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是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規章的要求進行的修改,2015年4月27日,《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經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4月30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家林業局
- 發布日期:2015年4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5年4月30日
政策全文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1991年1月9日林業部發布,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一)刪除第三條第二項中的“資金”。
(二)刪除第六條。
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11月2日國家林業局令第5號,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一)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和資金證明材料”。
(二)刪除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和資金證明材料”。
(三)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和資金”。
(四)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款第一項。
(五)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2005年9月27日國家林業局令第19號)
(一)刪除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資金”。
(二)刪除第六條第一項中的“資金”。
四、《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