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經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4〕12號公布。該《規定》共8條,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 發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發文字號:法釋〔2014〕12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3日
規定,管轄示意圖,解讀,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已於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為進一步明確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條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
第三條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
第四條 案件標的既包含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又包含其他內容的,按本規定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五條 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
(一)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智慧財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第六條 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等智慧財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抗訴案件,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第七條 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抗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一級法院複議的案件,由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審理。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省(直轄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在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管轄示意圖

北京、上海、廣東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示意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解讀

《智慧財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共8條,主要涉及智慧財產權法院的案件管轄及審級關係,包括一審管轄、跨區域管轄、專屬管轄、二審管轄、抗訴管轄及未結案件處理等。其中的最大亮點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精神,徹底實現了智慧財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審判“二合一”,即由智慧財產權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統一管轄和審理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
該司法解釋的出台,是全面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部署、保障智慧財產權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接下來,最高人民法院將從進一步加快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設立進程、落實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各項改革措施、加強智慧財產權法院配套制度的建設以及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等方面繼續開展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機制,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審判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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