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保護
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在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公開標示價格及與價格相關的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檔案規定,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
積極推進商品和服務領域內的明碼實價工作,鼓勵經營者按標示價格與消費者進行交易,不再商議降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本市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各級價格監督檢查部門負責本市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價格監督檢查部門開展工作,引導行業內經營者規範明碼標價。
第七條 商品銷售應當標示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產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產地等內容;服務收費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內容、價格及計價單位。
經營者除按照前款規定明碼標價外,還可以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性,按照相關行業慣例、消費習慣,自主增加標示與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相關的其他內容。
鼓勵經營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承諾的方式向公眾預先公示對消費者選擇商品或服務帶來實質影響的價格調整信息,以及解決涉及明碼標價的價格爭議的具體舉措等信息。
第八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格標示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並明確所標示的價格對應的商品與服務。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實行先消費後結算的服務行業,經營者應明碼標價,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的收費金額。
第十條 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分項目及其收費標準,不得混合標價。
對於某一服務項目,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單位確定了服務的內容和範圍的,經營者不得再將該項服務項目拆分標示。
第十一條 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文字標示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第十二條 從事涉外商品經營和服務的經營者實行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若經營者同時用中、外文標示商品和服務的明碼標價內容的,應保持中、外文內容的一致性,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效的標價方式”應具有方便消費者獲悉的特徵,具體包括:標價簽(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螢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音頻視頻以及其他有效展示形式。
第十四條 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結算頁面等界面的醒目位置進行明碼標價。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統一樣式的標價形式或標價內容的,該標價形式或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專項收取快遞物流服務費時,應標明服務項目與服務價格。
第十五條 經營者收購農副產品或廢舊物資的,應當在收購場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購價目表,標明品名、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政府制定的農副產品收購保護價,應當在收購點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開架櫃檯、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等採取自選方式售貨的,應在商品陳列櫃(架)處,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 從事藥品銷售的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藥品名稱、規格、生產企業名稱、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第十八條 從事黃金、鉑金、珠寶飾品銷售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成色、重量、計價單位、計價方式、加工費標準、價格等內容。
第十九條 商品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等設施在銷售時應嚴格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一車位一標。商品房經營者應在房屋交易場所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樓盤基本信息、樓盤基礎設施配套情況、房源及地下車庫車位價格信息、已登記的房源及地下車庫車位信息和收費項目信息等。
商品房經營者以價格承諾書方式就標價內容向公眾作出承諾的,應在房屋交易場所醒目位置一併公示該價格承諾書。
第二十條 提供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等。
與委託人簽訂中介服務契約時,經營者應在契約中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 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除快餐外的餐飲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後結帳收款。
提供飯菜半成品、鮮活商品應標明是否包含加工費或配料費。如需另收加工費或配料費的,應標明其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
鮮活水產品菜餚如註明為“時價”的,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當日價格。
第二十二條 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應在收費地點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客房類型、計價方式、價格、另付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三條 提供租借服務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品名、期限、計價單位、租金、押金等。
第二十四條 提供家用電器、日用品等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修理輔料、零配件的品名、產地、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
第二十五條 提供車輛加油服務的經營者,應採用價目表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標明品種、標號、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提供汽車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在收費視窗或維修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明碼標價,標示內容應包括為:
(一)維修結算定額工時收費,具體應標明:維修類別、維修汽車及車型類別、維修工種、維修工時、修理項目、計價單位、維修金額等;
(二)修理材料費應標明總成系或裝置名稱、基礎零件、主要零件及其它零件系或裝置名稱、計價單位和價格等;
(三)檢測調試應標明檢測調試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第二十七條 提供停車收費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停車場點的車輛進口處與收費處,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收費單位名稱、收費時限、收費範圍、免費時段、收費標準、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 提供郵政、快遞服務的經營者,應在網頁界面、收件點或收費點等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價格優惠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經營者,應在物業管理區域或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
