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若干規定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杭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996年3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杭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包括所轄縣、市)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社會福利等各項殘疾人事業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殘疾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確定。殘疾評定,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按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進行。殘疾人經評定後,可以向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申領《殘疾人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弘揚扶殘助殘的傳統美德,倡導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風尚,為殘疾人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協調、指導殘疾人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二章 康 復
第九條 市、區、縣(市)殘聯應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殘疾入康復計畫,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除中央和省按規定下撥康復專項經費外,市、區、縣(市)各級財政部門都要積極落實殘疾人康復經費。
第十一條 市、縣(市)都應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建立殘疾人康復站;殘疾人康復中心(站)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進行業務指導。有條件的綜合醫院應設立康復科(室),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殘疾人掛號、就診、住院、化驗、交費、配藥等憑《殘疾人證》予以優先照顧。
第十二條 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負責對殘疾人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利用,政府有關部門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負責做好殘疾人生活自助具、特殊教育用具、功能補償器械、生產輔助用具、文體用品、康復器材等供應服務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應予扶持。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四條 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通過下列途徑實施:
(一)聾啞兒童聽力語言訓練班;
(二)智殘兒童康復站;
(三)弱智兒童學校學前班;
(四)兒童福利院康復班;
(五)普通幼稚園隨園康復訓練。在實施殘疾幼兒學前教育的同時,應對家長進行培訓,促進殘疾幼兒家庭的早期教育。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並統籌安排實施,特教工作列入義務教育工作統計、檢查、驗收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費中安排特殊教育經費,發展當地的特殊教育事業。
第十七條 各區、縣(市)城鎮要對有自理生活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實施教育。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有自理生活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有自理生活能力的適齡盲童可進入盲校就讀,也可以隨班就讀。建立弱智學校,對具有學習能力的適齡弱智兒童實施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兒童、少年在校就讀免交雜費。
第十八條 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術學校、職業中學和大專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普通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
第十九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開展文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殘疾職工的文化、技術素質。
第四章 就 業
第二十條 鞏固和發展鄉、鎮、街道、民政、殘聯福利企業,為殘疾人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安置盲、聾、啞及肢體殘疾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規定比例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工作。超過比例予以適當獎勵;達不到比例的,應按其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和個體經營等方面。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免。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殘聯組織,應舉辦多種類型的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班,積極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殘聯組織,要積極穩妥地發展盲人按摩醫療機構,安排盲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 鼓勵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從事生產、加工、服務、修理等個體勞動;在資金、場地等方面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應當幫助解決;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經營取得的業務所得,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給予免徵營業稅和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地理優勢、利用自然條件,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市)殘疾人聯合會都要建立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勞動服務機構為同級殘聯直屬事業單位,受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其任務是:
(一)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
(二)幫助、指導殘疾人開辦集體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
(三)收交、管理、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五章 文化生活、福利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興辦並鼓勵、支持社會各界興辦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所,並建立殘疾人體育協會,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第二十八條 報社、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經常報導社會上扶殘助殘活動和殘疾人自強不息的典型事例,開闢殘疾人特別節目和專欄。電視台的殘疾人特別節目應儘可能採用中文字幕和手語解說。出版部門要經常出版殘疾人書刊和讀物。
第二十九條 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等公共活動場所,在法定節日和全國助殘日應當對殘疾人免費開放。每年的全國助殘日(5月份第三個星期日)和國際殘疾人日(12月3日)、國際聾人節(9月份第四個星期日)、國際盲人節(10月15日),影劇院等文化娛樂場所對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實行半價優惠。各縣(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對殘疾人的有關優惠措施。
第三十條 盲人免費乘坐市、縣(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渡船;盲人讀物可作平常郵件免費寄遞。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繳納農業稅有困難的,經區、縣(市)稅務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二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就業條件的殘疾人,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第三十三條 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民政部門應優先列為定期救濟對象,優先安排進福利院,優先實行五保供養。
第三十四條 區、縣(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優惠殘疾人的措施,動員民眾開展扶殘助殘活動,幫助殘疾人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第三十五條 城市新建道路、公共設施、建築物的設計,必須認真執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88)》。市區現有道路和公用設施,凡不方便殘疾人使用的,應逐步進行改造,以方便殘疾人通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支持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殘疾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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