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是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規章的要求進行的修改,2015年4月27日,《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4月30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家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15年4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5年4月30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家林業局令
第 37 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4月27日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趙樹叢
2015年4月30日
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等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規章進行如下修改: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1991年1月9日林業部發布,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一)刪除第三條第二項中的“資金”。
(二)刪除第六條。
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11月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5號,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一)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和資金證明材料”。
(二)刪除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和資金證明材料”。
(三)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和資金”。
(四)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款第一項。
(五)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2005年9月27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9號)
   (一)刪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資金”。
(二)刪除第六條第一項中的“資金”。
四、《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內容解讀

第42號國家林業局令日前簽發,公布《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對《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6項部門規章進行了修改。《決定》已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部門規章修改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規章的要求進行的。具體修改如下:一、《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的審批,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森林公園和市、縣級森林公園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晉升為國家級森林公園。刪除第九條,並將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二、《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從事主要林木種子生產和林木種子經營的,應當提供《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刪除第五條第四項。三、《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刪除第五條第四項。四、《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刪除第五條第四項。五、《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刪除第七條第八項。六、《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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