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案件管轄

專利案件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案件的許可權及分工。根據有關規定,由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專利案件有7類:(1)關於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專利的糾紛案件;(2)關於宣告授予的發明專利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糾紛案件;(3)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案件;(4)關於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案件;(5)關於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6)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包括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的案件);(7)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契約糾紛案件。

上述案件的前4類均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其他幾類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受理上述後三類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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