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桐府辦發〔2010〕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民政廳、財政廳、公安廳、社會保障廳、建設廳、衛生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黔民發[2006]20號)和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見》(遵府辦發〔2009〕106號),體現政府“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執政理念,切實解決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問題,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定點醫院
根據我縣城區實際情況,確定流浪乞討危重病人醫治的定點醫院為救助站康復門診和桐梓縣人民醫院;流浪乞討精神病人定點醫院為桐梓縣精神病康復門診。三個定點醫院對民政、公安、城管部門和婁山關鎮護送的要求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並要及時給予救治。
二、救治程式與救助對象的甄別
(一)民政、公安和城管等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直接送定點醫院先行救治。
(二)三個定點醫院對公安、城管和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送至的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除病情緊急等特殊情況須先行收治外,一般憑公安、城管、民政部門和婁山關鎮公務介紹信收治病人。
(三)遇流浪乞討人員既有患內、外科危重疾病,又患有精神病的,應先醫治內外科疾病,待病情穩定或治癒後再送治精神病。
(四)在三個定點醫院救治的流浪乞討病人,待病情穩定或治癒後由定點醫院通知桐梓縣救助站進行甄別,救助站接通知後,須在兩個工作日內病情穩定或治癒後的病人進行甄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救助站予以救助,對地址不清的先由公安部門進行查找,查清後由救助站護送返鄉。不能查清地址者,由公安部門出具證明送民政部門進行安置。
三、救治病人醫治費用的結算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時間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