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價局關於規範商品銷售價格行為的暫行規定

上海市物價局關於規範商品銷售價格行為的暫行規定是一項由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5-15
【生效日期】1996-06-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關於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制止價格欺詐,維護正當競爭,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畫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從事商品房銷售(包括現售和預售)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房價制訂和構成)
商品房銷售價格以及樓層、朝向增減係數由房產開發企業、經營企業制訂。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等項目構成。
水、電、煤氣、電話、閉路電視等屬住宅配套性質的建設費用計入商品房開發成本,一併計入房價。
第四條(房價用語)
銷售商品房未經物價部門審核,不得冠以安居工程、解困房、平價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名稱,誤導矇騙購房人。
第五條(基準房價)
商品房銷售價格的基準房價為底層(除商住樓)、朝南房間的價格;一幢房屋的樓層、朝向增減係數代數和應趨近於零。
第六條(明碼標價)
銷售商品房應明碼標價,內容包括:座落位置、結構、規格、面積、計價單位、產權性質、經紀人費用。標價簽由市物價檢查所統一監製。
採用電子螢幕顯示,應將標價內容逐項顯示。
銷售價格若有變動應及時更換標價簽。
第七條(售房價格說明)
銷售商品房應備有售房價格說明書,內容包括:各種規格房型簡圖,各室號整套建築面積(含比例分攤公用面積),各廳、室使用面積、樓層、朝向房價增減係數,擬定的物業管理收費項目及標準。售房價格說明書文本由市物價檢查所統一監製。
第八條(銷售契約價格)
商品房銷售契約應當標明銷售價格,建築結構、裝修和設備標準等相關條件,施工圖與實測面積差異的處理辦法,以及其他涉及價格的內容,應寫入契約有關條款或附屬檔案。銷售契約一組簽訂,房地產企業和購房人應嚴格執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商品房市場價格上漲、建築成本變化等為由,擅自變更契約的銷售價格。
第九條(收費規範)
各種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收取房價外費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委託物業管理單位,追加房價外費用。
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收取與自身管理、服務內容無關的商品房建造及配套費用,為購房人代辦電話、燃氣熱水器安裝,不得收取代辦費外的費用。
中介股分機構收費應執行市物價局、市房地局(關於本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的規定。
商品房交易、登記收費,應執行有關規定,收費部門應在交費場所公布收費價目表,懸掛收費許可證。
第十條(價格異議處理)
商品房銷售契約中涉及價格內容不明確、有異議的,購房人可向所在地的區、縣物價部門申請核定。對有關的行政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價格違法行為,購房人可向所在地物價檢查所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處罰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由物價檢查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上海市物價局
19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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