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府辦發〔2007〕112號
各鄉鎮
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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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責任,強化監管,認真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從前一階段的工作情況看,部分鄉鎮、行業監管職能部門、生產經營單位還存在著認識不深、工作力度不夠、排查治理不徹底和走過場的現象。各鄉鎮、各監管職能部門和各行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監管主體職責,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加強監督指導,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的各項工作,建立長效機制,提高企業的本質安全。
二、梳理分析,跟蹤檢查,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鄉鎮、各監管職能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繼續按照桐府辦發〔2007〕59號檔案要求,深化專項治理行動,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認真進行梳理分析,隨時跟蹤檢查,能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必須擬定整改計畫,保證人、財、物的投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無法整改的該退出的要退出,該關閉的堅決關閉。對隱患排查治理要嚴格執行“編號登記、限期整改、專人負責、複查銷號”制度。
三、再接再厲,鞏固深化,認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工作
從2007年10月28日起,各鄉鎮、各監管職能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前階段專項行動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漏洞和突出問題,認真開展好“回頭看”工作,要督促檢查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及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對已經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治理是否到位,隱患排查監管機制是否建立健全,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打擊是否取得實效,要切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盲點,鞏固專項行動成果,確保“回頭看”工作取得實效。
四、建立制度,分級監控,形成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各鄉鎮、各監管職能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今年以來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努力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科學化,逐步形成長效機制。同時,對存在的問題,要全面認真總結,客觀分析,並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專項行動總結與相關的統計報表於11月20日前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附:1、桐梓縣各類生產經營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重點內容
2、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檢查分組情況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桐梓縣各類生產經營企事業單位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重點內容
一、各類企業單位排查整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從業人員保險費繳納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員工培訓教育;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定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實行“編號登記、限期整改、專人負責、複查銷號、上牆公示”情況。
二、各類不同企業排查整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
(4)依法依規開採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採掘工作面;是否存在採用非正規採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採現象;是否有規範真實的採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業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採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礦井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感測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採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於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 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台階開採,台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採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地下礦山採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4)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製造安裝符合規範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台、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範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鹼、強酸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範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範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9、作業現場防範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誌、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範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書、化學品安全標籤)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屬檔案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誌燈、標誌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範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並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築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採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範要求;是否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築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範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製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樑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鑽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岩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湧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迴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2、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3、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鑑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併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覆核審查情況。
(九)道路運輸企業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資質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台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採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採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三輪車載人情況。
(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的規定,在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定相應的交通安全標誌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十一)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畫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3、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十二)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誌的設定、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樑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採礦、採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樑防護設施的設定、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限高標誌及限高防護架的設定、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定、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十三)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範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範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範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四)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築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十五)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土石流危害的校舍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情況。
6、日常安全教育課時安排情況和開學初、放假前進行安全教育的情況,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情況;組織學生開展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練情況。
7、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以及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實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十六)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定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定、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4、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5、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6、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築、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隱患排查治理“回頭看”檢查分組情況
第一組:縣安監局負責檢查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和煙花爆竹企業。
第二組:縣建局負責檢查建築企業。
第三組:縣公安局負責檢查民爆器材單位。
第四組:桐梓供電分局負責檢查電力安全。
第五組:縣交通局、交警大隊、公路段、農機局各司其職負責檢查道路和水上運輸安全。
第六組:桐梓火車站和松坎火車站負責檢查所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安全。
第七組:縣水利局負責檢查水庫和水電企業安全。
第八組:縣教育局負責檢查學校安全。
第九組:縣消防大隊負責檢查商場、市場、酒店、茶樓和網咖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
各檢查組務必嚴格按照《桐梓縣各類生產經營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重點內容》要求,針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薄弱環節、漏洞、死角、死面認真開展“回頭看”檢查,檢查總結於2007年11月22日前送縣安委辦匯總後報縣政府。
縣政府將組織督查組(由縣政府辦、安委辦、公安局、交警大隊、國土局、交通局、建設局、城管局抽人組成)於2007年11月3日至11月19日對各鄉鎮、各相關監管職能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回頭看”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