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民政局

辰谿縣民政局屬縣人民政府組成局,正科級行政行政單位。現有幹部職工63人,其中離退休人員27人。下設辦公室、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復退軍人優撫安置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辦、老齡辦、老區辦、福彩管理辦、收容遣送站、殯葬事業管理所、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等股站室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民政局
  • 屬性:政府機構
  • 地區:辰谿縣
  • 主要職責: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領導分工,主要職責,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簡介

辰谿縣民政局屬縣人民政府組成局,正科級行政行政單位。現有幹部職工63人,其中離退休人員27人。下設辦公室、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復退軍人優撫安置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辦、老齡辦、老區辦、福彩管理辦、收容遣送站、殯葬事業管理所、婚姻家庭服務中心等股站室所。主管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災救濟、五保供養、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復員退伍軍人優待與安置、基層政權建設、社區建設、行政區劃地名、福利有獎募捐、民間組織管理、老年人工作、福利企業管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和婚姻家庭服務、殯葬管理等社會事務工作。

領導分工

石永興(局長):主持全局行政工作、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石愛華(黨組書記):主持局黨務工作,分管辦公室、老齡、建設扶貧、幹部作風紀律工作。
劉光敏(副局長):分管城鄉社會救助、人事、依法行政、計畫生育工作。
鐘小平(副局長):分管殯葬、烈士陵園、老區工作。
張陸爾(副局長):分管財務、婚姻登記、民間組織、青年婦女工作。
胡建堯(副局長):分管救災救濟、社會事務工作。
王 炫(副局長):分管優撫安置、軍休、綜治維穩、慈善工作。
高偉明(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基政社區和地名區劃、創國衛工作。
雷玉解(工會主席):負責工會工作。協助局長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主要職責

辰溪民政辰溪民政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活動,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烈士申報、褒揚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重建工作。
(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提出全縣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分配方案並做好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農村敬老院及五保之家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城鄉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七)擬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村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八)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革命老區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負責指導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地方性規章草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跨省、市及縣內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接送工作;負責協調縣內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五)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編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負責縣老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民政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事指南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農村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對農村中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困難家庭,由人民政府給予生活補助的制度。

對農村困難家庭發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可以採取其他生活補助措施。

第三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按照農村困難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條件具備的地方也可以按照農村困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應當根據農村困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的增減,適時停發、減發或者增發。

第四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與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逐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擴大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和其他農村社會保障措施相銜接,與家庭贍養扶養撫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困難居民生產自救,勞動致富。

第五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確定並逐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足額安排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統計、物價、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條件

第八條農村困難家庭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農村戶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

(一)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父母雙亡或者無撫養能力,與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弟、妹;

(四)父母雙亡,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或者雖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五)共同生活並已形成贍養、扶養和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家庭純收入,是指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的前12個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按照統計部門的統計口徑計算)。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農村居民享受的獎勵、榮譽津貼、撫恤補助金、優待金、獨生子女保健費、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醫療救助金、助學金、獎學金、勤工儉學收入,以及臨時性社會救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在勞動年齡內具有正常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的(在校學生除外);

(二)有能力耕種而不耕種,導致所承包土地拋荒的;

(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核查家庭收入的;

(五)因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通過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州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基本費用確定。

第十四條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第三章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審批

第十五條農村困難家庭申請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年成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家庭收入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也可以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均無行為能力、無法正確表達意願的,可以由其近親屬、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組代為申請。

第十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力狀況、經濟收入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後,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或者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和民主評議意見在村(居)務公開欄進行第一榜公示7日。公示期滿後,將公示情況、民主評議意見、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和村(居)民委員會的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覆核。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村(居)民委員會的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有關情況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情況在村(居)務公開欄進行第二榜公示7日。公示期滿後,將公示情況、申請人家庭的有關材料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覆核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地理位置

地址:湖南省懷化市辰谿縣
辰谿縣民政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