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桐府辦發〔2007〕59號
條例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從目前的情況看,煤礦等行業和領域仍有不少事故
隱患存在,一些危險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監控,全縣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十分艱巨。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關於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保持良好的安全生產態勢,縣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縣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有序進行,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周 舟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劉 寧 縣政府應急辦公室副主任
劉 波 縣安監局局長
成 員:楊世傑 縣公安局局長
鄧小林 縣交通局局長
李仁學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胡世勇 縣建設局局長
劉先學 縣林業局局長
羅運飛 縣經貿局局長
李樹喬 縣教育局局長
王朝焱 縣監察局局長
張正榮 縣水利局局長
劉黔益 縣衛生局局長
張大亮 縣環保局局長
趙 孟 縣氣象局局長
李明德 縣城管局局長
廖維全 縣工商局局長
周紅衛 縣農機局副局長
胡大量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代祥紅 縣公路管理段段長
下設辦公室於縣安委辦,劉波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張敬同志任副主任。領導小組下設14個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辦公室。
(一)煤礦企業。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辦公室主任劉波,主要責任單位:縣安監局、縣國土局。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和冶金、有色企業。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辦公室主任婁必倫,主要責任單位:縣安監局、縣經貿局、縣國土局。
(三)化工生產經營企業。辦公室設在縣經貿局,辦公室主任羅運飛,主要責任單位:縣經貿局、縣藥監局。
(四)煙花爆竹企業。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辦公室主任婁必倫,主要責任單位:縣安監局、縣公安局。
(五)建築施工企業。辦公室設在縣建設局,辦公室主任胡世勇,主要責任單位:縣建設局。
(六)民爆器材單位。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肖平,主要責任單位: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七)電力企業。辦公室設在桐梓供電分局,辦公室主任何瑋,主要責任單位:桐梓供電分局、縣水利局、縣質監局。
(八)道路和水上運輸及漁業企業。辦公室設在縣交通局,辦公室主任鄧小林,主要責任單位:縣交通局、縣畜牧局、縣公安交警大隊。
(九)公路養護施工單位。辦公室設在縣公路段,辦公室主任代祥紅,主要責任單位:縣公路段、縣交通局。
(十)鐵路運輸企業。辦公室設在桐梓火車站,辦公室主任唐小華,主要責任單位:桐梓火車站、松坎火車站。
(十一)農機行業。辦公室設在縣農機局,辦公室主任周紅衛,主要責任單位:縣農機局。
(十二)水庫。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辦公室主任張正榮,主要責任單位:縣水利局。
(十三)學校。辦公室設在縣教育局,辦公室主任李樹喬,主要責任單位:縣教育局。
(十四)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辦公室設在縣公安消防大隊,辦公室主任羅平,主要責任單位:縣公安消防大隊。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分級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全縣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對象範圍
此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範圍和行業為:各高危行業、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化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築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企業;道路交通、水運、鐵路等交通運輸企業;漁業、農機、水利等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行業和領域近年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單位。
四、重點內容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07]95號),結合我縣實際,縣安委辦制定了《桐梓縣各類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重點內容》(見附屬檔案),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對照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逐一進行排查、整改和治理。
五、實施步驟
此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於7月15日前,研究制定本地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工作方案,並督促企業認真抓好落實。
(二)自查整改。7月底以前,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要求,認真開展自查整改工作,對排查出來的隱患,要列出清單,制訂計畫,逐一排除治理和整改,對暫時難以治理的要制訂限期整改計畫和應急預案,落實資金,明確責任,限期完成整治目標。在此期間,各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企業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實際效果。
(三)督促檢查。在企業自查整改的基礎上,7月至8月,各鄉鎮、各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本系統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一是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包括企業的安全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落實情況;二是查隱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到位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應急措施制訂情況;三是查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況;四是按照《貴州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規定,對查出的隱患“編號登記、限期整改、專人負責、複查銷號”。各鄉鎮、各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普遍排查治理的基礎上,對嚴重威脅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隱患開展“回頭看”,採取堅決措施徹底消除隱患,鞏固和擴大專項行動成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專項行動治理辦公室要在8月5日前,將本地、本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並做好迎接省、市人民政府督查的準備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把此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作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專門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整治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突出重點,強化督導。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要突出高危行業和領域的重點企業、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尤其要突出道路交通、煤礦、建築施工和人員密集場所,要結合煤礦瓦斯治理和整頓關閉兩個攻堅戰,結合道路交通“五整頓、三加強”的總體要求,深入、全面、紮實地開展好排查治理的專項行動,從根本上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範能力。
(三)廣泛發動,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緊緊依靠技術管理人員和崗位員工,發揮他們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組織職工全面細緻地查找各種事故隱患,積極主動地參加隱患治理。
(四)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各級各部門要以這次隱患排查、排除治理專項行動為契機,推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既要切實消除當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突出隱患,又要落實治本之策,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
(五)廣泛宣傳,輿論監督。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這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重要意義,加大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力度,對排查治理走過場的單位要予以曝光,因工作不到位,隱患治理未落實,導致事故發生的單位,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促進整治工作的全面落實。
請各鄉鎮人民政府將此件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
附:桐梓縣各類生產經營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整改重點內容
桐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桐梓縣各類生產經營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整改重點內容
一、各類企業單位自查整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從業人員保險費繳納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企業員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定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不同企業自查整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是否存在瓦斯超限情況;高瓦斯和突出礦井執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情況;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瓦斯感測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閉鎖裝置安設情況;突出礦井“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執行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情況;有動力現象及臨近高突礦井按要求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鑑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是否設定專用迴風巷,是否存在“剃頭下山開採”問題;放頂煤開採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68條的規定;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採掘接替關、採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採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採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迴路”供電;井下設備取得MA標誌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特別是高壓開關、非阻燃皮帶和非阻燃電纜情況。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的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採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採掘工作面;是否存在採用非正規採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採現象;是否有規範真實的採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業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採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礦井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感測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採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於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迴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礦用設備必須取得安全標誌。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範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式;批准恢復生產後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台階開採,台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土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採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採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採空區管理制度、採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採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岩鬆軟不穩固的回採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範水害制度,查清採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畫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築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乾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度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於在用尾礦庫回採再利用和閉庫後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製造安裝符合規範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台、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範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鹼、強酸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範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塗層生產線的塗料等易燃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範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範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範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誌、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產的醫藥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後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作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颱風、防建築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係;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淨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迴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化工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範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書、化學品安全標籤)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屬檔案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誌燈、標誌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屬檔案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採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洗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繫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範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並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築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採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範要求;是否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築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範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製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樑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鑽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岩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湧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畫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逾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一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定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迴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鑑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併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覆核審查情況。
(九)道路運輸企業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資質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台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採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採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十)公路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的規定,在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定相應的交通安全標誌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十一)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紮、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畫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採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二)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誌的設定、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樑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採礦、採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樑防護設施的設定、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限高標誌及限高防護架的設定、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定、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十三)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並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採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置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採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四)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範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範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範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五)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築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築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六)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土石流危害的校舍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情況。
6、日常安全教育課時安排情況和開學初、放假前進行安全教育的情況,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情況;中國小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的聘用情況;組織學生開展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練情況。
7、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以及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實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十七)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定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定、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定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築、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