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品和服務項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

杭州市商品和服務項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1993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市政府令第175號已作部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商品和服務項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93年11月5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具體條令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物價管理,保護國家、集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鼓勵正當競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各縣、市)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在市場收購、銷售商品或從事有償服務的,都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物價管理機關負責監督管理本市、縣(市)明碼標價工作。各級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法行使明碼標價監督檢查和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職權。
第四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項目收費的明碼標價,實行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形式。
標價簽和價目表的格式由杭州市物價局統一規定。
標價簽由市、縣(市)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統一監製。
第五條 由於行業特點需要增減價格標籤內容或實行不同的標價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藝術珍品、古董等)不宜標價的,須經市、縣(市)物價部門核准。
第六條 標價簽或價目表應標價正確,內容齊全,表述準確,字跡清楚。若價格變動,應及時更換。
第七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經批准收取外匯券的,其價格標籤和價目表用外匯券標價。
第八條 實行明碼標價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所標價格為最高價格。結算時,只能按標價或在標價內下浮,不得突破。
第九條 零售商業企業(含信託商店和展銷會)和個體工商戶所陳列的商品,應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位,其標價簽內容應包括貨號、品名、規格、等級、產地、計量單位、銷售價格。削價處理的商品,必須以公開方式表示。
第十條 旅店(含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飲食店、理髮店、浴室、交通運輸單位(含出租汽車和非機動車)、郵電營業單位、醫療單位、影劇院及其他娛樂場所、旅遊點、公園、體育比賽場所、修理及服務單位、存車場點,以及其他實行有償服務的單位或場所,必須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其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物價部門應根據各行業特點核定價目表內容和標價方式。
第十一條 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除應標明其品名、規格、計量單位和銷售價格外,對國家規定有最高限價的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價。
第十二條 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產品名稱、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和收購價格。
第十三條 農副產品市場中的固定攤位,應實行明碼標價。市場管理機構應及時公布國家對某些產品規定的臨時最高銷售限價,必要時可在市場醒目位置公布主要產品的參考價目表。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市、縣(市)、區物價檢查機構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罰:
(一)部分商品或收費項目未實行明碼標價的,按應標價商品品種或收費項目計算,每缺一種或一項,處以三元以下罰款;對其中商品單價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應標價的經營品種或收費項目在十種及其以下的,每缺一種或一項,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但每次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三百元。
(二)明碼標價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錯一種或一項,處以一元以下罰款;對其中商品單價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應標價的經營品種或收費項目在十種及其以下的,每錯一種或一項,處以五元以下罰款,但每次罰款不得超過一百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費項目未實行明碼標價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資料交易市場不按國家規定公布某些商品的最高限價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標價簽或價目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物價檢查機構應責令其限期調換;逾期不調換的,處以一百元以下罰款。
(六)超過所標價格銷售商品或收費的,沒收超出部分所得,並處以超出部分價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七)對不實行明碼標價的單位,還可分別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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