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桐府辦發〔2009〕9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位置:桐梓縣
  • 類型:檔案
  • 時間:2009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09〕43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落實責任切實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通知》(衛監督發〔2009〕31號)及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職業病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遵府辦發〔2009〕51號檔案要求,為進一步抓好我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2006年,我縣被衛生部確定為全國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縣。三年來,我縣的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並先後通過了衛生部第一階段及中期評估驗收。目前,國內職業病防治工作形勢嚴峻,群發性職業病事件時有發生,如今年發生在雲南的“水富事件”、河南鄭州的“開胸驗肺事件”,暴露出許多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我縣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基礎依然薄弱,全縣各級各部門、各類企業包括從業人員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必要性認識不足,縣職業病防治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桐梓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桐府發〔2007〕9號)要求,切實履行職責,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和督促檢查,進一步明確責任和細化分工,保障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衛生監督執法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組成聯合執法組,定期不定期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積極支持衛生、安監等行政部門依法履責,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
四、各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法律責任和義務,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之勞動者。工人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得轉嫁到工人個人。對工作場所要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
五、監管單位未監管到位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企業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不落實監管單位提出的意見,由相關單位嚴格依法查處。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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