二)樹種名稱為植物分類學的種。
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屬於授權品種或審定通過的良種,應當使用批准的名稱。
(三)產地是指林木種子繁育所在地,應當標註到縣。
進口林木種子的產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標註。
(四)質量指標是指林木種子生產者或經營者承諾的質量指標,應當與銷售的林木種子實際質量相符。
種子質量指標按淨度、發芽率、含水量、質量等級等標註。
苗木質量指標按苗齡、苗高、地徑、主根長、根幅、質量等級等標註。
(五)淨含量(數量)標註林木種子實際重量或苗木數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根、條表示。
包裝中含有多件小包裝時除標明總數量外,還應當標明每一小包裝的數量。
(六)生產日期是指林木種子採收或苗木起苗的時間。生產日期的表示方法採用下列的示例:2001年9月8日標註為2001-09-08。
(七)生產者、經營者名稱和地址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註明的名稱、地址標註。
第十條除第九條標註的內容外,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分別加註:
(一)銷售進口林木種子的,應當附有中文標籤,加注進口商名稱、林木種子進出口貿易許可證編號和進口林木種子審批文號。
(二)銷售轉基因林木種子的,要用明顯文字標註"轉基因"字樣,並附有提示安全使用控制措施的文字說明。
(三)屬於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應當加注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編號。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應當加注品種審(認)定編號。
(四)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有其它質量指標要求的,應當按要求加注。
(五)分裝的林木種子應當加注分裝單位和分裝日期。
第四章林木種子標籤製作和使用
第十一條林木種子標籤的製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和防腐性。
第十二條標籤標註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
第十三條標籤印刷要清晰,可直接印製在包裝物表面,也可製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或放在包裝物內。
可以不經包裝進行銷售的林木種子,標籤應當製成印刷品在銷售時提供給林木種子購買者。
第十四條林木種子標籤分綠色、白色兩種。林木良種種子使用綠色標籤,普通林木種子使用白色標籤。
第十五條林木種子標籤的規格、式樣、材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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