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廣州市海珠區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廣州市海珠區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覆》在2007.08.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指定廣州市海珠區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7.08.27
  • 實施時間:2007.08.27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增加指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請示》(粵高法(2007)212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同意指定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法院、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中山市人民法院為審理髮生在各自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案件之外的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案件的受理仍應當依照人民法院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進行。
此復
20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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