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辦法

《湖南省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管,規範林木種苗檢驗證、標籤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GB6000)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湖南省林業局印發《湖南省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湖南省林業局
  • 文號:湘林場〔2024〕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湖南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湖南省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林場〔2024〕1號
各市州林業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局直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林業局
2024年1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木種苗質量監管,規範林木種苗檢驗證、標籤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主要造林樹種苗木質量分級》(GB6000)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南省境內從事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種苗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四條 銷售的林木種苗應當附有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植物檢疫證書、林木種苗檢驗證、標籤及使用說明(以下簡稱“三證一簽一說明”),其中林木種苗檢驗證、標籤管理以本辦法為準。
林木種苗檢驗證是林木種子檢驗證、苗木檢驗證的統稱。
標籤是指印製、貼上、固定或者附著在林木種子、包裝物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說明。
使用說明應包括生產經營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適宜種植的區域、栽培季節等使用條件的說明和風險提示等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由同級林業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六條 林木種苗經營者銷售林木種苗應向購買者提供“三證一簽一說明”,並保存相關存根和複印件。
林木種苗檢驗證、標籤由經營者填寫,如經營者為單位,須加蓋經營者公章;如經營者為個人,由本人親筆簽名。
第七條 林木種子檢驗證應當標註:樹種(品種)名稱、種子類別、重量(數量)、產地、質量指標、質量等級、執行標準、檢驗單位、用種單位、發證單位(公章)、簽證人等。
(一)樹種(品種)名稱:樹種名稱應當填寫植物分類學的種、亞種或者變種名稱;品種名稱應當填寫授權品種、通過審(認)定品種以及其他品種的名稱。
(二)種子類別:應當詳細填寫初級種子園種子、××代種子園種子、母樹林種子、優良種源種子、采穗圃穗條或者普通種子。
(三)重量(數量):種子實際重量。籽粒(果實)以千克(kg)、克(g)、粒等表示,穗條以枝、芽等表示。
(四)產地:填寫林木種子生產所在地,應當標註到縣。進口林木種子的產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標註。
(五)質量指標:籽粒質量指標按照淨度、發芽率(生活力或優良度)、含水量等標註。
(六)質量等級:以淨度、發芽率(生活力或優良度)、含水量劃分質量等級,分為Ⅰ、Ⅱ、Ⅲ級。
(七)執行標準:判斷質量等級的標準。
(八)檢驗單位:種子質量檢驗的單位。
(九)用種單位(個人):購買種子的單位(個人)。
(十)發證單位(公章):林木種子經營單位並加蓋公章。
(十一)簽證人:合格證的填寫人。
第八條 苗木檢驗證應當標註:樹種(品種)名稱、種子類別、種子產地、苗木種類、苗齡、育苗地點、用苗單位、數量、執行標準、檢驗單位、檢驗時間、發證單位(公章)、簽證人等。
(一)樹種(品種)名稱:樹種名稱應當填寫植物分類學的種、亞種或者變種名稱;品種名稱應當填寫授權品種、通過審(認)定品種以及其他品種的名稱。
(二)種子類別:應當填寫初級種子園種子、××代種子園種子、母樹林種子、優良種源種子、采穗圃穗條或者普通種子。
(三)種子產地:填寫林木種子生產所在地,應當標註到縣。進口林木種子的產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標註。
(四)苗木種類:播種苗、嫁接苗、扦插苗、組培苗等。
(五)苗齡:苗木的年齡。從播種、插條或埋根到出圃,苗木實際生長的時間,按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中表述方式填寫。
(六)育苗地點:填寫苗木生產所在地,應當標註到村。
(七)用苗單位(個人):購買苗木的單位(個人)。
(八)質量指標:苗高、地徑、根系長度、>5cm I級側根數、根幅等,按95%苗木能達到的數值填寫。
(九)數量:按苗木質量等級分別填寫苗木數量。
(十)執行標準:判斷質量等級的標準。
(十一)檢驗單位:苗木質量檢驗的單位。
(十二)檢驗時間:苗木檢驗的時間。
(十三)發證單位(公章):苗木經營單位並加蓋公章或經營者本人簽名。
(十四)簽證人:合格證的填寫人。
第九條 林木種苗檢驗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種苗生產經營單位(個人)保存,第二聯為用戶聯,由種苗購買者保存。
第十條 標籤及使用說明應當標註的內容、製作和使用,按照《林木種苗標籤》(LY/T 2290)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參考式樣見附表)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也可以由種苗生產經營者自行印製,但要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林木種苗檢驗證按批開具,原件必須隨種苗同行。
包裝銷售的林木種苗,每個包裝需附帶一個標籤和使用說明;不需要包裝銷售的林木種苗,每個銷售單位至少附帶一個標籤和使用說明。
第十三條 國家(省)投資或者以國家(省)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單位造林,造林驗收時必須查驗苗木的“三證一簽一說明”。按規定必須使用良種造林的,需出具良種苗木的苗木檢驗證書和標籤,否則不予造林驗收。
第十四條 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負責“三證一簽一說明”的原件或複印件的登記歸檔、保存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者執行林木種苗檢驗證、標籤、檢疫等制度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銷售的林木種苗與林木種苗檢驗證、植物檢疫證書、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或低於標註指標或者沒有標註的,或塗改林木種苗檢驗證、植物檢疫證書、標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林以種為本、種以質為先”,林木種苗是林業的根本,種苗的質量決定了造林綠化的成效、森林的質量。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是林木種苗質量監管的質量判定依據,也是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對林木種苗質量承諾、認可的重要依據。新修訂的《種子法》、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林木種苗質量檢驗證、標籤都做了原則性規定,《林木種苗標籤》(LY/T2290)等對種苗標籤作了比較詳細規定。為貫徹實施《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範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有必要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可操作的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一是《種子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銷售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標籤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二是國家林業局《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生產主要林木商品種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質量檢驗。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不得用於銷售。第十六條規定:林木種子質量檢驗證書的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三是《林木種子檢驗規程》(GB2772)、《主要造林樹種質量分級》(GB6000)規定:凡出圃的種子和苗木均應附種子檢驗證或苗木檢驗證。四是《林木種苗標籤》(LY/T2290)對林木種苗標籤管理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三、關於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的簽發。基於下述理由,《辦法》規定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由經營者填寫。一是《種子法》規定:標籤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二是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是林木種苗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對林木種苗質量承諾、認可的重要依據。
四、關於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標註的內容。標註的內容為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或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規定,其中質量指標依據檢驗檢測結果標註,檢驗檢測既可以由生產經營者依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進行自檢,也可委託種苗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五、關於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的印製。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免費發放,也可以由種苗生產經營者自行製作,但自行製作的林木種苗檢驗證和標籤要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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