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問題的批覆》在1988.05.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第一審法院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5.14
  • 實施時間:1988.05.1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魯法(研)第133號《關於指定青島市、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第一審法院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指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其轄區內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85〕3號檔案關於收案範圍中所列5-7類專利糾紛案件和法(經)發〔1987〕29號檔案第二條所列三種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此復
1988年5月14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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