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應公示經招標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項目、服務等級、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等,並在房屋銷售契約附屬的前期物業管理契約中明文約定。
第三十條 水、電、氣、有線電視、網路電信等的明碼標價,應在營業或收費場所、網上繳費平台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結算時應在發票或收費票據上標明收費日期、收費項目、消費數量、收費金額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的明碼標價,應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產品名稱、產品內容、產品價格、行程信息、服務標準、主動提供的自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第三十二條 旅遊景區的明碼標價,應在旅遊景區售票場所或售票網站等電子售票平台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內容應包括:景點名稱、景點等級、門票類型、遊覽項目(含另付費項目)、價格、價格優惠措施等。
對於價格調整等重要價格信息,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的明碼標價應在演出場所、票務銷售場所或電子售票平台採用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價格、演出內容、演出單位、演出時間、座位信息等。
第三十四條 醫療收費的明碼標價,應在醫療機構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公示,標明醫療服務的項目名稱、編碼、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內容;標明醫用器械的名稱、規格、生產企業名稱、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鼓勵醫療機構在提供重大醫療服務時,以書面形式向患者或其家屬告知與醫療價格密切相關的因素。相關因素應包括但不限於:治療方案與實施路徑;手術名稱、手術特殊儀器設備的項目與預計使用情況;診療中涉及的醫用器械及預計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教育收費的明碼標價,應在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標價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並在招收簡章、收費通知、官方網頁、票據清單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中標明收費項目、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對於收費價格調整等對擇校入學具有重要影響的價格信息,鼓勵教育機構承諾在變更收費前,提前向社會公眾告知價格變動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收費,按有關檔案規定,在收費場所逐一公示收費明細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或者收費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之進行交易的,構成《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採用消費者自選方式,統一收銀,經營商品種類、數量較多的超市、商場,個別商品的標示價格低於結算價格,能夠及時更正,建立了明確的錯收價格退賠制度並能夠有效實施的,不屬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情形。
第三十九條 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標價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與本市價格主管部門出台的規範性檔案對商品或服務的明碼標價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原《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滬價督〔2001〕第04號)予以廢止。
辦法解讀
修訂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指出,要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對存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領域,完善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制度,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本市相關實施意見也提出了相應要求。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和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入,當前明碼標價工作中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需求。為順應市場經濟發展,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改進和創新價格監管方式,我委對原《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內容
在梳理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實施辦法》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一是取消了對標價簽監製的要求;二是明確一般情況下經營者可以自行選擇具有方便消費者獲悉特徵的有效標價方式;三是對部分行業明碼標價的內容予以延續或者調整,並對若干新業態標價內容作出規定。
此外,《實施辦法》首次在規範性檔案中鼓勵經營者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價格承諾並予以公示,並細化了教育、醫療服務等領域的具體方式和內容,進一步促進保護消費知情權。
標示規定
《實施辦法》第七條中規定商品銷售應標明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服務收費應標示服務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單位。同時,考慮到與相關規定的銜接性,明確若國家與本市頒布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對商品的產地、規格、質地、等級等內容提出明確要求的,經營者仍應標明相關內容。同時,《實施辦法》賦予經營者自主權,鼓勵經營者在上述標示內容的基礎上,根據行業慣例、消費習慣,自主增加標示內容。
此外,《實施辦法》對與民生和消費升級密切相關的重點行業領域的明碼標價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標價方式
《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中對有效標價方式作了原則性規定,即應當具有方便消費者獲悉的特徵。同時,為便於經營者理解執行,列舉了目常見的標價方式,包括標價簽(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螢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音頻視頻等。
承諾公示
《實施辦法》在第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等條款中,鼓勵經營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以承諾的方式公示或者消費者告知價格相關重要信息,例如價格構成信息、解決相關價格爭議的具體舉措等。需要強調的是,經營者的承諾內容和公示行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在有利於消費者獲悉並作出選擇的同時,應避免引發市場價格秩序混亂。
例外情形
《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相關罰則作了銜接,重申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建立錯收退賠機制且有效實施的相關零售商,若發現低標高結問題但及時改正的,不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利於促進經營者快速處理相關價格投訴,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價格權益。
專門規定
國家和本市既有對明碼標價的一般性規定,也有對特定行業的專門性規定。因此,為增強《實施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銜接性與操作性,《實施辦法》明確,若國家與本市對某一商品或服務的明碼標價進行專門規定的,那么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明碼標價應遵守相關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