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覆》在2007.09.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9.05
  • 實施時間:2007.09.05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指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報告》(津高法[2007]174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同意指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為審理髮生在天津市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不含空港加工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之外的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案件的受理仍應當依照人民法院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進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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