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制定《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該《規定》於2005年11月14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發改價檢〔2005〕2379號印發。《規定》共17條,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 時間:2006 年1 月1 日
  • 對象:家用電器
發布信息,規定內容,

發布信息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檢〔2005〕2379號
中國商業聯合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
為規範家用電器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家電維修服務市場的公平、公開和合法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我委制定了《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家用電器維修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家用電器(以下簡稱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家電維修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開明示家電維修服務的價格以及相關內容。
家電維修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制定價格。
第四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對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家電維修服務明碼標價的內容應當包括:服務項目(包括檢查費、修理費、需要上門維修服務收取的上門服務費等)、收費標準;修理輔料、零配件的品名、產地(國產標省名,進口標國名)、規格、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價格舉報電話12358。
為體現優質優價原則,經家電維修協會評定等級的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在明碼標價時還應當標註資質等級。
第七條 家用電器維修協會應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行業價格自律,督促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貫徹落實本規定;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公布行業價格監督電話;適時向社會發布有關家電維修服務市場的價格信息。
第八條 家電維修服務明碼標價可採取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標價簽、價格
手冊、網際網路查詢、多媒體終端查詢、語音播報,以及用戶認可的其它方式進行事先價格公示。並應當公布價格查詢方式或者客戶服務電話。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提供上門維修服務的,維修人員應當在服務前主動向用戶出示與在其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格手冊等,以便於用戶選擇、查詢。
第九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及公示其它相關事項。
第十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規範,標示醒目準確。
以文字(含圖表)方式標示的家電維修服務價格,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涉外服務的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設定中英文對照的標價簽、價目表等。
第十一條 家電維修服務的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搭售。
第十二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給家電用戶出具合法票據,並附結算清單。
結算清單上應當如實填寫所維修項目的檢查費、修理費和輔料費,以及維修所調換的零配件名稱、數量、價格;提供上門服務的應標明上門服務費。
第十三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對維修服務價格如作調整,應當及時更改明碼標價的相關內容,並保存完整的價格資料,以備查證。
第十四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介紹維修服務相關價格信息,尊重用戶對維修服務項目和價格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以及其它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於標明的費用。
第十五條 家電生產企業應當為其特約維修服務網點提供家電維修服務明碼標價的相關價格資料。
家電生產企業的特約維修網點應當主動收集、索取有關家電維修服務的相關價格資料。
第十六條 家電維修服務經營者不按本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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